近日,湖北武汉硚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顾客程某在胡某经营的灌香肠店购买香肠后,以购买的手工制作香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支付10倍商品价款赔偿金,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买腊肠十倍赔偿指导案例?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买腊肠十倍赔偿指导案例
近日,湖北武汉硚口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引发关注。顾客程某在胡某经营的灌香肠店购买香肠后,以购买的手工制作香肠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产品生产代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属于“三无产品”为由,要求支付10倍商品价款赔偿金。
顾客程某先向工商部门投诉,又向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和理由是什么?
顾客一次买180斤手工香肠
以“三无产品”为由索要10倍赔偿
2021年12月11日,顾客程某来到位于武汉硚口区一家手工香肠店,花240元买了一份6斤礼盒装的灌香肠,专门叮嘱要真空包装。第二天,程某又来到店里,买了30盒灌香肠,共180斤,总价7100元。
但两天后,程某再次来到店里称,真空包装的香肠没有贴生产许可证号,属于“三无”产品,要求2万元赔偿,店主对此予以拒绝。
店主称,当时程某还拿着手机全程摄像,当月15日,程某向工商部门投诉,未获支持。2022年6月,程某又到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进行起诉,以消费者权益受损为由,要求退还货款7340元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73400元。
市场监管部门:商家属于合法经营
法院认定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承办法官、硚口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晓丹介绍,受理此案后,他们开展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经实地走访了解到,该店在周边的口碑还不错,是具有一定市场活力的商户。“从营商环境角度,如果支持了十倍赔偿,可能对其他的商家也会有一些影响。”
针对程某的投诉,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曾做出调查报告认为,“香肠现场制售未纳入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 “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说明当事人已经尽到合法经营的义务” 。据此,该店的经营行为属于合法经营,不予立案。
李晓丹介绍,实际上国家对现场制售的手工加工的食品,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跟预包装食品一样的规范。一般来说,家庭式的作坊在包装上比较简单,但是没有达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需要10倍赔偿的条件。
法院还认为,程某购买的产品为手工制作香肠,属于冬季节令性食品,该香肠为被告现制现售,并不适用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规定,目前国家对现制现售食品并无相应强制性规定。
此外,现场制售的香肠不属于食品生产环节,无需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故涉案产品不存在生产代号和许可证编号。程某明知香肠的生产日期,也无证据证明香肠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该店按程某要求对购买的香肠进行简易包装,购买的香肠仅存在标签上的瑕疵。
律师: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有行使门槛,不能滥用
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窦冬辰表示,惩罚性赔偿有别于一般的损害赔偿,其对行为人具有惩罚性,即除了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还要给予受害人额外的金钱赔偿,但无论惩罚性赔偿还是一般的损害赔偿,其适用的前提都是有损害的事实。“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因为程先生没有受到任何形式的损害,所以其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有一定的行使门槛。
“既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不能打击个体工商户的市场活力和积极性。”李晓丹表示,相关商户要充分认清散装食品销售的法律风险,规范使用食品外包装,全面履行商品属性的告知义务,减少类似纠纷产生。作为消费者,也不能滥用惩罚性赔偿。
转自: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封面图:长江日报记者 耿珊珊 摄
来源: 哈尔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