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甘肃女子徐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14年的婚姻关系无效。徐某称,她与丈夫是表兄妹关系,丈夫是上门女婿,然而在二人的儿子患病时,丈夫却不予理会。
判决书显示,徐某与被告包某系近亲表兄妹关系。2007年底,双方经人介绍后举办了传统婚礼,包某按习俗约定与徐某家人共同生活。2008年3月10日,双方在宕昌县木耳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12月16日,双方生育女儿,2010年3月1日,又生育儿子,两个孩子现随徐某及其父母亲共同生活。
因儿子患有皮肤病,先后于2019年、2020年在医疗机构诊治。2021年1月6日,徐某以包某对自己和家人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
2021年8月4日,徐某以双方婚姻无效为由向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再次起诉,该院立案受理后,因包某无法联系,遂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届满后包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徐某诉称,包某自2018年农历12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对孩子也不闻不问。因儿子患有皮肤病,长期在医院医治,徐某因给孩子治病负债累累,但包某对此不予理会。徐某请求法院
要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一子一女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至18周岁,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17万元,由被告包某承担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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宕昌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原告徐某与被告包某系近亲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符合民法典关于禁止结婚的情形。现原告以双方系近亲结婚为由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应依法判决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因被告包某无法联系,致使不能确定未成年子女的直接抚养人和抚养费用的负担,原告主张抚养子女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双方可待被告出现后另案起诉。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共同债务17万元的一半,但未提交存在借款的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确认原告徐某与被告包某婚姻无效;驳回原告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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