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社会法益。
主要两个罪(放火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
都是危害公共安全,就是可能千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健康安全。“不特定”理解为“搞死这个或那外不特定,一个人或多个人不特写,又向多个人转化的可能”,这个才叫分工安全。公共安全,就是具有扩张的可能性,比如高空抛物,不具扩散性。同样,比如交通肇事,就具有扩张的可能性,公共交通安全,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其可能人流量,密集程度不一样,可能不一样,此时一人,再来个“此时”可能就多人了。
一是放火罪。多数观点认为,只要造成目标物独立燃烧就是既遂。杀完人之后放把火,如果不仅仅把证据烧掉了,同时也烧死了旁人。这种不是烧证据的事后不可罚,可能就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这个“等”就包含扩展性很多物质了,比如腐蚀性物质。这种应该不包括突发性病原体,比如新冠病毒。但其定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必须是真的东西)。
例子,假东西,犯罪大师甲给上海市东方电视台投了两包炭疽菌粉(假的,其实是石灰粉)。导致上海东方电视台和市政府市民吓得半死。因为假的,只会让被害者尖叫,但没有导致有死亡的可能性(或者可能性太低可以忽略)。这种情况,只会扰乱社会秩序,不会危害公共安全。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明确。评价指导人们行为规范,发挥好罪刑法定原则。
还有个相似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投放危险物质是有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食品罪也是有毒。两个“毒”不一样。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大毒”,容易死人。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小毒”,一般不会死人。如果食品里面放大毒,定投放危险物质或公共安全等罪。
第二个问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方法的种类,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基本相当。放火的构成放火罪。放电的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矿井投毒气是投放危险物质罪。把矿井通风口堵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还有以114规定,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主要采用这四种方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基本量刑幅度,也就是没有千万严重后果的,都是3到10年。造成严重后果的10年以上到死刑。115条,对应,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之后,毁灭伪造证据行为,原则上是事后不可罚行为。但是仅限于毁灭伪造证据本身。而绝对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个问题是,开车可能三个罪,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险驾驶罪,是轻度危险,因为其法定最高刑为6个月。交通肇事罪是中度危险,三年以下,或三到七年,其有特殊一种情况(交通肇事后,不作为的救助而逃跑)是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事故类犯罪原则上最高都是七年。因为本质上是一种过失犯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高度危险,3到10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10年以上到死刑(造成严重后果)。
所以危险驾驶罪,一点不危险,喝了酒驾车 、飙车、或者驾驶校车超速或超载、危险品管理的车辆不符合规范。6个月以下,轻度危险,单一危险,(前提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罪,一般开车撞死人基本是。过失犯罪是交通肇事罪,故意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特殊情况,无证驾驶 喝酒 驶向人口密集区 车速100多 逆车道行驶,结果是连续撞了四辆车,这是多重危险的因素叠加,不再是单一危险,所以定为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了死刑。尽管最终改判死刑。但罪是定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严重危害(复合危险、重度危险、多重危险)就构了,结果只是影响定刑不影响定罪。
过失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相关操作规则,故意犯罪是严重违反规则。交通肇事罪是轻度违反规则中度危险,严重违反规则重度危险就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行为对结果发生的故意还是过失是判断的难点,如果超级危险就是多重危险因素叠加,就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一般危险,就是单一因素,就定交通肇事罪。
在公共车上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的,打“小架”的定妨害安全驾驶罪,法定最高刑1年。打“大架”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空抛物的,法定最高罪一年,所以抛“小物”定此罪。抛“大物”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故意杀人等犯罪,如是。
高空抛物行为,有些是不定罪的民事纠纷,有的是治安处罚,有的是高空抛物罪,有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是故意杀人罪。主要取决于在“在哪里抛,抛什么东西”。任何一罪都要定法定刑要相适应。
例子,人群密集地方抛了个马蜂巢,结果却死了好几个人,这种情况下,这种情况下如果定为高空抛物罪就太轻,因为其最高刑仅一年,其危害性属于较大,所以就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说明:知识点常与时俱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个“口袋”罪(很多行为都能往上靠的严重罪),没造成严重后果都3到10年,这种罪超级危险,所以就慎重不能扩大化。
官方的指导结果例子,高速点二十厘米高的火苗,这种行为因为危害性基本无,所以不能定罪,更不能定这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种口袋罪,还很严重)。官方无罪(立法者角度,引领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角度,慎用),但实操却有罪(可以根据罪定义直接靠上去用)。所以理想与现实有差距。但是法考多理想,注意。
第四个大问题,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三个量刑幅度,一是3年以下(罪与非罪的界限),二是加重情节的3到7年,特别严重的7年以上至有期徒刑(前面交通肇事,后面逃逸致人死亡的双重犯罪,法定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这种罪的特别严重情况,可以方便审判实务)。
一个案件是否定交通肇事罪,或者定交通肇事罪什么程度,个人认为主要取决于,一是造成什么后果,二是在事故当中的责任大小。主要责任还是全部责任,还是同等责任。
刑庭法官有此参考数据好使,死了几个人?什么责任?法管从交警那里知道责任大小。来源于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主要责任次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同等责任。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基本都基本都被法官完全采纳意见。法官认定枪支时,也同样被公安部的枪支条例“牵着鼻子走”。再比如如完全按照药品管理法的假药标准。这样司法机关在实践过程中,很可能造成群众难接受,僵化运用标准,导致定罪过重的情况,社会发展,但这一些认定标准却没有及时更新或跟不上时代的快速发展,如果还这样僵化以其标准为标准,很容易引起罚重罪重与实际不匹配,影响司法的公平要求。
这种实在没办法,就是还是依据其标准,从轻处罚,比如缓刑。
交警事故认定书,更多的是依据行政法认定。而法官追究的是刑事责任和公民权利,更多的是站在刑法的考虑。
例子,道路交通法有这样一个规定,发生事故后如果逃跑的,负全责。这种很合适,特别是以前基本无摄像头。交警是行政管理,如果逃跑不认定一些责任,那谁还支持,所以方便管理,统一秩序。
但刑法却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行政法是管理法,要求事前规范,所以发生事故逃都是全责,有摄像头证明也不行。而刑法是事后处罚的。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更加强调预防机能,而刑法更加强调制裁的机能。
刑法认定事实原则上是随便进行推定的,所以只要证据证明没责就无责。所以必须实事求是原则。
所以交通肇事罪,就是交通邻域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责任认定交警是交警方面的认定,承认就行,毕竟其也有相关法律,但是法院判定罪时,就一定要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是意外,而不是自己过失(不遵守规则)。所以交警作出认定书的“责任”只是行政法的“责任”,并一定是刑法上的“责任”。
例子,甲在开车时,没有驾照,在红绿灯路口等红灯,对面乙开车辆逆行冲到甲车上。结果撞死甲车上的一个人。交警来到后,判定,说先拿行驶证驾驶证,结果甲无语,直接判定,因甲无证,就甲全责或者负主要责任。交警说,如果你没责任,还上路,那以后就没人考驾照了。就算交警定了,但到法官那里时,就要据理力争,依据事实。交通肇事罪其实就是交通邻域过失致人死亡。交通邻域由交通法管理,但是这个致人死亡就由刑法管。所以,这个责任就要综合交通法和刑法的责任共同判定。这种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这是官方答案。
所以这种学习要与时俱进,不能硬学交通肇事罪之类相关法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基础要考,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具体罪也要考,还有前沿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要考,防止成为什么都往里面装的“口袋罪”,同样的容易成为“口袋罪”还有非法经营罪。还要注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要求越来越高,公民的权利也越来越高涨。比如,湖南药神案件就这样出来,其还推动了药品管理法的修改。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第一个主体,一般主体。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的人员(就是不限于司机)。单位领导也可以要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人也可能会(马路上乱跳地),造成车辆连环事故。
例子,马路上一行人其行为不符合规范,导致车辆连环相撞。
随时代进步,以前只有司机才能要成交通肇事罪,以后只会越来越广,说不定无人运输车一来司机都没有了。以前,无摄像头的情况,司机是有理说不清,没证据,现今,路口摄像头,行车记录仪等多种证据下,出现了无接触式交通肇事罪。比如,都没碰到的碰瓷,结果导致车辆紧急刹车事故。比如,自己闯红灯,结果造成旁边其他车辆连环事故。这种情况下,以前是找不到的,现在证据能找到。
交通肇事罪的事故对象已不限于事故本身人员,可能他人,包括行人,领导,单位主官,机动车负责人,指使司机违章驾驶。1.指使强令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全程都共同,并是主犯),成立交通肇事罪。2.司机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责),指使司机逃逸的(后期故意的不救助行为的共犯),也成立交通肇事罪(共犯)。3.纵容(与指使性质比危害较小)危害驾驶,比如借车给喝酒的人,这种情况下,一般不定交通肇事罪,方向盘自己没法支配,所以谁支配风险,谁承担责任。
例子,甲喝醉酒了,美女乙找到甲,想找甲开车送乙回家,甲开始不同意,但在乙的一再请求下,采用指使、唆使、甚至非法诱惑的方式条件,后面实在是没办法了,就同意了,结果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小美的行为应该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其具有“指使”性质。
交通肇事罪的保护法益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道路上(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也就是可以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其无关是否收费)。大学校园里,一般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通行。简例,校园里撞死人的“我爸是李刚”,这案件最后定为交通肇事罪。比如中小学校园里面,其社会机动车辆是进不去的,仅有特定车辆可能在里面,如果在里面无故意意撞死人,那就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其他问题,因逃逸致人死亡。交通事故撞人后,逃跑导致被害者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尽管立法者已经将此类定为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的一罪。但是仅仅看,事故后的行为,其已经达到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了。但是立法者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7到15年,相对于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后半段)来说,确实有些低。综合评价其是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法定刑低的原因,主要是1.考虑到前面交通事故与后面联系紧密,前面事故的杀人不是主动进攻性的,是逃跑型的杀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危害相对较小,同时2.并表现为没有增加风险,其他人看见也还是可以打120救助,3.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是人性的部分本能,人性的部分理解。
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是从行为。如果增加了风险,比如回头杀害后(专门倒车再压一遍)再跑或从路上给其搬到跑外几米处再跑,都是故意杀人罪,因为后面的行为已经成了主行为了,交通肇事罪管不住你了。交通肇事罪主要是交通肇事前面这行为为主。
因逃逸致人死亡,1.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因为逃逸行为导致被害者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例子,甲前面交通肇事后,然后就跑了,跑了后未去救被害人,路过群众马上看到打了120。急救车5分钟后赶到,但是被害人仍然死亡了。
分析:就算不逃也会死。这种死亡的原因主要归责于前面的撞击行为,不属于后面的不救助行为的死亡原因。所以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不能定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公交车上,司机和乘客打架。定罪,总结,司机跟乘客在公交车上打架,导致车辆失控出现问题。原则上有几个罪(危害从低到高),妨害安全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司机与乘客打架过程中,对司机责任义务或要求更高些。司机还有职业操守,对司机定罪会稍重一些。
打非常重的架,才可能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情况重罪),打严重的架,一般都要夺方向盘,一般都发生在闹市区,或者有车流量的地方,而且打的时间要相对长一点。总结,只要直接针对方向盘的,原则上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比如,司机置行驶车辆的方向于不顾,离开方向盘的,或者乘客抢夺方向盘的,原则上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还注意,要对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实质的判断,只有事实上严重危及安全的,才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对公共危害性相对较小的,就不能定此重罪。比如偏僻的平地,并抢夺时间一两分钟,司机也未离开方向盘,这种情况下最多定妨害安全驾驶罪,甚至可能都无罪。
现实是大部分公交车乘车打司机的案件都没有定罪的。但是这样可能导致实务工作中的难度,所以少部分司法机关为了打击此类行为,很容易就定此类行为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口袋罪”重罪。
所以后来,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这是不利于被告,设置了轻重有别的罪名体系,扩张了处罚范围,其基量刑幅度是1年有期徒刑,这个是完全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不利于被告的规定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符合从旧兼从轻原则。同样情况的,也适用“高空抛物罪”。同时触犯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择一重罪处罚。同理,危险驶罪也是不利于被告的,同样只是扩大了犯罪圈,而没有改变规则。
因为以前公交车上打架,严重的定严重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口袋罪”的重罪。轻度打架不犯罪都可以理解。但中度架这种行为,以前基本定无罪,但是这种中度越来越让司机成为弱势群体并且让乘客很容易不遵守规则,所以就出现中度打架,现实中的司法机构逐渐开始定重罪,以示抗拒随意扰乱公交车秩序的决心。所以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出现就很有必要了,对应公共车上中度打架行为。
第五个危险驾驶罪。驾驶机动车。机动车,包括拖拉机、摩托车和轻便的摩托车,严格按照机动车管理办法的认定,电动车也算机动车。反是由机器驱动,而非由人力和畜力驱动的,都是机动车。
只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不处罚醉酒驾驶电动车的现象。
目前,30%的刑事案件是危险驾驶罪,也成为了危险驾驶罪第一大国了。几年都抓了近300万人的危险驾驶罪。喝酒去了不仅毁掉自己,还毁下一代(下一代不能参加公务员考试)。据上级检察机关思虑,可以范围些许广,或许会采用办法减少范围,但目前仍是很严。
第六个大问题,妨害安全驾驶罪。轻罪。法定最高刑1年有期徒刑。意味着在公交车上,打的架肯定是小架。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小架是妨害安全驾驶罪,打大驾首先更应该定妨害安全驾驶罪,同时也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其他犯罪。大驾这种情况,存在竞合,就是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这种大架就是择一重罪处罚。
区别,很多犯罪其实在不断在之前犯罪中进行了司法解释,后面同样情况出现了新罪。其不冲突的,司法解释是立足之前的罪名情况进行了分析,后面新罪就用新罪了。毕竟司法解释甚至立法解释,只是手段,并不能代替立法。
第七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冒险作业罪。组织他人作业冒险罪。
所有事故类犯罪都是过失犯罪。而事故类犯罪,过失类犯罪其法定最高刑原则上不超过7年。过失犯罪是主观恶性相对较低,肯定是恶性不及格水平。有些过失犯罪的过失程度都快接近故意了。特别是现今事故类频发,立法者就强調对一些相对严重的过失,要单独立法出来进行严惩。比如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组织违章冒险作业,主就是明知有风险,还组织大家进行作业,甚至感觉都不像是过失,有些像故意。所以立法新的组织冒险作业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指行为是故意的,但是对造成结果还是过失的。“组织”就是也是过失性犯罪,但是比一般过失犯罪要重一些。法定刑比一般的重大责任事故罪要大一点。因为生产作业类影响大,所以这种要从重一些,用于规范安全。
第八个,危险作业罪。理解为危险“驾驶”罪。所有责任事故类犯罪都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要导致死亡结果才能定罪。交通肇事罪也是。责任事故的预防机能比事后处罚更重要。事故前,都很多隐患。危险驾驶罪,一般6个月,不重。危险作业罪,也是同样1年以下,这也是防范于未然的犯罪。
行为方式,1.关闭或者篡改监控数据。简例,关闭瓦斯监控开关,就无法监督。2.责令整改而拒不整改。3.“开黑矿山”,开矿、金属冶炼等没有相关证和手续,就属于安全证书无的“黑”。这种不能随便加,其他,这种典型处罚就行。
第九个,不报谎报事故安全罪。甲杀完人后,没有向任何人汇报。杀人罪肯定成立,但后续行为不汇报不构成犯罪。但发生事故后,后面不报或谎报却构成犯罪的原因是,此犯罪不是针对过去的犯罪而是针对未来的犯罪,因为其不报或谎报很可能造成损失进一步扩大。导致救援可能跟不上,后面进一步的更大危害,结果。
相似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甲丢枪不报,也是。也是会可能造成危害可能扩大化,都是针对未来的犯罪。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领导者。事故责任本身人员,无报告的义务,其原因是,1.很多发生事故人员本身,都不知到哪报告。2.自己犯罪后,不去汇报,有人的本能反应在里面。但领导人肯定有领导责任。已经造成事故之后,又不报谎报的应该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