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茶文化源远流长,
茶叶,
也一直被大众视为赠礼佳品。
林先生就买了一斤礼盒茶叶想要送人,
谁知,
花了2700元,
居然买到“三无产品”!
林先生先是投诉,后又起诉,
要求退款、赔偿,
销售者却说自己只是帮卖,
实际经营的另有其人。
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林先生在某茶叶店加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老板的微信。之后,他通过微信向吕老板购买了两盒安溪铁观音,老板向他开具了总价2700元的发票。
谁知,林先生收到快递后,发现茶叶外包装既没有标明净重规格,也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号等信息。
林先生
我购买的茶叶应属于预包装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必须有相关的标签、标识。但我买到的茶叶都没有以上标识,就是“三无产品”!对方应该退还货款270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吕老板
茶叶店实际的经营者是我朋友的B公司,最近他出差,我只是暂时替他销售,不应该由我来承担责任呀!况且,按照行业惯例,茶叶进货时是散装的,顾客到店品尝选购后再装礼盒,这在销售过程中已经告知林先生。
林先生口中的预包装食品
究竟是啥?
预包装食品的定义为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法院判决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林先生所购买的茶叶是由两家贸易公司共同向林先生销售,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故吕老板的说法不予采信。
根据相关定义,茶叶属于食用农产品,故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生产日期等事项。而林先生所购买的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包装上存在明显瑕疵,其要求退还货款,应予以支持。然而,适用十倍赔偿的前提是生产、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系故意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A、B两家公司向林先生退还茶叶货款2700元,同时林先生应将茶叶退还。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是否超标、生产经营过程是否符合卫生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使用规范等方面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联系方式等。在现实生活中的食品销售中,存在大量预包装不符合规范之情况。一方面,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不合规食品的安全隐患,对于针对此类产品退款退货的诉请,应予以支持。另一方面,当消费者主张十倍赔偿时,考虑到该标准具有惩罚性质,应综合考虑销售者是否具有恶意,是否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等因素,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平衡。
来源:厦门市思明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