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有交易便会产生合同,西方有句谚语:“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合同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是消灭合同之债最主要的方式。那么怎么去解读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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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去解读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怎样的?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王琳律师解答:
合同履行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它是兼有抗辩权与形成权性质的复合性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性的权利。
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王琳律师解析: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关系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牵连关系。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不能产生先履行抗辩权。
(二)当事人约定了合同履行的先后顺序。此构成要件是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作区分的重要构成要件,只有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才会有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且先履行抗辩权是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才能提出的抗辩。
(三)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未履行其债务。该构成要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个构成要件相同,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参照上文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个构成要件。
(四)履行顺序在先一方有履行债务的可能性。若履行顺序在先的一方已无可能再履行双方签订的合同,那么其也就无权要求履行顺序在后的一方履行合同,后履行方也就不必再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王琳律师,毕业于河北大学,现执业于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以扎实的基本功及优质的服务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在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等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尽我所能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