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封建的两个错觉:1封建法和习惯法不对立2.一仆二主甚至多主源于封建理论本身在中国讲西欧封建社会的要么忽略这两点,要么被网红学者(如姨学)带歪了,下面我们就来说一说关于西欧封建制度基本特征?我们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吧!
西欧封建制度基本特征
关于封建的两个错觉:1封建法和习惯法不对立。2.一仆二主甚至多主源于封建理论本身。在中国讲西欧封建社会的要么忽略这两点,要么被网红学者(如姨学)带歪了
实际上,封建法甚至封建制度源于血亲和习惯法,但两者并非一回事,就像厉国古代的立国精神是儒家宗法制,但国家制度和儒家学说也并非一回事,两者有相当程度的对立:
比如在西欧封建制度下附庸义务源于但高于亲属义务,比如欧洲有一个伯爵得知他的主人曾牵扯进对他父亲的谋杀时,曾说过:“他是我的领主,按照法律,我不能谋害他复仇”……但按欧洲习惯法,他是必须复仇的——春秋时的伍子胥面对同样的困境,选择了按习惯法原则,借吴国兵攻入楚国,把仇人楚平王挖出来鞭尸三百。当时的人们谁也没责怪他,孔子还在论语里夸赞他,因为按父子之义符合习惯法(虽然按君臣之义违反封建法)
封建和亲属关系对立体现在基层是,封建领主可能借国家之力巧取豪夺,使自由民堕入被庇护封建关系,虽然建立了一种拟制的亲属关系,但破坏了原有的亲属宗族关系,这在古代本国也比较常见,就是历史上经常说的,豪强兼并,穷人卖身为奴,成了豪强的部曲和奴婢,改了姓,比如华安本姓唐
这种现象多了,以至于在中世纪,没有主人近乎一种不可思议的事情,没有主人的人是不可靠的,证言法庭不采信,甚至来了陌生人查不出来历(谁是你的主人),领主可以拘捕
所以说德国虽然碎片化,但封建程度并不高,德国自由地多(没有主人),奴隶制残留也多,因为临近斯拉夫
虽然人人都有主人,但不意味着人们的普遍境遇更糟糕,农奴并非罗马时期奴隶,比如英国农奴享有赎杀金权,以前奴隶是没有亲属关系的,意味着他如果被杀,凶手只需向奴隶主赔偿财产价值,而在封建社会下,农奴的非自由身份只限于领主,他被杀,亲属是可以作为正常原告控诉的,但一般由主人作为保护人代理,赔偿金主人分一部分,家人分一部分
人人都有主人,自然避免不了一个人有多个主人(一个人有多个仆人是肯定的)。一个附庸有多个领主(意味着他和别人“签了”多个合同)在欧洲很常见,但并不意味,欧洲就鼓励这样 ,实际欧洲有类似的谚语“上帝厌恶一仆二主”。但欧洲最终包容了这种情况,当然也衍生出了解决随之而来问题的法律,比如你的两个主人打仗了你站在哪一边的问题,解决方案如下:1.和谁先“签”的合同就站在谁一边。2.站在防守方一边。3.站在正义一边……对比东方,我China和日本封建主义坚决反对这一点,日本人发誓“身不二侍”,我Chinese叫有多个主人的附庸“三姓家奴”是侮辱性极强的——所以骂西方人“三姓家奴”几乎没有意义 ,不过有利于国人理解愤怒
因之西方的高阶仆人也没这边这么忠诚,有一种夸张的说法是,为什么欧洲中世纪普遍是“村战”水平,因为领主的高级附庸只有四十天兵役,打完四十天战争没结束,附庸们就自己收摊子回家了,根本不管你的死活,要再打四十天还要等一年,所以战争规模根本上不去。其实也没这么没节操,四十天兵役的意思是:鉴于领受了领主的地,帮领主免费打四十天,超过四十天就要收费了。国王领主打完四十天不打了,多半是没钱了——其实这边封建时代也差不多,西周春秋打仗其实就是约架或者有伤亡的体育比赛,所以对社会迫害很有限
说到这里就触及封建制度的灵魂了,什么是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就是因为围绕着“一块”土地为核心,“签订”的层层级级人身依附合同,而建立起来的一套立体网状的社会关系结构。这块儿土地最典型的状态就是“庄园”
一个庄园可能由一个或多个村庄构成,构成庄园的村庄可能不完整(即这个村子不是全都属于某位领主,可能只有一部分人为他尽附庸义务,其他人可能是自由人,也可能向另一位领主尽义务),领主可能派一位“庄头”按自己意志打理庄园,也可能只收租
庄园是封建社会的必经历程和典型状态,但是同样封建不等于庄园,庄园不等于封建。庄园的存在远比封建早,而且即使封建社会结束了,庄园依旧还在,甚至延续到现在,由庄园到封建是和(本国China)、日本古代一样的历程,因帝国而瓦解,人们纷纷将自身家人田产投附到强有力者手下获得庇护
封建社会庄园最典型的特征在于他有司法权,但这种司法权不是他天然具备的,而是获得于国王的“豁免权”,豁免权,是指可以不用承担某项义务,免于王室官员的巡查的特权,这种豁免权的一部分情况可以构成“治外法权”,既构成封建制度的基础,也是现代企业的基础,在现代企业每个“老板”都是公司的领主,行使这领主权治外法权,是自己公司员工的“裁判者”“法官”。当然无论领主还是企业,都不是天然“永久”司法者,他们拥有司法权只是因为主权者管不过来的便宜行事“临时”授权
既然有非天然具备的司法权,那自然就有永久天然的司法权了,在欧洲天然永久司法权有两种:1.自上而下的国王司法权。2.自下而上的日耳曼森林部落里的人民(自由人)审判权
君主的司法权源于君主的主权,君主之所以具备主权是因为在世界范围内他都被赋予神圣性,在欧洲国王起源于民族祭司,国君乃万民之首,同时国王又是领主们的领袖,是封建阶梯的最高层
君权的神圣是某家族的神性(他儿子有权共治或分裂),所以日耳曼古传统和基督教会有冲突
于是作为妥协大主教和大贵族,可以在国王家族内选举合乎自己利益的继承人,这种传统如此强大,以至于没有特定“神性”血统的即使贵族也很少觊觎王位,所以欧洲的王位争夺战要较东方少,烈度低
这种神圣性主权的一个表现在:上帝厌恶一仆二主,但一块地拥有几个领主在中世纪正常,归属几个国王却不正常(绝对权力)
君权比领主权更悠久稳定,还有民族(部落)神话加持,所以他有主权,也有主权延伸出的永久司法权,因此他最终胜出
所以尽管中世纪也是时常君权衰微,但是一旦环境稳定,君主还是会利用自身主权一步步收回赐给领主的“治外法权”,王权公共法法庭叫placita
自下而上的日耳曼森林部落人民法庭,最基本的形式就是百户法庭,由百户区的自由人组成法庭,陪审员就最早的渊源就出自百户法庭,起初是加洛林传统,一开始是全体人民(村落自由人)公审,后来选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伯爵巡回乡村时审判重大案件,伯爵的角色是主持审判,执行判决,属于一种合法性背书,一年三次……自由人由以上人民(自由人)组成的法庭审判,农奴奴隶由领主(的管家)审判——涉及身份认证和土地权属时国王亲自裁决
英国的法律理论类似,但是英国不区分高低法庭
百户法庭随着国家体制稳定渐渐趋于消失,君主都通过上诉权将王室司法权威渗透全国,无论是领主的司法权,还是自由人法庭自下而上的裁判权,都陆续被收回,但是发源于日耳曼森林的百户法庭(人民审判)传统在英国像活化石一样完整保留下来了,当然在德国也很久与封建-君主法庭并存(最终也几近虚无),但在法国这种习惯法传统却彻底消失了
君权向下渗透不止司法领域,还有行政和综教领域
封建是一步一步巩固的,王权也是一样的,早期想活下来人人都要带武器,所有人和所有人战斗,几个骑士觉得这小伙子不错,一商量拉他入伙就可以承认他是骑士,后期骑士不能隐藏身份,因为有特定义务,到最后只有国王具备新封骑士的权力
在职业官僚进化方面,和东方一样崛起了类似“臣”的这个阶层,就是管家,管家是欧洲封建社会的一个特殊阶层,即领主和国王提拔身边出身低微的人甚至如农奴和奴隶管理直辖范围事务,他们法律地位低而权势高,我China也有类似的比如卿大夫的家臣,汉语“臣”也来源于此,只是后续发展不同,在东方他们发展为文官集团,在欧洲大陆迫于现实他们发展成新贵(一开始组成一个独立最低阶贵族阶层),甚至有的变成摄政王——但英国是个例外,英国不大允许这样的阶层跃迁,即使认命农奴当管家庄头,大多也是临时性的,即使世袭也不会允许法律地位跃迁
对于这种官僚封建化,欧陆各国其实也类东方一样不断削蕃,还顺便搂草打兔子修理老贵族。但国王派出的官僚依旧不断封建化。英国情况不一样,他削蕃不彻底(或者说没削),但管家秘书文官领主化也被有效打击。欧洲封建成熟时,也不允许领主擅自修建城堡
智人差不多都是共通的,东方皇帝对基层的控制是十户联保的里甲制,西方自然也不能免俗,君权对基层的控制尤以英国这样外来强行灌输的封建有特色,但企图像东方一样推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英王(英国封建在西欧很特色,他不承认“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英王甚至想一竿子插到底,连普通民众一起管理),建立起十户联保制以后,并没能好好控制,而是控制权落入了大贵族手里,成了他们对抗王权的工具之一,英王转而用普通法控制全国
结果是英国王quan强大体现在司法权,同时土地贵族同样强大
王权法庭对所有自由人保护相当强大,庄园法庭对农奴控制也相当强大,但农奴的非自由身份只限于对自己领主,非自由人不得有自己领主以外的法官贯彻的很好,以至于有英王想干涉庄园内部事务时,有领主拿起一把锈迹斑斑的大宝剑架在国王文官的脖子上,说:“听着,你问我这样做的法律根据,根据就是这个,老子的祖先就是抡着这玩意儿跟着私生子(指威廉一世)来到了这里”
英国庄园制大体上终结就是,英国大土地贵族在庄园的基础上搞完圈地运动;而本国古代庄园的终结是北魏拓跋氏用“三长制(里甲制的前身)”取代北方普遍存在的“宗主都护制”,宗主都护制是北方坞堡遍地的合法性基础,作为赎买代价,北朝在实行“均田制”的初期,也给堡主家的奴婢和耕牛授田(使用权属于家长,当然面积比良民少)
日本的封建制度比魏晋和西欧都有特色,日本武士数量庞大,除了大贵族和寺院很少能建起庄园,所以不像西欧三五里一个城堡,和魏晋北方遍地坞堡,日本骑士(武士)类似收租的地主,而且因为佛有大庄园,日本和尚的战斗力甚至压制武士
日本封建义务更多是单向的,而且天皇在契约体系以外
世界上主要文明在庄园是基本都经历这个历程:采邑(庄园)制->包税制(但官员不世袭)->薪俸官僚,往往伴随激烈的财政改革
西欧封建制一个重要特征是:最重要的佃领地mansi份地,不可分割;不知本国以前有没有,但是后期肯定没了;欧洲和东方最像的是拜占庭,拜占庭与厉害国的相似性在维持小农不得,总被大贵族兼并
在国王渗透综教方面,前面说过国王起源于祭司,于是天然和基教有冲突,但是国王不反对基教本身,争夺的是church 控制权,国王认为自己更能代表Christian
需要提前强调的是,Christian教 士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一个社会等级,因为他广泛分布在各个等级,最高的权势无异于君王,最低的基层教士境遇仅仅比农奴略好一点
而且基教从来都不是铁板一块,因为教职授予来源不同,有的来自于理论上原本如此的选举和罗马church,有些来自领主的任命
格里高利改革,领主做了妥协,保留主教提名权不再直接认命,且所有基层教职授予权返还教会
王权一统后,向教会主教赐地,所以主教需向国王需尽附庸义务,其他地方好说,但在法国成了church国家化的前奏,所以从此时church分裂成了泾渭分明的两个体系罗马church体系和国家教绘体系,到后来王权更是纷纷没收境内church田产,独立church越来越少
在这个过程中,国王还发现了church国家化的好处,即前文中说的“主教伯爵”,主要是国王看中格里高利改革后,主教不婚不育,因此没有太大私心(中世纪一般一个伯爵领配置一个主教,城市cite一开始专指主教驻地中心,往往被市民利用搞自制城市,于是发展成了现代经济中心city,城镇一开始更像特许地,因为其中准许有农田比例,伯爵一般不在城市,而是喜欢巡视各地乡村和城堡)
对于主教伯爵领,君主通常赋予一些豁免权,一方面为了防止主教忽略教务,一方面为了方便捉拿国王要犯,国王同时派代理人处理这些事务,加上兵荒马乱需要筹备武装力量,渐渐的这些代理人会变成事实领主,原本必须交送国王的犯人也变成代理人自己审理,于是临时变世袭
最后,China粮仓和封建地区重合,欧洲则是分裂的,和China类似的埃及和两河叙利亚也没有再封建化
周天子相当于Pope 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权力还要过之
总之,欧洲君主除了万民之首还兼任附庸之首,一定程度要服从封建法和习惯法,欧洲君主的祭司角色和天主教冲突并相互制衡;日本的附庸之首是将军,日本天皇统揽大祭司角色;在东方皇帝兼任万民之首、附庸头领、全部大祭司角色,而且没有制衡
依附关系是两个活人之间的自由契约,但依托的却是家族世袭的本能,最后却变成可以转移的义务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