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续收到反映,部分油轮在国内港口做检查时,对如何布置油轮货油舱测量孔引发了一些争议,主要是下列二种形式是否符合《海船法规》要求,这些争议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争议焦点
图1所示为某油轮测量孔,该轮焦点问题是“全船的货油舱测量孔为非自闭式”,图2所示为另一油轮测量孔,焦点问题是“货舱测量孔无自闭装置”。
上述两个问题指向的争议其实都是同一个焦点,即要不要自闭式?争议的多发,也说明业界意见分歧相当普遍。本文拟结合本人的学习体会,并将收集到的几种测量孔做个评析,并用不同船舶、不同形式的测量孔实物,对缺陷引用的法规(也是公约要求)开出的“全船的货油舱测量孔为非自闭式”这个缺陷做分析和解读。
上述船舶为沿海航行油轮,测量孔的关闭装置为旋塞,和水舱等舱室测量孔采用的型式通用,适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下称法规)。
根据法规第4篇船舶安全第2-2章构造-防火、探火与灭火第4条-液货船的消防安全措施4.11 透气、驱气和通风中4.11.1货舱透气第(6)款,原文如下:
“透气系统应设有防止火焰进入液货舱的装置。这些装置的设计、试验和安装位置应符合根据有关规定或者认可的标准。液面测量孔不应用于平衡压力的目的。液面测量孔应装有能自行关闭并密封的盖。在这些开口上不允许设置阻焰器和防火网。”
分析意见
经查法规原始出处,来源于SOLAS(1974)公约2000 修正案>第 II-2 章>第4的4.5条>4.5.3款液货舱透气:5.3.3 透气系统的安全装置:
法规内容和公约中文完全一致,为避免歧义,现引用英文原文如下:
“The venting system shall be provided with devices to prevent the passage of flame into the cargo tanks. The design, testing and locating of these devices shall comply with the requirements established by the Administration based on the guidelines developed by the Organization.*Ullage openings shall not be used for pressure equalization. They shall be provided with self-closing and tightly sealing covers. Flame arresters and screens are not permitted in these openings.”
根据条文的初步理解,它是否应和机舱燃油舱的自闭系统类似,但现实中的配置却没有这么做呢?这确实有待我们对公约做进一步的学习和理解。
通常来说,公约修正案出台之后,IMO或者IACS会对公约中某些需要进一步澄清的内容做统一解释,以供船旗国主管机关或IACS成员参考,这也是验船师工作中通常需要查找的资料以获得解决问题的思路之一。
经查证,《IACS -UI-SC173透气系统的安全装置》(版本2003.07,执行时间2004.01.01),对应的正是1974年SOLAS 公约2000 修正案第II-2/4.5.3.3 条,解释如下:
深化解读
根据上面的统一解释,深化理解的逻辑原理含义是:
1、只要装了有立柱式带有手动关闭阀的,则是符合要求的开口(普遍性原则)。
2、例如像那些在货油舱里布置了直径为1寸和2寸竖管的,能用于货舱采油样、监视和测量空档/温度/油水界面、含氧量、液面高度、油舱底脚的结构是符合开口要求的。(符合第1条普遍性原则,并根据船舶结构选用的行业通用形式)。
考虑到目前我国主管机关并未就该条要求有更细化的解释,那么我们可以认为,IACS的统一解释也是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据。
现就上述统一解释中的直径1寸和2寸竖管形式(即图2的测量装置),给出功能说明如下:
该装置采用的是行业中标准的半封闭测量阀,也叫“限制式测量阀”,也有一些作者根据它的英文(Vapor Lock)译成气锁。
通常,与该型式的测量孔配合使用的是油轮上常见的UTI尺(也有某些船舶使用的叫MMC,二者功能类似产家不同,见图4)。
图4 油轮上常见的三功能UTI尺,每个字母所代表的含义如下:
U(Ullage)¬------用于测量液面空档
T(Temperature)------用于测量货物温度
I(Interface)------用于测量油和水的界面
该测量尺进入货舱后,通过图上的快速接口与竖管上的1寸开口相吻合,在达到测量功能的同时,也限制了有害气体的继续溢出,因此它也叫限制式测量阀(Restricted Device)。
它的“2”寸开口用于取样操作,设备操作见下图5。
某些产品UTI尺和采样器的接口规格相同,这样的测量孔没有分层(只有2寸开口来完成三个功能),见图6。
现在国内航行的油轮中,也有使用如下图7所示的带有自闭功能的测量孔。
对化学品船测量孔的解读
国际散化规则(IBC规则)是构成SOLAS公约正文的组成部分,SOLAS公约中没有明确或细化的要求,执行时应以IBC规则为准。
IBC 13章“测量设备”的13.1“测量”
13.1.1液货舱内应设有下列型式之一的液位测量装置:
.1 开式装置(Open device):通过液货舱的开口,将测量仪表放置于货物或其蒸气之中,例如空档液位测量孔。
.2 限制式装置(Restricted device):将此装置伸入液货舱内,使用时允许少量货物蒸气或液体逸入大气;当不在使用时,这种装置是完全封闭的;其设计应确保在打开这种装置时不致使舱内货物( 液体或液化雾) 发生危险外溢.
.3 封闭式装置(Closed device):将此装置伸入液货舱内,成为封闭系统的一部分,而且能防止舱内货物溢出,例如浮子式系统、电子探测器、磁性探测器和带有防护装置的观察器等;也可采用不穿过船壳板而与液货舱完全独立的间接式测量装置,如货物称重装置和管式流量计等。
结论
1、对于油轮,根据上述IACS的统一解释,检查人员在运用国内法规条文时,还应综合考虑该轮是否有惰性气体系统(IGS)这个不可忽视的要素做判断基础,笔者认为:
(1)对于无IGS系统的油轮,应按照“统一解释”的要求理解,即竖管带手动关闭阀的是符合要求的。
(2)对于有IGS系统的油轮,应使用限制式测量装置,建议使用业界通用的Vapor Lock,(图7所示有自动关闭装置的,虽然不是行业通用形式,但根据它的结构形式,可认为是半封闭式的一种)。
2、对于化学品船,除了需考虑是否有IGS系统这个要素外,还要增加考虑第17章“最低要求一览表”中的(j栏),选用合适的测量装置。
O:开式测量(13.1.1.1)
R:限制式测量(13.1.1.2)
C:闭式测量(13.1.1.3)
3、在此也建议制定法规的相关人员,能否在结合公约的统一解释和相关规则要求下,对法规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