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们办了这些案子……
11岁的洋洋(化名),在没有监护人陪同或取得同意的情形下,与犯罪嫌疑人一同登记入住酒店,遭到强奸。
15岁的小雨(化名)受男友小伟(化名)的诱骗多次出入宾馆“接待”客人,但宾馆仅查验了小伟的身份证,并没有小雨和客人的入住登记或来访记录。
16岁的小美(化名)受朋友邀请参加聚会,却被犯罪嫌疑人灌醉后带到酒店实施强奸,小美入住酒店时处于昏迷状态,却没有引起酒店工作人员注意,酒店也没有查验其身份证。
这些案件都具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犯罪场所均是在酒店、旅馆。这也引起了南沙区检察院主要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的注意。
经检察官调查、梳理发现,在这类案件中,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与酒店等住宿经营主体的监管义务没有做到位具有很大关联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辖区内部分住宿经营主体没有如实查验入住旅客身份证件或遗漏登记。
对明显属于幼女、处于酒醉状态的入住者未尽到注意义务。
接待未成年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没有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
因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住宿场所屡屡成为未成人遭受性侵害的高发地点,危害了不特定多数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针对未成年人“开房”监管漏洞,为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辖区内住宿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南沙检察院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规定,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书。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案住宿经营主体及人员,对辖区内的住宿经营主体开展违规接待未成年人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对住宿业的日常监管,推动落实住宿业未成年人入住管理强制报告的相关规定,加强法治宣传提高住宿业从业人员对未成人的保护意识。
下一步,南沙检察院将持续跟踪监督该检察建议的落细落实情况,并结合《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做好涉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预防工作,延伸未成年人检察保护链条,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是我们国家的未来,少年强则国强,社会的各类责任主体均有责任和义务护航青少年健康成长!
检察官提醒
《旅馆业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六条规定,“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十二条规定,“旅馆内禁止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分子。”
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
第九条规定,“旅馆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门卫、住宿登记、来访管理、财物保管、值班巡查、情况报告等旅馆内部治安管理制度;(二)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三)确保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四)组织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规定,“旅馆应当如实将旅客身份证件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在旅客入住后3小时内传送到旅馆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旅馆,应将住宿登记表于当日送旅馆行政区域内公安机关。”
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保护旅馆业的合法经营和权益,依法打击侵犯旅馆和旅客正当权益、危害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二)做好旅馆安全鉴定和开业备案工作,建立旅馆治安管理档案,严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监督;(三)协助、支持旅馆建立和实施各项治安管理制度,维护旅馆的治安秩序;(四)协助、知道旅馆安装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五)查处旅馆发生的治安问题,依法处理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条,不按照规定准确、如实、及时登记录入、传送旅客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旅馆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期限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二、三、四条规定,“旅店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十六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来源:南沙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