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用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 一般原则
4.1 使用阿拉伯数字或是汉字数字,有的情形选择是唯一而确定的。
4.1.1 统计表中的数值,如正负整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
示例:48 302 -125.03 34.05% 63%~68% 1/4 2/5 1:500
4.1.2 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
示例:一律 一方面 十滴水坝 二倍体 三叶虫 星期五 四氧化三铁 一○五九(农药内吸磷) 八国联军 二○九师 二万五千里长征 四书五经 五四运动 九三学社 十月十七日同盟 路易十六 十月革命“八五”计划 五省一市 五局三胜制 二八年华 二十挂零 零点方案零岁教育 白发三千丈 七上八下 不管三七二十一 相差十万八千里 第一书记 第二轻工业局 一机部三所 第三季度 第四方面军 十三届四中全会
数字的规范用法
在出版物上出现的各种数字,其用法要符合国家标准GB/T15835-1995。
1.除了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等用汉字表示外,凡是可以用阿拉伯数字而且又很得体的地方,特别是当所表示的数目比较精确时,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遇特殊情形,或者为避免歧解,可以灵活变通,但全书体例应相对统一。
2.年份不应简写,如1997年不应简写为"97年"或"九七年"。书稿中应避免出现今年""明年"等字样。
3.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多位整数和小数,分节时从小数点起,向左和向右每三位数字一组,组间空1/4个汉字的位置。
4.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应避免断开转行。
5.用阿拉伯数字写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定位的"0"。
6.表示数值范围时,数值后面可接写"之间",不宜接写"左右"或"以上",如20~50m之间,不可写成20~50m左右或20~50m以上。
7.数量的增加或减少要注意下列用词的概念。
1)增加为(或增加到)过去的2倍,即过去为1,现在为2;
2)增加(或增加了)2倍,即过去为1,现在为3;
3)超额60%,即定额为100,现在为160;
4)降低到60%,即过去为100,现在为60;
5)降低(或降低了)60%,即原来为100,现在为40;
6)为原数的1/5,即原数为5,现在为1,或原数为1,现在为0.20。
应特别注意在表达数字减小时,不宜用倍数,而应采用分数,因为用倍数表示容易引起歧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