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晚,上交所发布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退市配套规则修订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图片来源:上交所网站)
同时,深交所也发布了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征求意见稿)》等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图片来源:深交所网站)
整体来看,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旨在严格落实新证券法精神,通过进一步优化退市指标、缩短退市流程,加大市场出清力度,提升退市效率,以达到改善市场生态,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
上交所在退市标准上,将原来按照退市环节规定的体例,调整为按照退市情形分节规定,即按照退市情形类别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4类强制退市类型以及主动退市情形,并按每一类退市情形分节规定相应的退市情形和完整的退市实施程序。本次修订对于4类强制退市指标均有完善:
一是财务类指标方面,取消了原来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同时对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财务指标进行交叉适用;
二是交易类指标方面,将原来的面值退市指标修改为“1元退市”指标,同时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市值指标;
三是规范类指标方面,新增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
四是重大违法类指标方面,在原来信息披露重大违法退市子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财务造假退市判定标准。
即新增“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连续三年虚增净利润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利润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净利润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
或连续三年虚增利润总额金额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利润总额金额的100%,且三年合计虚增利润总额金额达到10亿元以上;
或连续三年资产负债表各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每年均超过当年年度报告对外披露净资产金额的50%,且三年累计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达到10亿元以上(前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的量化指标。
在退市程序上,上交所本次修订调整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是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明确上市公司连续两年触及财务类指标即终止上市;
二是取消交易类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设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将退市整理期交易时限从30个交易日缩短为15个交易日;
三是将重大违法类退市连续停牌时点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法院判决之日,延后到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生效判决之日。
深交所同时也准备完善公司重新上市相关规定,最新征求意见稿提出:创业板不接受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申请;借鉴首发审核机制,明确重新上市申请及审核流程中不予受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的具体情形。
深交所还准备设立风险警示板块,明确风险警示股票交易机制及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一是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新增普通投资者首次买入风险警示股票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强化“买者自负”的风险意识。二是在交易机制方面,对风险警示股票设置交易量上限,投资者每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交易累计买入单只风险警示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50万股,以遏制过度投机炒作行为。
上交所表示,将坚决承担退市工作主体责任,严格退市监管,坚决落实退市制度中的各项要求,坚持应退尽退,将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特别是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加快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服务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深交所表示,在征求意见稿发布后,将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抓紧推进退市相关规则的修订完善。同时坚守“零容忍”底线,依法履行退市职责,严格落实退市制度,坚决打击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触及退市标准的公司“一退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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