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最近遇到一个深圳案例,因资金问题延迟几天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但银行凭证上只有增值税和城市建设税有滞纳金,但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没有滞纳金。
这个给我们一个思考,就是税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
各个地方不一样,挑几个地方答疑和口径如下:
一、辽宁地税:
城建、教育费附加有滞纳金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六条规定:“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城建、教育费附加有滞纳金。
二、广东税务: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州市地税局有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333号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加收滞纳金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3]101号)收悉。
省局意见,在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对逾期缴纳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不宜加收滞纳金。
此复。
三、深圳税务:
地方教育附加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不存在罚款和滞纳金。
回到开头的案例,深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无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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