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9年4月,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为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员工投保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中胡某以“水泥制造业-保温/吸音材料制造工(三类)”职业类别投保,保险期间为2019年4月17日至2020年4月16 日,身故保额为50万元。
2019年7月,胡某在公司车间工作时从高处意外坠落死亡。经公司查勘认定胡某发生保险事故时从事高度超过两米的登高作业,且未获得安监部门颁发的登高作业证书,职业风险明显增加,属于五类职业,与投保时职业类别不一致。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按五类职业与三类职业应缴纳的保费比例进行意外身故保险金理赔,最终向受益人赔付15.8万元,该受益人不认可司理赔结果,要求公司全额赔付,双方产生争议,遂将公司诉至法院。
案 情 分 析
法院认为,按照《保险法》保险公司合同属于格式条款,按《职业分类表》划分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设置不同赔偿比例,并按照该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格式条款在投保时公司要向投保人出示《职业分类表》并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营销人员仅依据投保单位陈述判定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行为,故判决公司按全部保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风 险 提 示
公司应加强对营销人员职业类别相关内容的培训,《职业分类表》是划分职业类别、确定应缴保费和赔付比例的依据。团体意外险展业中,营销人员应向投保单位出示《职业分类表》,并讲解《职业分类表》内容、提示比例赔付保险金并留存书面证明。
在团险展业中,营销人员要向客户明确说明职业类别分类情况,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工作情况确定职业类别,在说明过程中可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保存已向投保人提供并说明了的《职业分类表》及提示了职业类别变更将会导致比例赔付等方面的材料。
营销人员收集被保险人资料后,核保人员应加强核查、确认所提供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防止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