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公务法规定公务员的职级设为12个职级,分别是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而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级别设为13个级别,分别是对应正高级职称的是一至四级,对应副高级职称的五至七级,对应中级职称的八至十级,对应初级职称的十一至十三级。
根据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一级由国家控制,专业技术二级一般在省属单位设置,县级可以设置三、四级。这样将专业技术一级、专业技术二级排除,同时由于教师的学历要求,现在教师不再有员级的职称,所以不再有对应二级科员的岗位。这样就可以将专业技术三级和一级巡视员对应,专业技术四级和二级巡视对应,以此类推,直到一级科员与专业技术十三级对应。这就可以在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和公务员的职级之间建立了一种一一对应的关系。
从目前实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公务员的岗位工资情况来看,这种对应是比较合理的。当然真正实行起来,还需要相关部门进行核定,当然通过测算如果合理,也可以将专业技术岗位下调一级,让二级教授对应一级巡视员,专业技术十三级对应二级科员。但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在专业技术岗位和公务员职级建立一种合理的对应关系。至于这种对应关系的其实无非就是这样两种情况,因为,如果让专业技术职务四级,也就是正高级职称的最低级直接对应一级巡视员,公务员不会同意,因为一级巡视员已经是地厅级最高级的非领导职务职级了。
如果建立了这样一种合理的对应关系,就在中小学教师和公务员的级别之间建立了一种制度联系,这实际上也就在中小学教师和公务员的待遇收入之间建立了一种对应关系。那么教师法规定的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就有了一个基本的对照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了教师工资法律规定的真正落实,而且中小学教师也不会因为到底是如何才是不低于而感到困惑,社会上也不会对教师工资到底是高还是低而争论不休。
这样的对应关系还有另外一个好处,就是公务员的职级晋升必然有一种明确的晋升机制,这种晋升机制就可以移植到教师的专业技术岗位上来了。从而避免了目前教师职称晋升的各种弊端,极大地缓解教师之间的因为职称晋升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同样,不同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也可以参照公务员职级的比例设定,这样的比例设置教师就不会再有意见,因为有了公务员这样一个参照系。既然不是每一个公务员都可以晋升到二级巡视员的,不是每一个中小学教师都应该晋升上正高级职称也就是正常的了。
这样做的最大的好处还不只是体现在教师的待遇和职称层面,而在于对教师社会地位的有效提高的影响。当中小学教师和公务员建立了一种级别和待遇上的实质联系以后,社会上对教师待遇的很多杂音就会消失。社会公众也能更明显地感觉到国家对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视,这样就可以从制度上促进中小学教师职业地位的提高,从制度上促进尊师重教社会风尚的形成。这样一种制度的无形作用,可能远远要超过人们的想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