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处
朱元璋坐像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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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近年来最火的历史通俗类读物,那莫过于《明朝那些事儿》。
据说这套书的作者“当年明月”光稿费就挣了4100万,还因此催生了一大批热衷明朝历史的“明粉”。
不过,这套书火归火,但就其严谨程度而言也就只能说一般般,错误还是挺多的。
不信?给您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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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朝那些事儿》的开篇讲朱重八(即朱元璋)出生时,作者就一本正经地写道:
“在小朱五四出生一个月后,父母为他取了一个名字(元时惯例):朱重八,这个名字也可以叫做朱八八。我们这里再介绍一下,朱重八家族的名字,都很有特点。朱重八高祖名字:朱百六;朱重八曾祖名字:朱四九;朱重八祖父名字:朱初一;他的父亲我们介绍过了,叫朱五四。取这样的名字不是因为朱家是搞数学的,而是因为在元朝,老百姓如果不能上学和当官就没有名字,只能以父母年龄相加或者出生的日期命名(登记户口的人一定会眼花)。”
估计当年明月写这段的时候受了清朝人俞樾的《春在堂随笔》的影响,所以得出如此的结论。
《春在堂随笔》随笔里说:
“元制,庶人无职者不许取名,而以行第及父母年龄合计为名”。
但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一下《御制朱氏世德碑记》(朱元璋当了吴王之后所写的朱家的世系),就会发现这个说法破绽百出。
破绽一:《御制朱氏世德碑记》说:
“本宗朱氏,出自金陵之句容,地名朱家巷,在通德乡。上世以来,服勤农桑。五世祖仲八公,娶陈氏,生男三人,长六二公、次十二公,其季百六公,是为高祖考。娶胡氏,生二子,长四五公,次即曾祖考四九公。娶侯氏,生子曰:初一公、初二公、初五公、初十公凡四人。”
朱元璋本人生于元朝天历元年(1328年),且先祖是句容(今镇江句容区)人,那么可以推断,其五世祖至祖父应该都是生于南宋时期,然而名字却叫“仲一”、“六二”、“百六”、“四九”、“初一”等,恐怕和元朝是扯不上关系的。
朱氏族谱所载的朱元璋祖上世系
破绽二:《御制朱氏世德碑记》说:
“先祖考初一公困于役,遂弃田庐,携二子迁泗州盱眙县。先伯考五一公十有二岁,先考才八岁。”
这说明老朱的伯父和父亲相差四岁,假使他们的名字都是以父母年龄相加来取的,那么朱五四应该叫朱五五才对啊!
这显然是对不上的。
破绽三:《御制朱氏世德碑记》说:
“先伯娶刘氏,生子四人:重一公、重二公、重三公生盱眙,重五公生钟离。先考君娶妻陈氏,泗州人,生子四:长重四公生盱眙,重六公、重七公生五河,某其季也。”
如果是按父母年龄相加来取名的,那朱重一怎么解释呢?
如果是按出生日期来取名的,为什么这八个孩子都出生得这么巧,生日都在正月初一、二月初二……直到八月初八?
而且朱元璋的出生日期是农历九月十八日出生的,和“重八”怎么也是挨不上的。
所以结论只有一个:所谓“朱重八”就是“朱八八”的说法,是当年明月自己拍脑袋得出的结论,朱重八就是朱家“重”字辈排第八的意思!
02
其实,要知道元朝的老百姓到底能不能取名字,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去翻一番《元史》的《孝友传》。
里面记载的基本都是元代普通百姓中的“孝子”典范。
下面,给您随便列几个人。
“王初应,漳州长泰人。至大四年二月,从父义士樵刘岭山,有虎出丛棘中,搏义士,伤右肩,初应赴救,抽镰刀刺虎鼻杀之,义士得生。泰定二年,同县施合德,父真祐尝出耘,为虎扼于田,合德与从弟发仔持斧前杀虎,父得生。并旌其门。”
“刘廷让,大宁武平人。至顺初,北方兵起,民被杀掠。廷让挈家避山中,有幼弟方乳,母王氏置于怀,兵急,廷让乃弃己子,一手抱幼弟,一手扶母,疾驱得免。事闻,旌之。
“至大间鄱阳黄镒,皇庆间诸暨丁祥一,皆以亲丧明,以舌舐之,复能视。并命褒表。”
“至大”是元武宗年号,“泰定”是泰定帝年号,“皇庆”是元仁宗年号,“至顺”是元文宗和元宁宗时期的年号,都是元朝中后期的年号,可见上述这些人物都是生在元朝、长在元朝的,但他们都有自己的名字。
所以“元朝不准汉人百姓取名字”这个说法,毫无疑问是个谣言,但却被当年明月堂而皇之写进书里当史实了。
您说看书不多长个心眼行吗?
03
《明朝那些事儿》只是一部通俗历史读物,把谣言当史实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您以为教科书里就一定不会有谣言了吗?
我们不妨来看一部历史教科书——北师大版《初中历史》。
书里在元朝这一章节里明确地说“元朝把人分为四等,第一等蒙古人,第二等色目人,第三等汉人,第四等南人”,又说“在政府机构中,汉人和南人不得掌握实权”,“蒙古人打汉人,汉人不得还手”,“蒙古人打死汉人,只判流放充军和赔烧埋银,汉人打死蒙古人则要灭族”,“此外还规定,汉人南人不得习武打猎”,等等等等。
北师大版的初中历史教科书中关于“四等人制”的内容,红框部分明显和史实不符
先说这个所谓的“四等人制”,其实根本与史无载,无论《元史》、《元典章》还是元代人的著作中都没有过这种表述,作为元朝推翻者的红巾军和朱元璋在其讨元檄文中都压根一个字没提过。
相反,在元代的实际案例中,蒙古人因贫困被把老婆孩子卖给汉人为奴的倒是不少。
再举两个例子。
《通制条格》记载: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忽必烈发布诏令:
“泉州那里每海船里,蒙古男子妇女人每,做买卖的往回回(西亚)田地里、忻都(印度)田地里将去的有,么道听得来。如今行文书禁约者,休教将去者。将去人有罪过者。”
翻译:朕听说泉州那边的商人有人把蒙古男女卖到西亚和印度去,现在我下了命令,以后严禁这么干,再干的有罪。
《元史》记载:元成宗大德七年(1303年),大都路总管千奴上书说:
“蒙古军在山东、河南者,往戍甘肃,跋涉万里,装具鞍马之资,皆其自办,每行必篙田产,甚则卖妻子。戍者未归,代者当发,前后相仍,困苦日甚。今边隆无事,而虚弹兵力,诚为非计,请以近甘肃之兵戍之。而山东、河南前戍者,官为出钱,赎其田产妻子,庶使少有瘳也。”
《宝宁寺水陆画》中的一幅,画中佩戴弓箭的蒙古军户正牵着自己的儿子准备卖给汉人为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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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政府机构中汉人南人不得掌握实权”。
根据《元史》和《元典章》记载,元朝担任过实权高官的著名汉人有:
刘秉忠(领中书省政事)、 史天泽(中书省左丞相)、李孟(中书平章政事)、史弼(福建平章政事、中书平章政事)、张养浩(礼部尚书、陕西行台中丞)、苏天爵(江浙等处行中书省参知政事)、贺惟一(中书省左丞相)……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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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打死人的量刑标准的问题
根据《元史. 刑法志》记载:
“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苦主,无银者征中统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
其中并没有民族身份的区别。
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即“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即现在的所谓“过失致人死亡”),判决“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
说“蒙古人打死汉人不用偿命”,显然是以偏概全。
而说“汉人打死蒙古人要灭族”,则纯属张口就来。
翻遍了《元史》、《元典章》、《通制条格》也找不到类似的规定或者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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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说说“汉人禁止习武和打猎”的问题。
元朝确有禁武令,但这个传统乃是沿袭自宋代。
《宋会要缉稿·刑法》记载:
“江南盗贼间作,盖起于乡间愚民无知,习学刀、枪、棍、剑。艺之精者,从而教之,一旦纠率,惟所指呼,习以成风。”
宋太宗开宝三年(970年)下诏曰:
“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
稍后的淳化二年(991年)再次申明“不得私蓄兵器”之禁。
而到了宋真宗时期,就直接明令:
“禁河北诸州民弃农业,学禁咒、枪剑、挑棒之技者”。
元朝禁武,和宋朝的出发点差不多。
《元典章》记载:至元二十一年(1284年)福建行省报告:
“近年各路府州司县官司以催辨为急务,以劝课为具文,所以奸民不事本业,游手逐末,甚者习学相扑,或弄枪棒。有精于其事者,各出钱帛,拜以为师。各处社长等人,恬不知禁,有司亦不究问。长此不已,风俗恣悍,狂妄之端,或自此生。”
元朝禁止军民人习武是因为害怕习武之后民风剽悍,妄生事端。
至于打猎的问题,主要是禁止百姓执兵器打猎,因为本身元朝就禁止非军人身份的人持有兵器。
但对汉人打猎问题,元朝并不是一概禁止的。
比如,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中书省奏报说,咸平府农田欠收,百姓饿了肚子,请示忽必烈能不能允许他们打猎。
忽必烈回复说:
“那里的怎生禁约来?自正月至七月,为野物的皮子肉歹,更为怀羔儿的上头,普例禁约有。除那的外,教采打食者。”
这种情况下怎么能禁止打猎呢?每年正月到七月是动物长膘的时候,这时候不要打猎,还有怀了孕的动物也不要打,其余的就让他们打去吧。
又比如,元仁宗皇庆元年(1312年),中书省请示,要不要禁止江南百姓捕猎飞禽?
元仁宗回复说:
“江南百姓食用雁、鸭,养喉嗉急有,都禁了呵,他百姓每食用甚么?只禁打捕鷤、天鹅者。”
江南百姓长期以来都是靠捕猎大雁、野鸭来补充食物,都禁止了,百姓们吃什么?只禁止捕猎鷤(即杜鹃)、天鹅,其他不管。
所以说,就算教科书里,也到处是坑,谣言多得很。
您不多长个心眼,就等着掉坑里去吧!
参考文献:《元史》、《元典章》、《通制条格》、《明太祖御制朱氏世德碑记》、《宋会要辑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