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公司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陷入公司僵局,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且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成立特定的法人是为完成特定的目的,当目的实现后,该法人没有必要继续存在;如果法人的目的已经确定无法实现,法人也应当解散。
(二)公司被宣告破产
公司在其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管部门或者公司的债权人等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指导案例:林某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某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案情: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某清与戴某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006年起,林某清与戴某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现原告林某清诉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陷入公司僵局且无法通过其他方法解决,其权益遭受重大损害,请求解散凯莱公司。
法院认为:本案中,只要两名股东的意见存有分歧、互不配合,就无法形成有效表决,显然影响公司的运营。由于凯莱公司的内部机制已无法正常运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作出决策,即使尚未处于亏损状况,也不能改变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已发生严重困难的事实,且凯莱公司的僵局通过其他途径长期无法解决。故凯莱公司已符合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的条件。
评析: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属于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这与民法典第69条规定一致。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出现严重困难的认定,不局限于公司是否缺乏资金或长期亏损,更重要的是公司法人的治理结构是否正常运转,若长期出现公司僵局无法形成有效决议,使股东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经由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东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依司法职权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