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专门用于收发订单的计算机网络所完成的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活动。商品或服务的订货(也即订单签署)必须基于网络,但款项支付以及商品或者服务的配送可以不基于网络。一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可以在企业、家庭、个人、政府和其他公共或私人组织之间进行。
(1)必须是基于互联网,但是涉及的操作设备可以是计算机,也可以是其他智能终端,如手机等。
(2)收发订单必须基于互联网,其它仅洽谈,付款通过互联网的商业活动(如通过QQ、电子邮件洽谈业务,通过网上银行付款等)不能算电子商务交易活动。
(3)各交易主体在进行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时选择使用电子商务平台签署订单的方式是交易双方协商或自愿的。
(4)不包括通过手写电子邮件(而非系统自动生成)、传真、电话(包括交互式电话)所完成的交易活动。
二、什么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
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企业自己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企业上级或下级法人拥有、管理和维护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属于该企业的自营平台。
注意:一个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在自己的平台上销售或者采购商品和服务,则这个平台对于企业本身来讲是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其销售或者采购的金额应计入“通过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销售金额”或“通过自营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展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平台。
三、什么是电子商务交易额?
电子商务销售额: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单位)借助网络订单而销售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互联网接受订单。付款和配送可以不借助于互联网。
电子商务采购额:是指报告期内企业(单位)借助网络订单而采购的商品和服务总额。借助网络订单指通过互联网发送订单。付款和配送可以不借助于互联网。
电子商务交易额:是指电子商务销售额与电子商务采购额的平均值。
电子商务平台交易服务费用:是指提供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为交易各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电子商务的销售和采购活动,即企业接收或者发出的订单不包括取消和未完成的订单,电子商务销售额的确认时点与企业确认收入的时点一致,电子商务采购额的确认时点与采购商品和服务的入账的时点一致,且均不含增值税。
(2)对于买卖双方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缔结的交易。电子商务销售、采购和平台企业三方按成交金额扣除增值税分别计入各自的电子商务销售金额、电子商务采购金额和电子商务交易金额。同时平台企业需将促成交易所收取的服务费计入该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费用金额。
(3)如果商品或服务销售企业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自动生成订单的方式缔结在其交易平台上进行销售活动的合同,则平台企业向销售企业收取的电子商务交易服务费用分别计入销售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和平台企业的电子商务销售金额。
(4)集团公司下属的法人单位使用集团公司所拥有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通过集团公司统一与其它公司交易,即该法人单位并不与其它法人单位直接达成交易的,不属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交易;不通过集团公司,与其它法人单位直接达成的交易,属于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交易。
(5)不产生商务行为(买或卖)的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资金转账(EFT)类的单纯的金融交易活动中,转账额不能计算,但是转账的服务费可以计算;使用信用卡、智能卡、电子支票在商店等场所购买产品或服务;以及通过传统电话、电报、电视、或传真机进行的商务活动等等,商场、超市收银员利用POS机完成的货款收取等,这些商业活动均不能计算为电子商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