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各地,“卖淫女”都是一个个沉重的字眼,她让人联想到的多是生活的无奈,还有无奈和被迫。这个字眼的背后,更多的是歧视和偏见。我国将“卖淫女”改为“失足妇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在努力改造偏见,也是一种尊重。
其实,对于大多数底层“卖淫女”,其背后更多的是生活的辛酸和贫穷。令人欣慰的是,公安部规定,将视违法程度,区别情形予以处罚,对被强迫卖淫的受害妇女,迅速解救,一律不得进行处罚,并启动对受害人刑事救助机制。如此做,无疑是人性化举措,但愿在实际执法活动中能够坚持下去。可以说,如果执法思维不变、行动方式不变,“卖淫女”的称呼怎么改变都体现不出尊重。
当然,尊重,并不仅仅是改名。不管是我们称之为“卖淫女”还是“失足妇女”,解决不了的是我们如何看待性。大家其实都能明白一个事实:卖淫女就是“性工作者”,问题不是怎么称呼,而是怎么教育、挽救这些女子,从某种意义上说,她们中的很多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要真正尊重这个特殊群体,一方面要从源头打击卖淫嫖娼,如加强反腐力度、加强道德建设等,以最大限度地铲除滋生卖淫行业的土壤。另一方面,公安、卫生、妇联、劳动、民政等部门应形成合力,一起从生活上、精神上、物质上帮助那些误入歧途的人,使更多卖淫女尽早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