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标排污造成损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环境报作者:元庆彦
Ⅰ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S市一家造纸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由于沉淀物堵塞导致污水溢出,流入下游Z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Z某将此事反映至S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提取水样后经监测,污水各项指标均不超标,属达标排放。Z某就鱼塘损失提出赔偿,S市环保局进行了调解,但造纸厂坚持以排污达标为理由不承担赔偿责任。调解无果后,Z某一纸诉状将造纸厂告向法院。经法院和环保部门共同努力,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并讲解各项法律、法规,最终达成调解意见,造纸厂承担了赔偿责任,Z某撤诉,案件有了一个圆满结局。
Ⅱ 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1.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什么法?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造纸企业应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不过环保法虽然直接规定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但侵权责任法第五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现行的环保单行法律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法还是有些不同。例如,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而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排污方的赔偿责任。
因此,关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在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时,如果遇到水污染防治法与侵权责任法规定不一致时,还是要适用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
2.企业达标排污是否能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不过在实践中法律界对此存在不同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过去有的法律将“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责任构成要件之一,所以应当坚持。另一种意见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并未区分是否合法排污,而是不问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一律承担侵权责任,换言之,即使污染者的排污行为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但是只要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释》采用了“无过错原则”。因此,造纸企业以排污达标为由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到支持。
3.环境污染损害案件谁举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侵权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据材料: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被侵权人的损害;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Z某应当提供有力证据证明造纸企业污水流入了自家鱼塘,并因此至鱼死亡,造成损害,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而损害者应当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损害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损害者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如果损害者能够证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责任。
最后应指出的是,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本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特殊的诉讼时效。
Ⅲ 案件启示
综合以上可以看出:环境污染的行为人尽管达标排污,只要从事排污行为并发生了危害后果的即应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不得以达标排污作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理由。这意味着合法行为(如排污达标或缴纳了排污费),只要导致了损害后果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可以免于承担行政责任。通过本案也可以警示众多的排污企业,即使合法达标排污也应加强管理,避免造成污染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单位:河北省沙河市环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