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5日是我国第27个“防治碘缺乏病日”,食盐消费对于预防碘缺乏病具有重要意义,为提升广大消费者食盐消费安全,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特提示如下:
一、食盐购买地问题。购买食盐应到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超市、食品商店购买预包装食盐。不要购买散装食盐、工业盐、无标签标识的盐。
二、食盐生产日期、保质期问题。食盐包装上都应当标示生产日期。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食用盐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但加碘食盐是指在食用盐中添加了碘强化剂的食盐,加碘食盐应当标示保质期。
三、食盐加碘标示问题。购买加碘食盐重点关注包装上标示的碘含量,建议购买食盐包装上标示的符合我省执行的30mg/kg 或者(21-39mg/kg)碘含量标准的加碘食盐。
四、食盐未加碘提示问题。因疾病等情况不宜食用加碘食盐的消费者,请在医师指导下选择未加碘食盐。建议到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公布的销售网点并有未加碘食盐消费提示的超市或食品商店购买,购买时重点关注包装上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注“未加碘”字样。
五、低钠食盐购买问题。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 GB 2721—2015》的规定,低钠盐包装标签上应当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购买低钠盐的消费者应当在提示语指导下购买消费。没有清晰标示提示语的低钠盐,请不要购买。
六、加碘食盐的使用问题。食盐加碘是国家对消除碘缺乏危害,采取长期供应加碘食盐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碘缺乏危害是指由于环境缺碘、公民摄碘不足所引起的地方性甲状腺肿、地方性克汀病和对儿童智力发育的潜在性损伤。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的规定,在食盐中可以添加碘酸钾、碘化钾、海藻碘三种碘强化剂。由于碘强化剂易损耗,建议遵照加碘食盐包装上标示的保管方法贮存,在做菜时建议等菜炒好时再放盐,防止碘流失。
七、食盐摄入量问题。根据《贵州省国民营养计划(2018-2030)实施方案》,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控制在8克以下。
八、违法食盐举报问题。购买食盐时发现加碘食盐、未加碘食盐、低钠盐等食盐产品未标示生产日期、保质期的;发现未加碘食盐包装上未标示“未加碘”字样和经营者未作消费提示的;发现低钠盐包装上未标示提示语的;发现销售散装食盐、无标签标识的食盐的;发现用工业盐等非食盐假冒食盐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或者直接拨打12315举报。
(本台记者:俊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