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在玉溪元江县发生了一起犬只与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摩托车的乘客在事故中受了伤,为此,乘客将犬只主人起诉到了法院。
审判长:“过来了,压到这只狗了你看,碾压拖行了一段,老人是最后这里掉下来的。”
庭审中播放的公共视频显示,原告是摩托车后排的乘客,其女儿驾驶摩托车从两只黑色犬只身边经过时,摩托车碾压了一只犬,车主骑行了几米后,坐在后排的原告从摩托车上摔落了。
审判长:“速度快了,你自己看见了,刚才人家前面的(第一辆车)把狗让开了,过去了,你那个是直接冲过去的。”
庭审中的第三人是摩托车驾驶人,也是原告的女儿,当天她带着原告外出打针时,遇上了新闻开头的一幕。事发后,原告女儿与被告签订了《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
被告代理人:“被告方已经按照该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作为原告方也接受了被告方的义务,我们认为这个合同对原告方是有约束力的。”
经元江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协议书没有经过伤者本人的口头或书面授权,法院对协议书效力不予认定。法院认为,此次事件中被告违反动物饲养管理规定,将饲养的两只犬只放养在公路上。同时,第三人即原告女儿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行经事发路段时,没有注意观察,并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由于无法确定被告和第三人的责任大小,因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1143.10元,应当由被告和第三人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因原告不要求其女儿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50571.55元,扣除被告原先垫付部分,还应支付49087.55元。
记者:肖彧杰
编辑:王佩玉(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