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时报记者 邱越)“宝宝要到来了,今天特别开心。”3月4日,陆月(化名)在自己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写下了自己对即将到来的孩子的期待。和大多准妈妈一样,面对这个即将来临的孩子,她有期待也有忐忑,而这个孩子对她还有着更加特殊的意义——这个孩子是她几经辗转、费尽辛苦通过代孕获得的。“我试过太多办法了都没成功,但我想要一个自己的孩子。”
为何一项在我国明令禁止的行为,在现实中却屡禁不止?
图文无关,资料图片。李蔚海摄
地下代孕盛行,明令禁止却收效甚微
即使已经成功代孕,但对陆月来说,这仍是一个讳莫如深的话题。在与健康时报记者的交谈中,她回避提到“代孕”二字,而选择用“dy”代替。即便面对自己的家人,她也没有坦诚自己代孕的事实,而选择了买“假肚子”伪装整个怀孕的过程。
“我虽然不觉得自己做错了什么,但知道这个事的人能少一个是一个。”陆月说,代孕也是她不得已的选择,正常备孕屡屡失败,吃药、手术、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她全都试过了,没有一次成功。一度想要放弃,选择收养,“但收养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等待了几年,心态彻底崩了,才决定选择代孕。”
2001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办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医疗机构违法实施代孕技术的,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003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在“保护后代的原则”之下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人类生殖特别规划署报告,世界范围内不孕不育率高达15%-20%,中国不孕夫妇约1500万对。其中,我国不孕不育的人数占适育人数的10%到12%,大约有4000万到5000万人群面临无法生育的境遇。
据全国人大代表、作家蒋胜男介绍,我国目前的代孕中介已达400多家,大多属于“地下交易”。代孕商业化已发展为一条较为成熟的产业链。
“58万包风险全包价,中途出现任何情况都不会增加费用,不过能否成功得看个人的身体情况。”健康时报记者添加了某代孕机构客户经理的微信,该客户经理毫不讳言自己是“做代孕的”。
多家机构都跟记者打包票:“不存在安全问题,都是很基础的操作,行业几十年了。”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我国对代孕采取一律禁止的态度,而在这种完全禁止模式下,我国对代孕的规制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对代孕行为加强管理而不是不应一禁了之。”
人大代表:限制商业代孕并对代孕过程进行监管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数据,2012年后代孕案件呈现逐年递增趋势。2019年70个案件中,其中行政案件2个,刑事案件16个,剩余为民事案件。
朱列玉指出,在上述案例中,虽然法院认为代孕没有法律依据,但不管是代孕行为当事人双方,还是实施代孕的医疗机构,均未发现被追究刑责的判例。虽然《办法》制定了相应的罚则,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中并无针对代孕的定罪条款。对于代孕本身,该《办法》只能约束医疗机构,处罚手段也仅限于罚款或纪律处分,对于代孕双方当事人,尚无任何法律或部门规章进行约束。
朱列玉表示,在有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规制且不滥用的前提之下,若代孕行为没有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地,并得到双方自由意志的认可,在法律上一律禁止反而是忽略了特定人群的需求。相反,对代孕行为和机构进行许可证管理,平衡代孕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限制商业代孕并对代孕过程进行监管,才是应有之义。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生殖医学科名誉主任孙伟认为,代孕有悖伦理,伤害妇女权益。
孙伟建议,首先,法律应严格规定代孕必须具备的条件,代孕运行机构应当严格审查上述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拒绝代孕;其次,坚决禁止商业代孕;第三,绝对禁止代孕者与当事人间的性接触;第四,对代孕婴儿的父母进行全面登记,包括其生母、卵母、精父、养父养母等;第五,国家应当加强行政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完善行政监督立法,另一方面国家应指定一个特定的行政部门对代孕行为进行核准。同时,对不具备医疗条件的机构应该坚决予以取缔;第六,要明确规定代孕运作机构及代孕操作规程;第七,要修改完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代孕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通过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比如代孕孩子的归属、代孕孩子的继承权、代孕协议的有效性等问题的规定。
“要对非法代孕行为进行查处和打击。”朱列玉表示,在我国因非法代孕而付出沉重代价的女性日渐增多,“代孕黑市”的利润也高得惊人。面对这个现象,一方面要针对代孕出现的新问题,尽快填补法律空白,同时,加强公安、卫健、工商及工信等部门的联合执法,持续加大对非法代孕的打击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做好相关人员的教育及普法工作,让越来越多的人知法、懂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