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某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某办公楼的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本项目服务期限为3年,三年的总预算为2151万元,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本项目第一年的采购预算为717万元人民币,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不予接受。
同时,招标文件中还明确要求由中标人代为缴纳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计价标准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收取。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B公司中标,中标价格698万元。中标后,在签订第一年合同时,B公司缴纳了招标代理费(计费基准为中标价698万元)。第二年续签合同时,代理机构要求B公司缴纳第2年的招标代理费。对此,B公司提出异议,本项目采取一次招标三年沿用,续签合同不需要缴纳代理费。
问题引出
1.该如何认定招标代理费的计费基准?
2.续签合同时应该收取招标代理费吗?
专家点评
viewpoint
采购额应为(717×3)万元
一般的采购项目,基本都是一年一招(或一次一招),其采购金额自然就是当年(次)的预算金额,很容易认定。但对于采用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分三个年度分别签订合同的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其项目采购额又该如何认定呢?
关于这个问题,业内大概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本项目采用一次招标,三年沿用、合同一年一签的方式实施,招标采购的数量只是每一年的,每一年的预算为717万元,投标人的投标价也是报出第一年的,因此采购金额应当认定为717万元。
第二种:本项目虽采用一次性招标,招标的数量是第一年的,投标人的投标总价也是第一年的,但由于这一次招标决定了以后三年的量和预算,财政预算一年一预算,后两年的预算还没有下来,属于提前启动,中标供应商的既得利益是3年的合同。因此,真正的采购金额(虚拟)应当是717×3=2151万元。
第二种意见应该得到支持。本项目招标的虽是一年的预算717万元,但实际后续2年的预算也共同完成了招标,只是由于财政预算年度的特征,合同签约只能一年一次,而中标人的既得利益相当于采购预算2151万元,因此应当认定真正的采购金额(虚拟)为2151万元。
中标金额(虚拟)应为698*3万元
既然本项目的采购金额宜认定为3年的总金额2151万元,而中标人的既得利益相当于3年的中标金额698*3万元,因此应当认定真正的中标金额(虚拟)为698*3万元。
续签合同该不该收取招标代理费不能一概而论
参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费基数是中标金额。因此,对于一招三年的项目,判定招标代理费的计费,核心点就是判定中标金额到底是多少。
对于一招三年的项目,在续签合同时,是否该收取招标代理费,要依据不同情形而做出判断。如果招标代理费按一年的中标金额698万元计价收取,是可以按三年分别收取的,以本案例而论,应该是有其合理性的。但如果招标代理费是按虚拟中标金额(三年的总中标额698万元*3)收取的,那么,后续2年续签合同,就不能再收取招标代理费了。
相对来说,对于一招三年的项目,业界更倾向于一次性按三年的总中标金额收取。因为招标毕竟是一次招标,后续2年只是续签合同而已,不宜把招标代理费分摊到后续2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
第十五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
中标金额在5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仍按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办法》)附件规定执行。按《办法》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