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今天小编就来说说关于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下面更多详细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特种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含公司相关方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
3.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
3.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
3.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3.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3.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3.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3.7 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3.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3.9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3.10经国家局批准的其他作业。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4.1年龄满十八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二十周岁。
4.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 4.3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4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的培训考核,了解相应工种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相应工种的操作技能。
4.5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5.职责
5.1人力资源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日常管理。审核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的申请(包括年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岗位需求的审核);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身体健康检查;编制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复审培训计划,并向重庆市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批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等。
5.2安技部门对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遵章守纪、安全生产的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5.3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台帐,全面掌握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复审培训情况,并及时更新。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取证培训、复审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5.4 财务部门应保证取证培训、复审培训的经费落实到位。
5.5职工医院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发现存在职业禁忌或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的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进行报告。
6.工作程序
6.1各单位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及现有特种设备情况,需配备特种作业人员的,应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书面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合格,由人力资源部发给实习证并同时报安技部门登记备案。
6.2特种作业人员在实习期间各单位必须指定监护人,在监护人严格的指导下从事实际操作,严禁单独上岗操作。 特种作业监护人对特种作业学员实习期间的培训负有全面的责任。
6.3特种作业人员实习期满后,人力资源部应及时作出培训计划和体检计划,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体检,合格后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取证。
6.4申请特种作业取证人员,应备齐培训所需的材料,按时间要求参加相应特种培训。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
6.5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回公司后,应将操作证原件交到人力资源部统一保管,操作者手中留有复印件备查。同时人力资源部应将取证情况报告安技部门备案。
6.6 新调入我公司的从事特种作业而持有原工作所在地有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者,应到公司人力资资源部登记,并同时报安技部门登记备案。
6.7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有效期为两年,凡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每两年必须进行一次年审复训,经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复审一次(此次复审费用自理);再复审仍不合格或证件超过两年未进行复审,证件自行作废,不能单独上岗操作。 部门领导如安排继续从事特种作业操作按违章指挥处罚,个人继续特种作业操作的按严重违章作业处罚。
6.8人力资源部应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及档案,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年审复训计划,及时安排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体检及复审培训。
6.9各单位应保证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确需变动,必须事先报告人力资源部同意,方可变动。
6.10安技部门及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安技员应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对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应进行处理并报人力资源部登记建档。
6.11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人力资源部应取消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并通知相关部门。
(1)特种作业人员调离本公司的;
(2)特种作业人员因本人原因不再从事特种作业的;
(3)特种作业人员因经常性违章作业(三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无故拒绝参加安全培训与复审培训的。
7、有关规定
7.1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严重违章或造成事故者取消作业资格。
7.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安技部门的监督管理,持证上岗作业。
7.3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不得涂改、转借,资格证书丢失应报主管部门备案、补办。
7.4特种作业人员连续六个月不从事本工种作业,作业资格证书作废,需重新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