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创设了一种新的物权——居住。随着居住权的设立,真正意义上的“以房养老”正徐徐向我们走来。
未设立居住权之前,社会上也设计了诸多的“以房养老”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是以房屋作抵押贷款,所贷款项用以养老。
二是订立合同,产权人死后房屋归出资人,出资人出资供产权人养老。
三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死后房屋赠与出资人,出资人出资供产权人养老。
上述方式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出资人而言,最终不一定能取得房屋产权;对产权人而言,养老款和居住权不一定能得到保障。
《民法典》居住权的设立,完美地解决了上述问题。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后,最佳“以房养老”模式如下: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产权人将自己房屋卖给出资人。
2、出资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取得房屋产权;产权人取得售房款,用以养老。
3、《房屋买卖合同》为产权人设立居住权,产权人享有房屋居住权至其死亡止。
4、双方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在这一模式下,出资人无需担心房屋产权的取得,产权人无需担心居住权的丧失。
《民法典》设立的居住权,与之前在各类法律文书上确立的“居住权”有本质的不同。
《民法典》上的居住权,是一种物权;之前的“居住权”,是一种合同权利。
作为物权的居住权,其法律保护方式、保护范围、保护力度,远远大于作为合同权利的居住权。
打个比方,《民法典》上的居住权,可以说是国家给权利人发了一张如同房屋产权证一样的“房屋居住权证”,权利人享有的居住权是较圆满的、不易被异议的。
原产权人可以一边放心地拿着售房款,一边放心地住在原有房屋里,养老!
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江平教授在2007年讨论《物权法》草案时,就提出设立居住权作为一物权种类。正是有江平教授这样卓有前瞻的法律人,人民才能享有更多权利,法律才能与时俱进。
法律人,与有荣焉!
最后,讲一个网上知名的“以房养老”故事。
Jeanne Louise Calment女士于1875年出生在法国阿尔勒地区。
1965年,90岁的她用自己的房子,和47岁的François Raffray律师签下了一份“以房养老”协议。
根据协议,F律师每个月支付J女士2500法郎的生活费直到其去世为止;J女士去世后房子归F律师所有。
该房屋价值约30万法郎,只要老太活不到100岁,F律师都不亏。
随后,传奇开始了:
J女士活到了1997年8月4日,享年122岁。
1995年,F律师因癌症而去世了,享年77岁。
F律师在弥留之际,特意叮嘱妻子继续支付生活费。妻子也遵从他的遗愿,直至J女士去世为止。
J女士本身就是传奇,她是吉尼斯世界纪录上有记录证明的最年长女性。
F律师及其夫人,因此也成为了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