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六盘水市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张某某犯介绍卖淫案经二审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对张某某由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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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与杨某某(14岁)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商议由杨某某卖淫挣钱生活,因嫌杨某某一人卖淫钱来得慢,张某某又唆使杨某某找来黄某(12岁)、左某某(14岁)一起卖淫赚钱,其间,张某某通过微信招揽嫖客,介绍未成年少女卖淫,收取嫖资,并安排他人接送卖淫女。后因黄某怀孕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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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六盘水市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中张某某利用杨某某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首起犯意,指使杨某某卖淫,后又唆使杨某某引诱其他两名未成年人卖淫,收取嫖资,并安排他人接送卖淫女,整个作案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相关法律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介绍两名未成年人卖淫的刑期应在两年半至三年判处刑罚。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确有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该院支持抗诉。二审开庭后,该院副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并发表意见,后二审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一审判决,对该案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