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用人单位已发录用通知并且应聘者同意入职后,用人单位可以取消吗?
答:用人单位可以取消。但是必须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不可单方面随意取消。
用人单位向应聘者发出录用通知书,offer,且应聘者对此邀请进行了答复同意入职,那么该录用通知书对于用人单位和应聘者均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无故取消录用,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用人单位向应聘者赔偿损失。
在实践中,此类纠纷被定义为民事纠纷,劳动者应当持录用通知书和答复单位同意入职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根据以往案例此类赔偿标准基本上为劳动者1-3个月的工资。
二问:应聘时,劳动者应当注意什么?
答: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当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保公积金,试用期限,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工资发放时间进行确认。对于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公积金的单位,劳动者应当警惕,注意留存相关证据,后期一旦发生纠纷,没有劳动合同和社保,劳动者证明劳动关系的难度就会加大。
三问:试用期期限应该怎么约定?
取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的长短,劳动合同期限大于等于三个月而少于一年的,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大于等于一年少于三年的,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问:入职单位后却被安排签订了派遣合同怎么办?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起内。所以只要入职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与谁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与谁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入职之后,单位为了规避用工责任,安排劳动者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明确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