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朗天空
感受法治新生态
共享单车和共享汽车
大大方便了市民出行
只要提供相关证件和押金
就可以轻松开车上路
不过,共享汽车毕竟是个新鲜事物
在使用过程中稍不注意
可能就会有踩雷的风险
今天,通过两个案例
给小伙伴们提个醒
案例一:违约外借需担责
案情回顾
去年年初,王女士使用个人账号在共享汽车软件上租用了一辆汽车,并在当天下午顺利归还。不料,该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交通违章,共享汽车运营公司经与王女士联系,其拒绝配合处理违章。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在查看案涉车辆交通违章高清照片时发现,驾驶人竟是一位男性!
根据共享汽车运营公司《会员注册服务协议》的约定,注册会员将汽车交予非会员本人使用,视为严重违约,会员将被收取人民币2000元/次违约金,会员应承担租赁车辆在由非本人使用期间产生的全部责任及费用。
随后,该公司将王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违约金2000元。
审理
经审理,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王女士注册、登录使用了共享汽车软件,即代表其自愿在线与共享汽车运营公司签订《会员注册及服务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拘束力。共享汽车运营公司作为出租方履行交付租赁车辆的义务后,王女士作为承租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车辆。
根据共享汽车运营公司提供的交通违章高清照片足以证明王女士在租赁车辆期间将租赁车辆交予非会员本人使用的事实,根据双方约定,王女士已构成违约,应当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海沧法院判决王女士向该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
随着共享汽车的普及
借他人账号租车却酿下灾祸的例子
也不在少数
就算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
友谊的共享汽车账号
也不能轻易出借!
为了能让小伙伴更清楚
在使用共享汽车的过程中
发生事故的权责划分
共享汽车运营公司与驾驶人形成的是一种“暂时汽车租用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核实汽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果事故是汽车本身的质量问题造成的,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共享汽车运营公司还要对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核,如果没有尽到资格审核的义务,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如果以上两个问题都不存在,事故是由于驾驶人酒驾、毒驾、违法行车等原因造成的,应由驾驶人一方承担,另外,如果有相应的保险,应按保险合同条款进行处理。
与共享汽车形成租赁关系的是租车人,若租车人违反用户协议的约定,在租车后将共享汽车借给他人使用,不仅面临违约的风险,也有可能被牵扯到交通事故纠纷之中。
案例二:损坏车辆闹纠纷
案情回顾
李某注册成为某共享汽车APP会员,使用共享汽车后将车辆归还至指定还车点。共享汽车运营公司在第二日接到其他用户无法使用该车辆的通知,检查发现车辆损坏,遂通知李某处理车辆维修事宜,后双方就车辆损坏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故运营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及停运损失。
调解
李某:对车辆损坏人及车辆维修费用有异议,认为无法认定是其造成车辆损坏,且车辆维修费用明显过高。
运营公司:车辆使用系统记录显示在李某还车后有两人借车但行驶公里数均显示为零,可见李某是最后使用该车辆用户,后两名用户正是通知运营公司车辆无法使用的用户,与李某的
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李某有意与其沟通车辆维修事宜,且因为李某未在车辆发生事故现场通知运营公司造成运营公司无法向保险公司理赔,相应损失应当由李某承担。
在法官对当事人诚实守信的宣导下,李某道出实情:在车辆发生事故时害怕承担责任,发现车辆仍然可以行驶便抱着侥幸心理将车辆归还,后协商不成主要是因为车辆在4S店维修费用比其他汽车维修厂高。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劝导下,李某当场向运营公司支付了车辆维修费用,运营公司也在李某的诚意下同意放弃停运损失的诉求,当场撤诉。
法官寄语
共享汽车是“互联网 出行”的共享型经济产物,其便利性就在于随借随还,但实践中用户启用时往往不注意检查车辆情况,共享汽车运营方在用户还车时无法及时检查车辆状况,缺乏车况记录导致车辆损坏责任难以认定,一旦因车辆未检未修存在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相应的责任更难以认定。
建议共享汽车运营公司
通过指定借还车点现场签署车况交接单等流程管理或强制用户上传照片等技术手段有效记录车辆启用和归还等重要节点的车况,加装汽车安全信息记录仪及车内监控等设备实时记录车辆使用情况,加大车辆巡检及维护密度,及时掌握并维护好车辆状况,确保交通安全。
建议用户
提高安全检查及证据收集意识,在启用共享汽车时一定要先行检查车辆状况,注意留存启用、归还车辆和发生事故等重要节点的照片或视频证据以明晰责任;发现问题或者使用中发生事故要及时通知车辆运营方,避免车辆存在安全隐患;本着诚实守信的为人之道,不要因为抱着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造成保险理赔不成或发生其他交通事故,从而导致损失的扩大。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租车不规范 自己两行泪
大家在享受共享汽车带来的便捷时
也要文明借车 安全行驶
为自己的驾驶行为负责
来源: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编辑:方琮 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