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天员工前来调解,称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公司作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还有要求公司支付其没有提前通知三十天的代通知金,员工这个要求能获得支持吗?
樊律师分析:这种要求很是普遍,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突然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不提前通知,不作任何补偿。于是劳动者就会过来要求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但其实这个代通知金是不能获得支持的。
其理由也是简单,法律没有规定。
有人争辩说,法律怎么没有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是写得很清楚吗?用人单位要么提前三十天通知,要么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啊。
对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确实有此规定,但该条的完整表述是怎样呢?简单说出现三种情形:1、患病或非因工受伤;2、不胜任工作;3、情势变更,遇到这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这得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额外一个月工资,即N+1。
所以说,这个代通知金的使用是有限制的,要在三种情形下才能用。
上面员工的情况是用人单位突然违法解除,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要支付双倍赔偿金,就不能适用N+1规则。
所以说,员工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获得支持。
题外话:这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是以何标准?大家想想?
※樊启彪劳动法企顾律师注重劳动法律法规研究与实践,处理过大量劳动案件,为当事人提供劳动维权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管理等法律服务。欢迎关注,欢迎交流,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