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精英和企业:公司有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监,你的企业究竟谁说了算?
公司的经营落地全靠日常的管理,因此管理到位才是关键。
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某药业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作出判决,独立董事需承担1亿多的连带赔偿责任;判决一出即引发了上市公司独董的辞职潮。为什么会出现辞职潮?因为董事在公司日常管理中需要履行勤勉忠实义务的法定义务。
公司在日常管理中一般有这几个职位: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监。那么,在实务操作层面究竟谁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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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一般都比较规范,因为企业需要通过合规辅导才能上市,但也发生了某药业财务造假的故事;对于非上市公司也就是一般的有限公司来说,实务中就会有更多的故事了。一般的有限公司尤其是在创业和发展阶段,很多股东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管理时,首先想到的是权利而不是责任,因为拥有权利就相当于拥有两个方面:利益和有控制感的安全。所以在管理中经常会出现两个极端:
一个极端是当公司很赚钱时,很多股东都委派董事长、董事、总经理进来,因为有钱分涉及到其利益;其次就是控制权,担心自己的权益会被侵害。另外一个极端就是,当公司不赚钱甚至亏本时,公司找谁都没用,谁也不理。
有钱时好像谁都想说了算,没钱时好像谁说了都不算。在实务中往往就会出现了两种具体的表现:一种是这家公司的总经理好像没什么权利;另一种表现就是公司总经理的权利非常大。
那么,一家公司究竟谁说了算?我们首先要解决第一个问题:「董事高管权限」究竟有多大?今天,我们一起来聊透这个话题。
01
总经理有哪些职权?
总经理究竟有哪些职权?有人经常会讲这样一句话:“如果一位总经理经常打高尔夫,那他肯定不是好的总经理”。总经理就不应该去打高尔夫,打高尔夫应该是董事做的事。
为什么会有这种说法呢?这是由总经理具体需要负责的工作内容所决定的。
总经理需要履行组织、实施、安排的职责,大家都知道董事会是最高执行机构,但具体的组织实施是靠下面的总经理,因此总经理负责的是日常的管理工作。如果总经理每天打高尔夫,那他哪有可能做好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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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是不是也是这么理解的呢?《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结起来,第一个是组织实施;第二个是制度管理;第三个是安排除了董事会以外的人事。所以大家就理解了,总经理的职权还真是负责日常管理的具体事务,哪有时间“打高尔夫”。
02
董事会可否将职权
(如决定公司管理制度等)
均授权给总经理行使?
有一个问题就来了,有些公司很少召开董事会,当然公司若上规模,董事会还是这样就会不妥了,说得不好听就是很消极、不作为。
实务中,确实有些公司的董事会将职权授权给总经理行使,可否这样安排呢,法律上认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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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文所述,总经理只是拟订公司管理制度,但能否直接决定公司的管理制度呢?
其实《公司法》规定得很清楚,有一个兜底条款,总经理可以去执行董事会授权的权。在实务操作层面,有很多公司尤其是规模不大的小公司,讲究快速决策,很多事情没有必要开董事会,所以会把很多权利下放给总经理;等公司上升到一定规模时为降低和避免犯错,就不会再轻易进行授权。一般只是规模小的时候才会出现这种授权,授权的内容有各种可能,实务比较常见的,例如有:
(一)投资项目
(二)融资
(三)担保、抵押
(四)资产处置
(五)财务管理及资金支付
(六)风险事件
(七)其他管理事项
(八)......
当然,实务中各类公司情况不同,也就授权具体事项不一样。
03
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等
分别最大可掌握多少额度的财务审批权?
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等,分别最大可掌握多少额度的财务审批权?
一讲这个问题大摩就想起在2000年做投资并购时有一个习惯,每当投资并购一家公司后,在召开第一届股东会时,大摩一般都会做一件事——对从董事会、董事长到总经理、副总甚至到总监的审批权限范围做一次决议,即核决权限的决议,把内部权限规则给定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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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则一般会怎么定?大摩常用的规则供大家思考:用「3」作为一个分界点,例如总监级是300,副总级3000,总经理级30000。
为什么会用「3」呢?因为中国有一个传统,「3」表示多数的意思,所以习惯用「3」或30%作为界限;具体是多少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规模大小、业务多少来进行确定;不管如何确定,皆是在安全与效率之中找到一个适合公司的平衡点而已。
04
总经理可否单方面辞任,什么时候生效?
总经理可否单方面辞任,什么时候生效?这涉及两种情形:一是总经理自己辞任;另一个是解雇总经理。
大摩曾遇到这样的案例:一家公司把总经理解雇了;此时很多人都会存在误解,以为解雇总经理很简单,给他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就行了,其实这是错误的操作,
因为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总经理是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的。所以需要先解聘其职务,至于要不要解除劳动合同,则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聘职务与解除劳动合同是两回事,所以解聘职务是从解聘之日起生效,总经理辞任从其辞任之日起开始生效,但是辞任并不代表劳动合同解除。
05
如何有效管控董事、高管的职责?
那么,我们就先讲一个“总经理签核”的故事:
一家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同意私自对外盖章担保,让公司损失了4000多万。这种情况公司肯定要去追究总经理违反的勤勉忠实义务的责任以及赔偿公司的损害,请求损害赔偿时我们要去锁定他是主要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这里面的关键性证据就是“签核”,他签核审批同意对外担保的这个内容,这就成为直接或关键性的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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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没有发现,总经理内部的签核规范非常重要,每位总经理在签核的时候需要考量一下是不是他的职责范围内,有没有履行董高监勤勉忠实义务。董事及其他高管也是一样规范的规则。
06
法律顾问精细化总结
关于「董事高管权限」,我们一起来做一个总结,大摩一共讲解了实务中常见的五个问题:
1、公司有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监究竟谁说了算?
2、董事会可否将职权(如决定公司管理制度等)均授权给总经理行使?
3、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等分别最大可掌握多少额度的财务审批权?
4、总经理可否单方面辞任,什么时候生效?
5、如何有效管控董事、高管的职责?
前文讲述了,既有法定权利,也有授予权利,尤其是总经理或董事,有可能是董事会授予的权利,也有可能是《公司法》规定的权利范围,这是董事、高管的权限,具体依据公司章程或者通过股东会决议的方式,把公司内部各层次的权限做一个核决权限进行规范,这个是最idea的状态,这样不至于大家互相扯皮甚至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