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和诉讼以及调解等一样,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一般是指当事人根据彼此之间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自愿将其纠纷提交给非官方的仲裁机构,由非官方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对纠纷进行调解、裁决,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制度。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申请仲裁前提是需要当事人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或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一方当事人单独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仲裁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愿约定采用那些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等等。
2、仲裁不受地域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3、仲裁过程不公开审理。我国《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是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4、仲裁是一裁终局,即仲裁作出之后,裁决书就发生效力。当事人不能像诉讼那样提起上诉,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
因此,仲裁是一种更体现当事人意愿,更灵活和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方法。但一般而言,仲裁的收费会比诉讼要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