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律师您好1981年,我和我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我先生27周岁,有一个11周岁的女儿和一个6周岁的儿子结婚后,我与我先生的两个孩子一直共同生活2019年1月26日,我先生因病去世我可以请求两个孩子支付我自2019年起至今的赡养费吗?,我来为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当事人:律师您好。1981年,我和我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时我先生27周岁,有一个11周岁的女儿和一个6周岁的儿子。结婚后,我与我先生的两个孩子一直共同生活。2019年1月26日,我先生因病去世。我可以请求两个孩子支付我自2019年起至今的赡养费吗?
凯亚律师:您好。您与您先生结婚后共同生活至其去世,且在您成为两个孩子的继母时,二人尚未成年,您抚养教育二人养大成人,故能够认定您和两个孩子之间形成了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
关于赡养费的问题。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鉴于您和两个孩子之间形成了继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故两个孩子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 【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子女相互继承权】:“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根据该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以下权利义务关系:
1.继父母有扶养教育继子女的义务;
2.继父母有管教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义务;
3.继子女有赡养扶助继父母的义务;
4.继父母继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继子女是否需要赡养继父母?
继子女与继父母这种关系是因为父母一方死亡,生存方再婚,或因父母离婚后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而引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据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所以,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即使继父(或继母)与生母(或生父)日后离婚,继父母仍有权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继父母子女之间,属于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该关系与收养所建立的拟制血亲关系不同的是,继子女在与继父母建立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的同时,并不影响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仍然存在。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即使是继父母,只要他们曾经为继子女的成长付出过艰辛和努力,继子女就应学会感恩,善待他们,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继子女不赡养老人怎么办?
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种亲属,属于姻亲。现实中,常见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有以下两种: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其继父或母的抚养教育,所以仅仅是名分上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与继母或父再婚时,继父或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继父或母与继子女已形成了抚养教育的关系。
此处所说的继子女不赡养父母的情况,仅指共同生活型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为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当子女有条件赡养老人而不履行义务时,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法院根据父母的诉讼请求,查明情况后,可判决令子女给付。如子女坚持不给,法院还可强制执行子女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