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很多网友来说,在朋友圈和快手上发一段视频、几张照片,发表观点并相互评论,是很正常的事情,但社交网络上就能随口辱骂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名誉权吗?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然在网络上辱骂侮辱他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是违法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临沂市罗庄法院付庄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在快手上发布辱骂侮辱他人的视频引起的名誉权侵权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快手上发布道歉信息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原告杨霞(化名)与被告孙红(化名)是同村村民,孙红因感情不和与丈夫离婚,杨霞现与孙红前夫一起共同生活。孙红因此认为是杨霞破坏了她的家庭,偶然在路上遇到杨霞后,私自拍摄了一段杨霞在路上行走和接打电话的视频,发到了她的快手账号上,并配上“长得这样,就是不缺男人”、“以前什么都没有,当小三了穿金戴银,她三个孩子不要”、“今天遇到个狐狸精夹着尾巴逃跑了”等文字多次发布,引起网友围观和评论,很多不明事实的网友在评论中给予杨霞负面评价。
杨霞发现后多次要求孙红删除视频,并赔礼道歉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孙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经法院审理,认为孙红贬损原告名誉等行为已构成侵犯杨霞名誉权,孙红应当向杨霞赔礼道歉,并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因孙红的侵权行为在社会上对杨霞造成不良影响,也给杨霞造成精神上的一定伤害,且孙红存在明显过错,法院支持孙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来源:山东法制报审判周刊
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