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柳铁法院审结一起以顺风车名义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政案件。
(庭审现场)
(当事人领取判决书)
案件由来:谢某某通过注册哈啰出行App成为”顺风车”司机,其按平台要求固定登记顺风车出行路线为其上下班路线,时间为早上9点30分和晚上22时00分。2021年3月6日,其分别在6时15分,11时30分,通过哈啰出行App顺风车平台接单载客从事营运活动。于当日12时20分被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查获,谢某某通过哈啰出行App顺风车平台接单载2名乘客从柳州火车站东广场至柳州城市职业学院,行程软件自动计费由哈啰出行App计程计费26.1元。因谢某某不能出示该车辆的车辆营运证、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谢某某车辆当场实施了扣押。5月11日,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认为谢某某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车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并处以10000元的行政处罚。谢某某对该行政处罚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而顺风车,是由合乘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根本区别在于:顺风车是驾驶员在本就规划好的路线中顺带他人,而不是根据乘客的需求来响应;顺风车是以友好互助为基础,以节约成本为出发点,不以营利为目的,分担的一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通行成本,而不是通过计里程、计时来收取费用。而网约车是依据乘客的出行计划进行响应,为乘客提供个性化出行服务;网约车是以营利为目的,体现了经过许可才能开展的运营服务,通过计里程、计时收取费用。
审理查明,谢某某在2021年3月6日的实际开车出行时间与在哈啰出行APP上登记的顺风车出行时间不同,与预先发布的出行线路也不符,而且谢某某是从哈啰出行APP上选择乘客进行搭乘,而非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谢某某车辆,因此谢某某的搭客行为不符合顺风车的性质特征,其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谢某某还长期从事滴滴快车业务的网约车经营活动,存在大量的非法营运行为。柳铁法院认为,柳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谢某某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谢某某的诉讼请求。
普法提醒:搭乘顺风车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是值得鼓励和倡导的行为。但目前一些网络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对顺风车出行的规则制定并不规范,甚至混同与网约车经营。因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私人小客车合乘,一般是在上下班时间往返于住所和单位之间,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合乘者只分担一部分出行成本。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司机不能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乘客在乘坐网约出租车时,需要提高安全意识,注意车辆是否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是否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确实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黄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