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单身证明,首先申请人可以到所在地的居委会申请开具一个个人的未婚介绍信,一般多数民政局帮申请开具单身证明的前提必须又要未婚介绍信,未婚介绍信一般包括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籍贯,还有就是居委会证明未婚所盖的公章;然后申请人可拿着居委会开具的未婚介绍信以及本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即可。 申请人一般到民政局的婚姻登记处;有关处理的工作人员会让申请人一张草拟的表格,申请人根据表格的信息填好自己的相关信息内容,然后让已填好的草拟的表格和证件都交给民政局办理单身证明的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会依据申请所提交的资料,进行网上填写并且出单。 在申请人核对证明表格的信息情况,核对无误之后后,即可办理单身证明。
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各地民政部门在出具证明时,应当根据当事人所涉事项,在出具证明中注明“本证明仅限于XXX(申请人)办理赴XX国家(或者台湾地区)的XX公证事项使用,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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