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济合同法”这一词汇,不知道大家是否有所耳闻。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被废止,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开始实行。因此也有人将《经济合同法》称作《合同法》的“前身”。那么究竟何为经济合同法呢?从调整对象的角度来定义,经济合同法是调整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那么该法中又规定了哪些内容呢?其主要规定了它的适用范围,经济合同订立的原则,有效条件和程序,经济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经济纠纷的调解和仲裁,以及经济合同管理等一般原则。
另外,较为重要的一点是《经济合同法》它主要调节哪些经济合同经济合同关系呢?跟小编来一起了解吧!
该法主要调节的关系主要包括:第一,法人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第二,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专业户、承包经营户之间的经济合同关系;第三,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合同管理机关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关系;第四,各级业务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专业银行、信用社)对经济合同的监督检查关系;第五,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裁决与裁判的关系等。
根据前者,我们还可以将其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进行比较,对此,我们可以列举几个不受《经济合同法》所调整,但却受《合同法》所调整的合同关系,进行对比。
例如:(1)公民个人之间订立的各类民事合同;(2)公民个人与法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3) 公民个人为了满足家庭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而与法人之间订立的买卖、承揽、保管、借贷等合同;(4)企业内部各种形式的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和生产责任制合同等:(5)中国法人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货物买卖、货物运输、技术引进和技术转让等合同。
上述的合同关系皆不受《经济合同法》所调整,这也是其与《合同法》的重要差别所在。由此也可看出,合同法的范围会更广一些。而一般公司在制定制度时,可参照合同法施行。
以上就是关于《经济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它的法律问题,也可以直接联系小编,让我们来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