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跟前妻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后才结婚的,没有重婚”
2021年4月19日,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婚罪案件,这起案件有点特殊。因为被告法律意识淡薄,陷入了一个误区,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重婚。山东省枣庄市男子姜某志与本地女子杨某琳经人介绍相识,因为感觉彼此合适,没多久便步入了婚姻的殿堂。2007年3月26日,两人前往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正式建立夫妻关系。
然而结婚后才发现性格不合,两人经常吵架,渐渐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0年,感觉待在家无趣,也是为了生计着想。姜某志离开老家前往贵州务工,期间很少回家,后来逢年过节也不再回去。而在贵州期间,姜某志一次饭局中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王某璐,两人擦出了爱情的火花。没多久便确立了关系,2011年下半年,前往都匀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此时姜某志并未与杨某琳离婚,他以为只要是异地分居长达两年,就已经自动离婚了。所以这一次办理结婚登记的时候,只提供了与第一任妻子刘某的离婚登记表,当时的网络科技还没现在发达。都匀市民政局与枣庄市民政局还没有联网,那么要是当事人不主动提出,是查不到他之前是否领取过结婚证的。
这种情况下,都匀市民政局误以为他只有过一段婚姻,并不知道他与杨某琳的婚姻还没办理离婚证。给他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发放结婚证,从这以后姜某志与王某璐在贵州以夫妻关系生活。感情一直很好,另一边的杨某琳一直没发现这件事,2017年要迁移户口的时候才发现自己多年未归的丈夫姜某志竟然已经将户籍迁去了贵州。
迁移的理由还是婚迁,她本人一直在枣庄,他是怎么婚迁去贵州的?一查就查到了姜某志与王某璐结婚的事,派出所介入调查后,都匀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姜某志犯重婚罪。那么分居满两年究竟会不会自动离婚?正确的离婚程序又是怎样的?在这起案件中,为什么再婚双方只有姜某志犯重婚罪,而王某璐不构成重婚罪?
法理分析:分居两年并不会自动离婚,分居两年只能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这是离婚诉讼中,认可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依据,法律从来没有说分居两年就会自动离婚。自动离婚是不存在的,一般来说离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自愿离婚。即夫妻双方对离婚这件事意见一致,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事上没有意见,这种情况下只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随后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即可。
第二种是双方对离婚这件事没有达成一致,或者说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及债务问题上不满,那么就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也就是诉讼离婚,这一类离婚得拿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也就是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五条。法院认为调解无效,感情确已破裂后,会判决离婚。离婚判决生效,同样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等同离婚证。
可见,无论是自愿离婚还是诉讼离婚,从来就没有说分居两年属于自愿离婚。法律所认可的离婚只有两种,而这两种,不管哪一种都得按照程序来。自愿离婚: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诉讼离婚: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受理、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调解、法院作出判决。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诉讼离婚,法院既可能同意也可能拒绝。
这要看对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可,如果说法院当时判决的是不准离婚,那么双方再分居一年。另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时法院应当准予离婚,需要花的时间又比较长一些。姜某志与杨某琳没有经历上述任何一种程序,既没有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也没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怎么看都不算离婚,无论他们分居多少年,在法律上都属于夫妻关系。
那么不管是他们两个人中的哪一个,姜某志也好,杨某琳也好。在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都会构成重婚罪。《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王某璐只知道姜某志结过两次婚,却并不知道他与杨某琳尚未离婚,她本人当时是处于单身状态。
这种情况下,王某璐自然不构成重婚罪,必须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才构成重婚罪。不知法、不懂法并不是理由,既然犯错误,就该为犯的错承担责任。总不能说杀了人,之后说自己不知道杀人犯法,便可以免去刑事责任吧。
法律是公开的,行为人随时可以查阅法律的内容,因自己懒惰未查阅。导致不知法而触犯法律,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最终法院决定判处姜某志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