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刘某装修房屋改变房屋原户型,将厨房改为公卫,导致公卫正对楼下厨房。
2016年,李某购买刘某楼下的房屋,装修后于2019年入住。入住后,李某在厨房做饭时经常听见楼上刘某卫生间的排水声音,感觉非常不适。
李某于是起诉刘某至法院,要求邻居将改为公卫的厨房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厨房和卫生间的功能明确,对其建造有一定的特殊要求。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5.4.4明确规定了:“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餐厅的上层。该条为强制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刘某将厨房改造成公共卫生间,不仅违反了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亦有违公序良俗,给下层住户造成心理不适,对其居住生活亦会造成不良影响,刘某应恢复原状。
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房屋中由厨房改造的卫生间恢复原状。
本案看起来是一件小事,但其涉及到建筑物专有部分之所有权人,即业主,在行使其权利时需考虑的问题。实践中,因为对此没有认识造成纠纷的情形非常普遍。
该判决是基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对该法条的核心理解是,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但行使其权利以不危及建筑物安全和不损害其他业主为限度。
具体来说,第一,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人,业主负担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的义务。
实践中,常有业主装修房屋时大兴土木,一种是对自己专有的非承重墙进行改建或增建,损害建筑物的整体外观,或对自己使用的管道、线路进行改装,从而影响其他业主使用的行为。
另一种是改变专有部分本来用途和使用目的,违反当地生活习惯和善良风俗的行为以及破坏住宅环境卫生和安宁的行为。就如上文所举案例一样。
第二,业主负担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义务。业主对自己所属专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或处分应受彼此间的约束,不得滥用其专有部分所有权,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如在自己专有部分建筑物内饲养动物,破坏宅卫生和安宁,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休息等。
当业主出现上述行为时,其他业主可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简言之,业主花钱购买了房屋,可以正当地装修、居住、使用,充分享受权利,但边界是不损害其他业主利益和不危及建筑物安全。
相应地,如果被别的业影响到自己权利的行使或利益被损害,不管是物质利益还是精神利益,均可以请求排除损害或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