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全国多地区发生,随着病情的扩散,“盐水漱口防病毒”“多戴几层口罩才可以防病毒”......各种谣言以一些群员的“善意提醒”的形式,在微信群、QQ群等各种互联网群组里发酵扩散。群员随意散布未经核实的谣言,要担责。同时,群主也应积极履行责任,不让微信群成为不实信息的“发酵池”。
微信群不是私密空间,群主应履行管理责任2017年9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印发《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规定》中所称互联网群组是指用于群体在线交流信息的网络空间,如微信群、QQ群、微博群、贴吧群、陌陌群、支付宝群聊等各类互联网群组。
《规定》要求,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微信群不是私密空间,需要适度监管,群主也不是“闲差”,也应积极履行群组管理责任,自觉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纵容疫情谣言,多名群主被约谈因微信群里出现有关疫情的不实信息,已有多名群主被约谈、批评。
1月26日,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网信办和威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网上巡查时发现,某单位微信群中有人散布疫情谣言。经查,违法嫌疑人王某于当日晚19时11分,用其妻子的手机将内容为“王目村已经有一个确认而且死亡的,一定要重视,我们村已经封路了”的不实信息发送到其妻子单位的微信群中,造成恶劣影响。王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1月30日上午,威县网信办依法依规约谈了在某微信群群成员散布疫情谣言而未履行群组管理责任的群主王某某,县网信办对其违规行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提出严肃批评。
1月26日,贵州省遵义道真籍居民韩某某在微信群“乐享道真福利群3”内散布疫情谣言,后被群成员韩某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内,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民警对韩某某进行了教育训诫并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对韩某和“乐享道真福利群3”群主姚某进行了训诫。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即“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
这些情况下,群主可免责群主作为群的管理员,应该维护好群里的秩序,不要让非法信息、违法行为群里泛滥,出现了问题要及时管理、报告。群主的责任主要是注意义务,即用群规或即时将乱发信息的成员踢出群聊,或发现有情况后及时向平台举报等都可免责。《规定》强调谁建群谁就应当管理好这个群,谁就应当保持警惕,以避免违法情况出现。
《规定》明确,群组一旦出现违法情况,群主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履行不同的注意义务,并且在履行义务不当或应当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承担《规定》载明的责任。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散布谣言或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如果散布谣言,构成犯罪的要依据《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疫情防控特殊时期,“雷区”别踩,“红线“”勿碰!不信谣不传谣显得尤为可贵。群主有责任,群主当自警!对不明来源的消息请提醒群组成员不要在群里随便转发,别让好心办了坏事。
(来源:央视网微信公众号,内容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