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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戏的冷门专业
日前,中央戏剧学院、中央音乐学院、山东工艺美术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四川大学分别发布202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详情如下:
目 录
1.中央戏剧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2.中央音乐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4.中国人民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5.四川大学202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
01
中央戏剧学院
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7号)要求,结合中央戏剧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央戏剧学院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院校。现有两个校区,东城校区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39号,昌平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宏福中路4号。
第三条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中央戏剧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的本科招生工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规模,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由主管校领导、教学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每年度的招生计划,审定每年度的招生章程及招生简章。
第五条 招生办公室是中央戏剧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中央戏剧学院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当年招生考试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全程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条 中央戏剧学院设立仲裁小组,处理招生考试中的争议申诉等有关问题。如遇争议性问题,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启动仲裁机制,由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仲裁小组进行仲裁。
第三章 校考专业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八条 校考专业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兼招,统一排序录取。招生层次为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
第九条 报考中央戏剧学院校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所报专业属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证书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未涵盖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时,考生须参加报考专业所有科目的考试,缺一不可。
第十条 录取时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不含任何高考加分。
第十一条 校考专业录取时原则上只录取院校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二条 校考专业录取规则:专业合格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中央戏剧学院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考试排名择优录取。专业考试排名并列的按高考文化课成绩÷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所得比值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若比值相同,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成绩(折算为单科150分制计算)。
京剧表演招考方向分行当录取,京剧音乐伴奏招考方向分乐器种类录取。
第十三条 校考专业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办法
1.表演专业(话剧影视表演、曲艺相声创作表演、音乐剧表演、歌剧表演、偶剧表演与设计招考方向)、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广播电视节目主持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分数线的60%(四舍五入取整数)划定。
2.表演专业(京剧表演、京剧音乐伴奏、舞剧表演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45%(四舍五入取整数)划定。
3.戏剧影视美术设计专业(舞台设计、舞台灯光、舞台服装、舞台化装、舞台造型体现、演艺影像设计、舞台技术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5%(四舍五入取整数)划定。
4.戏剧影视导演专业(戏剧导演、电影导演招考方向)、录音艺术专业(演艺声音设计、电影声音设计与制作招考方向):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90%(四舍五入取整数)划定。
如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结果低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可的最低分数线,按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分数线执行。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按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执行,具体细则参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当年划线标准。云南省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按照750分满分计算。
第四章 非校考专业
招生计划与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中央戏剧学院非校考专业(招考方向):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戏剧创作、电视剧创作招考方向)、戏剧学专业(戏剧史论与批评招考方向)、戏剧教育专业、艺术管理专业(演出制作、剧院管理、影视制片招考方向),按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
第十五条 中央戏剧学院根据非校考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国家政策导向及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学院各方向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源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中央戏剧学院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六条 中央戏剧学院根据各省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七条 非校考专业录取分数线: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不低于特殊类型控制分数线;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不低于相应批次线。
第十八条 非校考专业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计划时,征集志愿录取;按非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计划未完成时,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九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方式录取,根据录取排序原则(第二十条),结合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第二十条 录取排序原则:录取时以高考文化课成绩为准,不含任何高考加分。非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综合;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数学、相同选考科目总分。
第二十一条 中央戏剧学院对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二十二条 学生入学三个月内,中央戏剧学院统一进行体检及专业测试复核。复核中如发现有伪造学历、考试作弊等舞弊行为者,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或在报名、考试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中央戏剧学院学费标准为:表演、戏剧影视导演、戏剧影视美术设计、录音艺术、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每学年10000元(京剧表演、京剧音乐伴奏招考方向免学费),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学、戏剧教育、艺术管理专业每学年8000元。
第二十四条 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按相关政策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年。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签订还款协议,按协议履行还款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中央戏剧学院学生享受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金额为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金额为5000元。同时,我院设立中央戏剧学院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最高奖励金额为6000元。
第二十六条 中央戏剧学院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高考体检信息显示患有文件所指学校可不予录取疾病的考生不予录取我院所有专业(招考方向)。新生入学体检环节经中央戏剧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确认属患有文件所指可不予录取疾病的,取消入学资格;经中央戏剧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治疗后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高考体检信息不满足《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的考生,不宜就读戏剧教育专业。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招考方向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院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中央戏剧学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我院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及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网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院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央戏剧学院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2中央音乐学院
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证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声誉和考生的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7号)要求,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央音乐学院。学校法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鲍家街43号。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院校。
第三条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对象为:符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
第四条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专业考试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要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最高权力机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党政领导班子组成。
第六条 “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组织执行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本科招生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成员包括各教学系(院)党政领导、学生处处长、纪检监察办公室主任、招生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中央音乐学院监督检查工作组”对本科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纪检监察干部及招生监督员组成。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中央音乐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面向全国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艺术类文、理科考生兼招。招生层次为本科,学制为四年或五年。中央音乐学院招生包括三个大专业:
(1)音乐表演专业,包括指挥系、钢琴系、管弦系、民乐系、声乐歌剧系、提琴制作研究中心所辖各招考方向;
(2)音乐学专业,包括音乐学、音乐艺术管理、音乐教育、音乐治疗招考方向;
(3)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包括作曲、视唱练耳、电子音乐作曲、电子音乐制作、音乐录音招考方向。详见《中央音乐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简章》。
第九条 报考中央音乐学院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校考)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考生应提前了解生源所在地高招部门对我校各招考方向的省统考要求。我校校考各专业(招考方向)与各省统考子科类已进行对照并公示,考生须按照各科类对应各省级统考相应专业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条 报考中央音乐学院的留学生及港澳台侨学生,均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课考试。专业考试合格的港澳台侨考生,须按照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相关规定,参加“联招考试”,台湾省考生也可选择参加台湾大学入学考试学科能力测试(简称“学测”)。
第十一条 文化课成绩以考生高考分数为准。新疆本区内少数民族协作计划考生,我校认可其地方高考加分政策。不认可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考加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及录取控制分数线划定办法
第十二条 中央音乐学院录取原则:我校为经教育部批准的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可自主划定高考文化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 专业合格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文考)成绩达到我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及体检情况符合我校招生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各专业录取原则,对考生的校考成绩与文化课成绩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宁缺毋滥。
音乐学、音乐艺术管理、音乐治疗招考方向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2年本科(文/理)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130%。然后,再按照专业成绩、文考成绩各占50%合成后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音乐教育招考方向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2年本科(文/理)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130%。然后按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音乐表演、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各招考方向,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2022年本科(文/理)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然后按专业成绩排序,由高到低依次录取。若按照专业设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以“音乐表演专业”分数线为准;如设有两批(两类)或以上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除标明我校所属批、类外,以高线为准。如果有未设定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或所设艺术类录取控制分数线不能对应我校性质的,我校自行认定。
凡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我校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不限。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专业考试时间、地点、报考手续、考试科目和要求等详见《中央音乐学院2022年本科招生简章》及相关网络公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要求,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其进行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学籍,档案退回原地区。
第十五条 凡2022年入学的新生均需交纳学费。我校经物价部门批准,现行本科各专业每生每年学费标准为:音乐学专业、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8000元,音乐表演专业10000元。本章程公布后,如经主管部门批准我校的学费标准有调整,按新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六条 为保障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我校已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并存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具体内容可从我校网站进行了解。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组织新生体检,具体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考生被录取后,除钢琴、管风琴、打击乐器(小军鼓除外)和竖琴外,其他乐器一律自备。
第十九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招考方向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及学校学位授予相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中央音乐学院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考前辅导班,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我校名义举办考前辅导班,我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通过中央音乐学院阳光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中央音乐学院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山东工艺美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及规定,结合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工艺美术学院2022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人才选拔原则,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简介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908
第六条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1255号
千佛山校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路23号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研究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各部门、各学院参与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和业务督察组,具体负责各项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监督。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业务督察组及纪检监察部门对整个招生工作进行监督、执纪。
第四章 招生专业与计划
第十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专业及人数以教育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报考: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符合各省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考条件者。
3、身心健康,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
二、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3、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4、其他不符合本年度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
三、艺术类专业对专业及身体条件要求:
1、艺术类本科专业
(1)山东省内
①报考设计美术类专业须达到山东省2022年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本科合格线;
②报考史论类专业须达到山东省2022年文学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本科合格线;
③报考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须达到山东省2022年文学编导类专业统一考试本科合格线;
④报考书法学专业要求考生山东省2022年书法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达到225分(含)以上;
⑤报考表演专业要求考生山东省2022年服装表演类联考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女生身高需达到170cm以上、男生身高需达到182cm以上;
⑥报考舞蹈表演专业要求考生山东省2022年舞蹈类(艺术舞蹈)专业统一考试成绩达到232分(含)以上,舞蹈表演专业只招收女生,身高需达到160cm以上。
(2)山东省外
①设计美术类专业
考生报考设计美术类专业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2022年省级美术学和设计学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线。
②史论类专业
考生报考史论类专业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2022年相应类别省统考本科合格线(四川省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省统考子科类对照关系以各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③书法学专业
考生报考书法学专业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份2022年省级书法类(毛笔)专业统考本科合格线(四川省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30分(含)以上。
④表演专业
报考表演专业要求考生生源所在省份2022年表演类(服装表演)省统考成绩达到240分(含)以上;女生身高需达到170cm以上、男生身高需达到182cm以上。
2、专科报考条件:报考艺术类专科专业的考生须达到山东省2022年美术类专业专科统考合格线。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山东省内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设计美术类专业:对于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美术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一志愿考生,按综合分(综合分=美术类统考成绩×750÷300×60% 文化成绩×40%)以“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择优录取,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可调剂至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如综合分出现并列情况,取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高的;如统考成绩相同的,取外语成绩高的;如外语成绩也相同,取语文成绩高的。
史论类专业:对于省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文学编导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成绩达到70分的一志愿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以“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择优录取,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可调剂至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如高考文化成绩出现并列情况,取外语成绩高的;如外语成绩相同,取语文成绩高的;如语文成绩也相同,取省文学编导类统考成绩高的。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对于省文学编导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本科合格线、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山东省文学编导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成绩达到70分的一志愿考生,按高考文化成绩以“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如高考文化成绩出现并列情况,取外语成绩高的;如外语成绩相同,取语文成绩高的;如语文成绩也相同,取省文学编导类统考成绩高的。
书法学专业:对于省书法类专业统考成绩达到225分(含)以上且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本专业文化最低控制线(根据一志愿考生情况,划定文化最低控制线,划线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5。如遇特殊情况,划线比例做适当调整)的一志愿考生,按省统考成绩以“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择优录取,确定录取专业。如省统考成绩出现并列情况,取文化成绩高的;如文化成绩也相同,取语文成绩高的。
表演专业:对于省服装表演类联考专业成绩达到80分(含)以上且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本专业文化最低控制线(划线比例原则上以不超过山东省普通类一段线的55%划定。如遇特殊情况,划线比例做适当调整)的一志愿考生,按联考专业成绩以“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如联考专业成绩出现并列情况,取文化成绩高的;如文化成绩也相同,取外语成绩高的。
舞蹈表演专业:对于省舞蹈类(艺术舞蹈)统考成绩达到232分(含)以上且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本专业文化最低控制线(划线比例原则上以不超过山东省普通类一段线的55%划定。如遇特殊情况,划线比例做适当调整)的一志愿考生,按省统考成绩以“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如省统考成绩出现并列情况,取文化成绩高的;如文化成绩也相同,取外语成绩高的。
录取说明:
1.各专业类别不可兼报。艺术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报考专业类别,按专业类别,采用“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类别之间不进行专业调剂。
2.如遇生源省份调整录取批次,录取批次、投档比例、投档规则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为准。
第十三条 山东省内艺术类专科录取规则
按照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公布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山东省外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设计美术类专业:对于专业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美术学和设计学类专业统考本科合格线且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艺术类专业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照综合分(综合分=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成绩×750÷生源所在省份美术学和设计学类统考满分×60% 文化成绩×40%)以“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排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可调剂至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如综合分出现并列情况,取生源所在省份美术学和设计学类专业统考成绩高者;如省统考成绩也相同,取外语成绩高的;如外语成绩也相同,取语文成绩高的。
史论类专业:对于专业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相应类别专业统考本科合格线(四川省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且外语成绩达到70分的一志愿考生,按文化成绩以“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择优录取,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省统考类别相同的可调剂至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如文化成绩并列,取省统考成绩高的;如省统考成绩相同,取外语成绩高的;如外语成绩也相同,取语文成绩高的。
书法学专业:对于专业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书法类(毛笔)专业统考本科合格线(四川省执行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30分(含)以上,且文化课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艺术类专业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一志愿考生(如生源所在省份分艺术类别划定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则执行本专业所属艺术类别的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省统考成绩以“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如省统考成绩并列,取文化成绩高的;如文化成绩相同,取语文成绩高的;如语文成绩也相同,取外语成绩高的。
表演专业:对于生源所在省份表演类(服装表演)统考专业成绩达到240分(含)以上且文化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本专业文化最低控制线(划线比例原则上以不超过生源所在省份普通类本科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55%划定。如遇特殊情况,划线比例做适当调整)的一志愿考生,按省统考专业成绩以“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择优录取。如省统考专业成绩出现并列情况,取文化成绩高的;如文化成绩也相同,取外语成绩高的。
录取说明:
1.各专业类别不可兼报。艺术类专业根据进档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确定报考专业类别,按专业类别,采用“成绩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类别之间不进行专业调剂。
2.如遇生源省份调整录取批次,录取批次、投档比例、投档规则按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安排为准。
3.需要按文化成绩、综合分排序时,若生源所在省份文化课高考满分不是750分的,按比例折算后再进行排序。
第十五条 普通文史理工类本、专科专业录取规则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对已投档考生按高考文化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遵循报考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服从调剂的考生可调剂至未完成计划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对于高考文化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
录取说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进行录取。各专业选考科目要求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 文化考试语种不限,入校后学校只能提供汉语及英语教学,请非汉语及英语语种考生斟酌报考。
第十七条 因专业特点及教学需要,表演专业男女生分别招生、舞蹈表演专业只招女生,其他专业无男女性别比例限制。
第六章 入学事项
第十八条 新生入校后须接受学校组织的专业复测及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对于复测不合格、入学前后两次测试成绩差异显著的考生,学校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调查,经查实属提供虚假作品材料、替考等违规行为的,取消该生录取资格,并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倒查追责。对涉嫌犯罪的,学校将及时报案,并配合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勤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者,颁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或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第二十二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个人、机构或者单位在校外参与招生录取工作。对于以我校名义进行招生的个人、机构或者单位,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由山东工艺美术学院负责解释。
04中国人民大学
202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全称为中国人民大学,是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研究型全国重点大学,2017年首批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59号,邮编100872。
第三条 我校中法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由我校与法国索邦大学、保罗-瓦莱里大学、KEDGE商学院共建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隶属于我校的非独立法人办学单位,按照单独学校代码(中国人民大学苏州校区)招生,办学地点在我校苏州校区,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仁爱路158号,邮编215123。
第四条 我校凭借鲜明独特的专业优势、雄厚的教学科研实力,培养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及各层次的国际学生等在内的各类人才。校本部和中法学院培养的本科生,毕业时所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均为中国人民大学,证书种类均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机构;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本科生招生咨询机构。
第六条 本科生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在教育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科生招生社会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要求,我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毕业生就业情况、考生对我校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第八条 我校本科生招生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含各招生专业或专业类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我校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档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原则上不超过105%。
第十条 我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线上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十一条 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规范有序、质量优先的原则。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我校普通本科层次的招生包括普通本科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特殊类型招生包括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计划、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港澳台侨生等。其中,报考强基计划、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音乐表演)、香港中学文凭考试、澳门保送生、台湾高中毕业生等招生类型的考生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参加我校组织的校考测试;高校专项计划(圆梦计划)考生需根据招生简章要求,提交报名材料。
第十三条 我校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素质,择优选拔人才。
第十四条 投档时,在安排分省(区、市)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中,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我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我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五条 对于符合我校录取标准的考生,我校按照投档成绩排队顺序进行录取。高考改革省份投档考生须满足我校选考科目要求。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取;同分排序后仍完全相同的,我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
第十六条 确定录取专业时,不设置分数级差。考生分科类(或选考科目或首选科目)按投档成绩排队,从高分到低分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第十七条 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采取分数清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我校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我校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专业只招收全国统一高考科目中外语为英语语种的考生;法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收英语或法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十二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如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外语口试,考生须参加口试且成绩合格。外语类保送生无此项要求。
第二十三条 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办法,按照教育部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我校本年度相关类型招生简章及合格生公示等规定执行。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毕业生计划、新疆协作计划(民考汉)及国家民委专项计划的编报及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民族教育司领导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 我校提前批普通类专业(不含国家专项及安排在提前批录取的特殊类型招生项目)及中法学院各专业录取的新生,入学后转专业范围限定为招生专业所在学院。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费标准:外语类专业每学年6000元,艺术类专业每学年10000元,中法学院专业为每学年60000元,其他专业均为每学年5000元。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学费。
第二十七条 住宿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一般为每学年650—1200元;中法学院学生住宿费在国内期间约为2200元/年,在法国期间按照法方高校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全方位关心、多元化资助、分层次实施、保重点对象”的工作思路,工作中助困与育人相结合,不断创新丰富资助工作形式,拓展资助渠道,整合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标准和资助对象精准,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全面保障。电子邮箱:zizhuban@ruc.edu。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通过我校阳光招生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一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原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05四川大学
2022年普通类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工作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大学(国标代码10610),英文译名:Sichuan University ,上级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类型为全日制公办本科。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修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四川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授予学位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四川大学是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布局在西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综合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四川大学由原四川大学、原成都科技大学、原华西医科大学三所全国重点大学经过两次合并而成。原四川大学起始于1896年四川总督鹿传霖奉光绪特旨创办的四川中西学堂,是西南地区最早的近代高等学校;原成都科技大学是新中国院系调整时组建的第一批多科型工科院校;原华西医科大学源于1910年在成都创办的华西协合大学,是西南地区最早的西式大学和国内最早培养研究生的大学之一。
四川大学地处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天府之国”的成都,现有望江、华西和江安三个校区,学生在校期间将在相应校区就读。
第四条 四川大学将全面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大力推进招生阳光工程,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四川大学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本科招生重大政策,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川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四川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组织实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四川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认真落实各类专项计划,努力促进区域和城乡入学机会更加公平。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人数、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学校发展规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计划,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等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预留计划为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情况。
第八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各省公布计划的105%以内。平行志愿的批次,若计划未完成则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在本科第一批次线上征集志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参照该省份确定的部分特殊类型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非平行志愿的批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四川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第九条 对进档考生的录取,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其它没有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进档考生同分的排序规则。若投档成绩已显示了该省的排序规则分值,则按照该省显示的排序规则分值执行。若投档成绩没有显示该省的排序规则分值,当投档成绩相同时,语文 数学 外语的成绩总和高者优先;若语文 数学 外语成绩总和相同,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于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四川大学按照生源所在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选考科目和录取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四川大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国家政策性加分以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三条 外语类专业要求英语或本专业语种,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考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口腔医学(“5 3”一体化)专业实施一体化人才培养,即5年本科阶段合格者直接进入本校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的3年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阶段。口腔医学专业由于学习、就业的特殊性,左利手(俗称“左撇子”)的考生谨慎报考。
第十五条 临床医学(卓越检验医师试验班)培养高层次临床检验医师。该试验班本科阶段为五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依托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华西医院),培养国家紧缺的高层次临床检验医学领军人才,合格毕业生授医学学士学位。优秀毕业生获得推免研究生资格的,研究生阶段攻读临床检验诊断学硕士专业学位,并可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六条 四川大学匹兹堡学院开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工业工程(中外合作办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材料科学与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五个专业,入校后只允许在匹兹堡学院内申请转专业。
四川大学与德国克劳斯塔尔工业大学合作开办的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入校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七条 部分专业开展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试点,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者,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第十八条 护理学专业入校后不能转专业。
第十九条 美术学(理论研究)专业在普通本科批次(一批次)招生,并执行该批次录取规则,报考考生无需参加生源省份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
第二十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四川大学执行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以及四川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新生入学复查工作。考生须诚实守信,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二条 根据属地化原则,四川大学按四川省有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和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四川大学2022年本科招生专业目录或在各省公布的2022年招生计划目录中查看,如遇国家和四川省调整收费标准,则我校执行新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校前可持有关证明在生源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在入校后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贷款、学费缓交等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四川大学对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和高校专项(励志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另行制定相关招生简章。对国家专项、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招生,根据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四川大学按照教育部相关规定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以当年公布的为准。预科阶段在四川大学就读,期间不分专业;预科阶段学习结束后,对于预科结业考核合格者,学校根据预科阶段学业成绩及表现,结合学生志愿确定专业,转入本科阶段学习。
第二十六条 四川大学选拔遵守招生政策法规,熟悉招生业务的人员参加招生录取工作。招生工作人员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工作,签订《四川大学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责任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核准公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四川大学本科招生网和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平台向社会发布,对于各种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学校公布的完整的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招生章程由四川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