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益诉讼领域的不断扩展,破坏水源地、非法捕捞、盗采海砂等危害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逐步纳入到检察机关的办案范围。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直面以上“老大难”问题,提起各类公益诉讼,令百姓拍手叫好。而半月谈记者采访了解到,调查取证难、公益损害鉴定难、检察建议刚性不足……一系列难题和困境正在妨碍检察机关的办案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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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权没有制度保障
海口海事法院近期公开审理了海南省首例海洋环保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令被告赔偿环境污染损害860多万元,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对此,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刘佳灵长舒了一口气:“那么多天的蹲守和走访,值了!”
对于这类公益诉讼案件,检察官的调查取证工作绝非易事,既不能让当事双方自行举证,也不能像警察一样可以合法使用暴力。刘佳灵告诉半月谈记者,他们取证调查,就像记者暗访一样。
2018年10月下旬起,海口市政府12345热线多次接到市民举报,称海口美丽沙附近海域有运泥船倾倒建筑垃圾,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随后以此为线索展开调查。
“该海域外是个建筑工地,院墙围得严严实实,我们根本进不去,强闯又怕打草惊蛇。”刘佳灵说,在长期蹲守的基础上,她和同事利用无人机和无人船拍摄到:海南中汇疏浚工程公司的一艘运泥船多次在近海运送建筑垃圾,船尾的滚滚污泥在海面形成一条条长长的尾巴。
“这些照片和视频成了证实被告实施非法倾废行为的关键证据。”刘佳灵说,如果采取正常调查手段,违法者根本不会理他们,他们也拿违法者没办法。
这样的调查困境因何产生?文昌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林芳明认为,主要是目前检察官的调查权没有制度保障,被调查对象没有配合调查的法定义务,法律也没有明确不配合取证的后果。“有些部门对公益诉讼检察制度存在误解,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持抵触情绪,不配合甚至阻挠。”林芳明说。
文昌市检察院龙楼检察室检察官李豪表示,随着公益诉讼领域不断扩展,许多领域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要边干边学,特别在收集证据时缺乏技术侦查能力和相关设备,他们普遍有本领恐慌之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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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损害量化难,修复难
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官们还面临一个棘手问题,即:如何量化损害的价值、确定赔偿的标准?
以上述非法倾倒建筑垃圾为例,经评估,涉案船舶倾倒入海的建筑垃圾中含有镉、汞、镍、铅、砷、铜等有害有毒物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倾倒数量认定前后就有3个版本:海口市海洋局举办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显示违法倾倒的总量为7580.56立方米;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的倾倒量为15791.616立方米;而受检察机关委托、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院评估鉴定的倾倒量为69360立方米。几个版本数据间最大相差有9倍多。
“不少公益侵害、损害现有技术难以科学量化,请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费用高,检察机关难以承担,而且专家意见能否作为合法证据还不确定。所幸,在此案中,被告提出抗辩,一审法院仍采信了专家意见。但被告提起上诉,二审怎么判还不好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刘本荣说。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非法盗采海砂案件中,非法盗采海砂近年来在海南愈演愈烈,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追究违法者损害环境的赔偿责任,海洋执法部门仅通过行政处罚进行打击,这样的违法成本远远低于采砂收益。而要想鉴定盗采海砂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海南省内有资质的机构不全,对其中涉及的特殊情形难以鉴定。
“生态修复费用是多少、赔偿金归谁、怎么管理使用、怎么修复等问题缺乏配套机制,一些执法部门对追究损害赔偿责任认识不一,积极性不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王帮元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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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检察建议屡屡沦为“一纸空文”
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通过“对簿公堂”以法律判决来强制解决只是路径之一,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个人整改则是更为常用的手段。但目前,诉前检察建议,效果并不理想。
文昌市冯家湾海域长期放置大量“绝户网”非法捕鱼,文昌检察机关先后于2016年、2018年两次向文昌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但该局重形式、轻效果,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并没有全面履职,致使辖区海域定置网非法捕捞现象长时间、大面积存在。
为此,检察机关只好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海洋渔业部门遂被判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落实。“不触及痛处,谁都不会重视。”负责整改工作的文昌市农业农村局局长洪忠师说。
在海南西部临高县的一次违法建筑占用海防林的调研中,检察机关发现两家船厂未经审批非法占用林地,向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该局虽回复了检察机关,但并未对两船主抗拒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查处,也未对两造船厂进行拆除。
万泉河水源地牛路岭自然保护区多年来存在套种槟榔等经济林上万亩、“蚕食”天然林现象,保护区生态遭到大面积破坏。但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近一年半时间内,原林业主管部门琼海市农林局、现琼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虽就此开展了一些调查,向部分违法者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理,也未按检察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法行为,更没有切实可行的综合整治方案。不得已,检察机关只能提起诉讼。
刘本荣说,一些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起来遭遇的阻力大,难以突破,部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心被追责、影响政绩,对检察建议书敷衍塞责甚至不配合,公益诉讼成效整体上面临很大的反弹风险。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顺华认为,要啃下公益侵害这块硬骨头,通过一份检察建议、一场案件起诉往往难以奏效,仅运用诉前检察建议、起诉、支持起诉等法定方式也有明显局限。海南检察机关正探索“调查报告 检察建议”“个案监督 类案监督”“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起诉 借势发力”“民事公益诉讼 回头督促”“办案 联席会议”等方式,用组合拳打好捍卫公益之战。
(来源:半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