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今天小编就来聊一聊关于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判决书?接下来我们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判决书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阴检刑诉〔2021〕4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0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1年6月17日被华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7月20日被华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华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1日10时左右,在华阴市0五一基地北门外路东射击长廊里施工现场,被告人杨某某、其父杨山某二人与刘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打架,致正在人字梯上施工的刘某某从人字梯上摔下,造成刘某某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刘某某摔倒后与杨山某在地上厮打,被告人杨某某用拳头击打刘某某左肩后背,用脚踢刘某某头部,造成刘某某左肩胛骨骨折。经华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左侧肩胛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右足跟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熊某某、曹某某、周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杰
书 记 员:张欢
2021年10月20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