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据荔枝新闻报道,一对情侣分手后,男方要求女方退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总计4万多元,并将其告上了法庭。最终,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女方偿还4万多元的借款。此事在网络引发热议,登上热搜。
据媒体了解,该案件中的被告张女士称,这4万多元是李先生支持她创业开美甲店,自愿赠与的资金,如果二人之间是借贷关系的话,当时可以签合同,然而这些都没有。对此,李先生则称,他从未表示过是赠与,而且每笔数额都是2000元、5000元,并不是表达爱意的特别数额。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金融庭法官索中宝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装凭证,提请民间借贷诉讼的,被告提出抗辩,需要主张是其他债务,或者是之前有其他借款的,需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被告抗辩是基于双方恋爱关系的赠与,应该提供相应证据,她现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她的主张。
备受关注的是,如何界定情侣双方的金钱往来是赠与还是借款呢?在上述事例中,为什么不是男方举证他给女方的钱为借贷,而是让女方举证男方的钱是赠与?一时间,对于“情侣分手后要不要还钱”的问题再度成为网友们谈论的热点。
5月21日,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国蓓在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情侣之间为日常生活而产生的支出或消费,或者一方给另一方购买的价值不大的礼物,一般会视为共同消费行为和赠与行为,这是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的判断。但如果金额较大或者为特定目的的给付,例如本案当中为开美甲店,因经营所用的资金,就难以认定为赠与,除非主张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给付资金的性质是赠与。
对于为何是女方举证男方的钱是赠与一事,李国蓓称,“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意行为,由于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受赠与人没有相对应的合同义务,即使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双方合同义务也是不对等的。“因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才能成立,当一方主张是赠与,另一方主张不是赠与,对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主张赠与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亦表示,依据民事案件的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男方已经主张发生转款的事实存在,女方要对此提出相应的证据抗辩,提供证据证明男方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认为借款关系成立。
“如果是真的赠与,女方可以提供转账前后的聊天记录,或者事后明确该款的性质,提供证综合判决该笔款项的用途。若举证不能,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即归还钱款。”付建说。
与此同时,付建还进一步表示,双方恋爱过程中,涉及的交易往来,对金额的性质,最直接的方式是转款附言或者发信息声明款项性质,若是为了避免一时的不好意思,而对款项不进行充分说明,那么在无法界定的情况下,会产生纠纷。
该事件在网上发酵后,有网友调侃,以后恋爱期间若对方转账都要附加一句话,女方说“这个节日红包我很喜欢”以规避认定为借款,而男方则避免出现暧昧词汇,以认定为借款,分手时可主张返还。
上述说法是否有一定道理呢?对此,李国蓓表示,情侣双方在日常生活中的资金往来,除了赠与和借贷关系外,也可能存在其他多种情况。例如,之前先有借款后为还款的情况,又例如一方借用另一方账户,实际两个账户为一方控制等。
“这种情况只能是针对超出一般日常礼品馈赠的特殊情形,在给付前,双方需要明确给付的性质。日常生活当中,小额给付,无须也没有必要谨小慎微的相处。情侣之间,除了财物给付,还有对情感的妥善处理,如果事无巨细都要想办法留痕迹、留证据,势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情感的进一步升温。” 李国蓓说。
红星新闻记者 罗丹妮
编辑 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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