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全媒体记者 郭振亮
近日,信用中国(山东青岛)公示了青北市监处罚〔2022〕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2年1月6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市北区长沙路18号(保利天珺项目生活区12号房)的青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铁长沙路站城市综合体项目一期)工地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货架有“金锣牌特品特香王”(火腿肠)7个,生产日期2021年6月9日,保质期6个月;“世汇佳牌鸡肉肠”(火腿肠)1个,生产日期2021年5月26日,保质期180天;“泡面伴侣火腿肠”1个,生产日期2021年5月13日,保质期180天;“龙大肉食果木烤火腿肠”2个,生产日期2021年4月14日,保质期90天;“龙大肉食梨木烤火腿肠”2个,生产日期2021年5月23日,保质期90天;“波尼亚小牛仔香肠”5个,生产日期2021年8月18日,保质期90天;“华伟牌盐水鸡肉肠”4个,生产日期2021年9月4日,保质期90天。上述食品在检查时均超过保质期,且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
依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3月28日,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给予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三、没收被扣押的食品(详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