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讲人:李均明
演讲地点: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日知”系列讲座
演讲时间:二〇二一年十月
发现过程
2010年6月22日,在施工中的长沙市中心五一广场东南侧的地铁2号线“五一广场站”下,于距地表6米深的地下隧道工地中发现了简牍。由于其地点在五一大道边,人、车流量很大,考古队不得不在发掘区安装围挡,然后在围挡之中开挖范围为6.8×9.6米的方坑。
至8月5日,发掘到地表以下3.81米时,井窖口露出。井窖口呈不规则圆形,直径3.6米。井窖深1.5米,窖壁规整,底部平整。窖内堆积分三层:第一层为灰黑色土层,厚0.22~0.32米,出土简牍以木简为主;第二层为灰黄色土层,厚0.23~0.38米,除木简外,另有少量竹简出土;第三层呈灰黑色,厚0.8~0.95米,出土简牍较多,有木质简牍和竹简。
李均明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战国秦汉魏晋出土文献与历史研究、法制史研究。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简牍的整理与研究》(15ZDB033);参与国家文物局边疆考古项目《悬泉汉简》的整理工作;参与《长沙走马楼西汉简》《江苏连云港尹湾汉墓简牍》《青海大通上孙家寨汉简》等的整理研究工作;参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出土简帛与古史再建”(09JZD0042);参与《简牍志》的策划。
清理时,考古人员采取了悬浮式作业,即在井窖上架设钢管、木板、绳索,避免清理人员双脚直接踩在窖内堆积上而造成破坏。
总体上,发掘者先清理井窖内东部堆积,后清理西部堆积,最后再将所有泥土筛查一遍。其中,简牍发掘采取分块整体提取的方法,将出土简牍分装在66个大盆和144个小盆中,然后在室内按自然坨分类,再逐简进行清理,并为每支简编出土号码。
了解这些发掘过程及堆积层次,对我们读懂简牍编号很有帮助。以CWJ1③:292—7为例,C表示长沙,W表示五一广场,J表示井窖,1为井的编号,③指井窖中的第三层堆积层。292是一坨简牍集合体,7是其中一支简牍号。
这次发掘出土简牍近七千枚,主要是东汉和帝至安帝期间物,质材为竹、木。其中木质简牍由于木质素较密而保存较好,而竹简质量较差。由于井窖内污染物(尤其是城市管道所生铁锈的结晶)较多,简牍字迹磨损腐蚀相对严重。
价值评估
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数量近七千枚,是全国东汉简牍中数量最多的一批。全国汉简出土总量虽然很多,但大部分是西汉简及三国简,而以往西北地区所见东汉简牍绝大多数是东汉初年的,到东汉中晚期的极少。所以,五一东汉简的出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补缺的作用。
除了自身体量大,能够用它独立进行研究之外,还有一个最大的优势是同一地点与之相关、可资比较的简牍资料很多,多达全国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如果延伸到整个湖南境内出土的简牍,总数已经超过全国的半数,差不多达到三分之二。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清理实况。
可以说,长沙五一广场及周边地区的古井出简是一种“井喷”。走马楼22号井已出土十万左右的三国简,少年宫也出土了一些尚未公布的秦简、汉简,周围的楚墓、渔阳王后墓等都出过简牍。等到之后周边新建高楼、深挖地基时,可能还会有更多简牍出土。
因此,五一广场简可以从横向及纵向两个角度进行比较研究,体现出关联性极强的特点。第一,可以与同时代或稍晚的简牍进行横向比较,如东牌楼东汉简牍、尚德街东汉简牍等;第二,可以与不同时代的、年代跨度大的简牍进行纵向比较,如走马楼西汉简牍、走马楼三国吴简牍等。
走马楼西汉简牍、走马楼三国吴简牍与五一广场简有密切关联,从其中反映的制度演变可以看出发展脉络。例如,五一简中出现了“里”“丘”,到走马楼吴简中“丘”就有很多了,说明东汉时期已有“丘”这种编制。
另外,五一广场之外的长沙马王堆汉墓、渔阳王后墓简牍、湖南境内的里耶秦简、益阳兔子山简牍乃至岳麓书院藏秦简与之都有相关性。
为何此处会出土大量简牍?原因在于,从楚国开始在长沙建造城邑,秦汉之际设长沙郡,西汉设长沙国,东汉恢复长沙郡,五一广场区域皆为郡、国及临湘县、临湘侯国官署所在地,一直到明、清设长沙府,治所仍在五一广场区域,沿袭了两千多年,必然沉积大量的文化遗存。墓葬出土简牍通常在当时城郊,而井窖出土简牍则在城中衙署。
另外,五一广场在古代算是个小盆地,四周都是地势较高的丘陵,西边是湘江,于是形成的极厚的堆积层。以往,长沙出土过楚简(五里牌、仰天湖、杨家湾)及马王堆汉墓简牍帛书等,此次五一广场再出土从秦到三国的各个时代的简牍就不足为奇了。
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两行”。
形制述要
五一广场简牍数量惊人,形制也多种多样,常见者有简、牍、楬、檄、封检等,大多与西汉简所见相同,大体包含简牍文书的六大类型。最富特色者为“合檄”及“两行”。
“檄”是简牍形制的一种,也指一类文书形式。因其不同的封缄方式、用途等,又分为合檄、板檄、羽檄等。板檄通常是用于书写公开的文告;而合檄是上下两片相合之檄,具保密作用,在西汉简中比较少见。
合檄的正文都写在凹槽底部,但题署文字的位置及封泥槽的数量不同。长沙市考古所曾蠡测合檄的四类形式:第一类合檄之凹形底板两端留出较长的平面,可用于书写说明文字,盖板仅设一个封泥槽;第二类合檄之底板与盖板与第一类相同,但盖板上设两个封泥槽,说明文字当亦写在底两端的平面上;第三类合檄之凹形底板两端留出的平面很短,不足以书写说明文字,故说明文字当写在盖板上,盖板设一个封泥槽;第四类合檄之形式与第三类同,但盖板上设两个封泥槽。除上述四种形式外,不排除还有其他形式的可能。
“两行”是宽简的称谓,由于其上通常能书写两行字而得名(西北简中就有这种称呼)。与之相对的,一般简只能写一行字。长沙五一广场出土东汉简牍中两行简所占比例甚多,大多长约23厘米、宽约3厘米,较短者22.6厘米,较宽者3.4厘米。通常存两道编痕,将每支简分成三栏,顶格书写,不留天地,满简可写70字左右,是单行简书写量的一倍。从编痕看,“两行”简通常是编联成册的。
“两行”简大多写在较宽的同一个平面上,但亦见书于横截面为屋脊形的两个平面者,如《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编者云:“出土实物所见‘两行’,每每将简面修治成屋脊形,每个侧面各写一行。”又有走马楼西汉简所见竹“两行”也是屋脊形,把有弧度的竹青面削出两个平面用来写字,甚至还保留了不少竹筒。
“两行”所见文字通常较清晰,但竹简就往往比较模糊。因为简一般是打草稿用的,保持最原始、没有改动的面貌,比较正式的文件写在“两行”上。
社会面貌
五一广场简牍涉及东汉官僚制度、司法、交通、商业等各个方面。
1.管理模式
此管理模式主要是针对临湘县,也涉及长沙郡。按现在所见简牍,当时设有两个三级系统:一是行政系统,即“县、乡、里(丘)”;二是治安监督系统,即“县、部、亭”。这两个系统之间不是完全隔绝的,而是相互联系、各有分工的。例如,治安系统的“贼捕掾”到农忙时节就改称为“劝农贼捕掾”,同时负有监督生产的职责。
县廷之中,县令主管全面工作,县丞主管文职,左、右尉主管武职治安。县廷还设有廷掾、主簿、令史等负责机关工作。
关于诸曹,简牍中反复出现而且职责明确者如:功曹主管人事,贼曹主管治安,户曹主管户籍人口,金曹主管财务,仓曹主管粮草物资。诸曹皆设曹掾、史、助史负责本曹事务。此外,尚见尉曹管理邮卒。简文所见辞曹、奏曹应当是太守府的编制。
许多掾史冠以事务名称,这显然是有针对性的安排,特定官职管理特定事务,如邮亭掾、委输掾、江湖掾、平法掾、案狱掾、领讼掾、安民史。像“江湖掾”这样的官职中原很可能少见,而且也没有相应的“江湖曹”,应正是根据事务本身为官职命名。另外,常年设置“待事掾”,机动安排,处理各项事务。
2.行政系统
行政系统总体上是“县、乡、里”的三级制。县廷诸曹中与此系统关系比较密切的是户曹、金曹、仓曹,涉及户口、土地、劳役、租税的管理。
此系统的核心是诸乡,常见的乡有桑乡、沮乡、沩乡、漻阳乡、长赖乡、南乡、戴乡、小武陵乡等,许多乡名仍然可见于走马楼三国吴简。走马楼吴简中出现的“乡”更多,这对研究地方发展沿革很有启发。
乡设有秩或啬夫、乡佐、助佐、史、小史、干等各类细小官职,处理本乡各项工作,也常冠以事务名,如丈田史、趣租史之类,事务繁多。
除了以上的官职信息,简牍中还反映了诸多有趣的细节。例如,乡吏与老百姓经常打交道,利益冲突在所难免。例如,《五一简》【三】1140记载了“力与男子伍纯争言闘,力为纯所伤,凡创四所”的故事。
3.治安体系的架构与吏员配置
五一简大多为贼曹文书,所以对治安监督体系的记载相对详尽。此治安机构也是三级架构,即“县、部、亭”。
县廷之中,县令是治安的总负责人,遇到重大案件时需要亲自出马,如《五一简》【五】1776的“君追贼逢门亭部”、《五一简》【一】351的“君追贼磨亭部”等。县丞协助县令,主要负责内勤。左、右尉也负责协助县令,侧重外勤行动。
贼曹为县级治安机关,主内勤。设有左、右贼曹(省称“左贼”“右贼”),二者当有分工,右贼曹管辖县治周边,左贼曹则管辖全县更大范围。又设贼曹掾,但贼曹掾的身份尚待深入研究。另外,贼曹机关尚设贼曹史、助史办理具体事务及文书工作。
诸部(警区)则是贼曹的派出机构,执行外勤行动。现在所见临湘县凡七部:左部、右部、东部、西部、北部、南部、桑乡部。每部皆设贼捕掾及游徼,又设贼捕史协助工作。诸部贼捕掾或可统称为“贼曹掾”,各部贼捕掾回到贼曹时即可称为“贼曹掾”。另外,门下游徼、寺中游徼具体属于哪一部还需要研究,我推测属于右部,是城中安保人员的首领。
“外部贼曹掾”与“前部贼捕掾”的称呼比较特殊,所见“部”字皆为动词,是部署、安排的意思,如《史记·淮阴侯列传》:“欲发以袭吕后、太子,部署已定。”这种用法五一简亦屡见,如《五一简》【一】156“前以府书部守史沅纲,柤乡陵亭长王岑、蔡英逐捕沩乡干胡苍、黄阳”、《五一简》【三】876“辄部贼曹掾黄纳、游徼李临逐召贤……书到,亟部吏与纳并力逐召贤等必得”,都是部署安排的意思。“前部”之“前”指以前、之前,则“前部”指之前的安排。同理,“外部掾”泛指部署在外的曹掾。“外部贼曹掾”则指部署在外的贼曹掾,实指诸部贼捕掾。
各亭皆设亭长、亭卒。“亭”与“部”是连贯的,可确定二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如:①都亭、御门亭、庾门亭(庾亭)、监亭、阳马亭、南亭、南门亭、三门亭、小武陵亭、广成亭归左部管辖;②市亭、西市亭、曲平亭归右部管辖;③长赖亭、爢亭、磨亭、广亭归北部或桑乡部管辖;④杅亭、效功亭(效亭)、驷望亭归东部管辖;⑤尚有郭亭、南山亭、高置亭、雍亭、波亭未知归属。以上隶属关系仅据已公布资料,之后可根据新材料进行补充。
还有都伍长、大伍长、小伍长协助亭长工作,他们生活在基层,与百姓关系紧密,在各个亭中地位重要。另外还有治安附属机构“临湘狱”,设狱掾、狱司空、狱书佐、狱史、狱助史等职。
4.治安系统的运作机制
(1)内勤。内勤指贼曹机关的内部工作,多见于“君教”木牍,有特定的程序。例如:
君教若
左贼史颜、迁白:府檄曰:乡佐张鲔、小史石竟、少郑、平殴杀费栎,亡入醴陵界。竟还归临湘,不处鲔从迹所,断绝。案文书:前部贼捕掾蔡错、游徼石封、亭长唐旷等逐捕鲔、平、竟,迹绝醴陵椟亭部劣淳丘干溲山中。前以处言,如府书。丞优、掾隗议:请□却贼捕掾错等,白草。
《五一简》【二】427
据此,我们可梳理出当时东汉贼曹机关工作(即内勤)的三个程序:
首先,由史、助史负责文件的起草、收发、存档,处理具体的机关事务。
贼曹诸史通常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起草文件或经办具体事务。
再者,诸史起草的文件及具体处理的事务,须送呈丞、掾审阅,并由丞、掾共同提出解决方案。实质而言,贼曹机关的工作是由丞、掾主持监管。
最后呈送县令批示,即木牍所云“君教”。“君教”二字是提前写上的,如果县令完全同意所呈文件的内容,则签署“诺”字,“诺”有时也写成“若”。如有其他想法,则署具体意见。
(2)外勤。外勤指贼曹机关之外的警务行动,大的行动由诸部贼捕掾、游徼、亭长共同执行。如:
永初元年正月癸酉朔廿日壬辰,东部劝农贼捕掾迁、游徼尚、驷望亭长范叩头死罪敢言之。廷书曰:言男子吴辅斗伤弟妻爢,亡,逐捕有书。辅以微辨贼伤爢,所犯无
《五一简》【一】230A
东部劝农贼捕掾黄迁名印
史白开
正月日邮人以来
《五一简》【一】230B
五一广场简所见许多(不是全部)三人共同署名者,大多亦属贼捕掾、游徼、亭长组合。诸警务区业务范围甚广,当以刑事案件为主,亦包括民事案件与纠纷。
发生重大案件时,县尉常常出面协调指挥,如《五一简》【二】695的“府前言:诡课左尉训案:贼捕掾竟范、游徼□□亭长龙贪逐捕杀人”。
(3)联勤。联勤是针对特定事务的联合行动(包括多亭、多部、多曹的联合)。如《五一简》【三】1022记载御门、庾门、逢门亭的多亭联合行动,又如《五一简》【五】1752 1755所载案件或为跨地域犯罪,所以北部、桑乡部的贼捕掾、游徼及各部属下的广亭、肥例亭联合行动,并共同署名上报文件。
(4)辖地责任制。辖地责任制指所辖区域发生的事情由所在首长承担责任,逐级贯彻。如前文所见,诸亭发生的事情,先由亭长处理,再报所在部。所在部之贼捕掾、游徼与事发亭共同行动做进一步处理。如果事情严重,则县尉、县令也会出面。《张家山汉简·捕律》亦有这方面的记载:“一岁中盗贼发而令、丞、尉所不觉知三发以上,皆为不胜任,免之。”
(5)县廷机关的值班制度。五一广场简中有很多“直符书”,即无事发生时报平安的值班报告。如果出现异常情况,即所谓的“发觉得”,需要做具体汇报。《五一简》【六】2187就记录了永初三年正月的一个恶性案件,大意是贼曹值班的一群人玩忽职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5.司法特色
(1)秘密刑侦。简牍中多有秘密侦察的记载,如《五一简》【一】426B所载南部游徼张栩等人“阴微起居”之事。
密而不宣称“阴”,如《汉书·周仁传》“仁为人阴重不泄”,颜师古注:“阴,密也。”隐秘的行为则称“微”,如《说文》:“微,隐行也。”简文中“阴”“微”连用则进一步强化对行为隐秘性的表现,秘密行动即称为“阴微”。
有的简文称“阴微推起”指进行秘密调查,“阴微求捕”指秘密抓捕。有的又云“尽力广布耳目”,指尽可能广泛地布设侦察人员,是进行秘密行动的重要举措。
(2)合验。“合验”指的是多人、多角度对证,重视证据核查。五一简常见“掺验”一词,亦称“参验”“合验”“检验”,全称叫“明证检验”,意义相类,皆指对案件进行多人、多角度的核查验证,例如《五一简》【一】338所载“亟考实奸诈,掺验,正处,言”。它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有助于提高司法质量。
当时取证的范围比较广泛,除了直接当事人,知情的家庭成员、左邻右舍及所在里的负责人都可能被讯问并作证。债务纠纷中,当债权与债务双方说法不一时,见证人的证言尤显重要,对司法官的判断举足轻重。
长沙五一广场简牍所见,东汉司法实践中,取证对质是不可或缺的环节,通常能做到多角度广泛取证,经过严肃对质检验,从而保障判决之公平合理。如果不对质核查,则称为“无检验”,是失职行为。
(3)对单位的行政处罚——谪。出土文献如居延汉简中,多见对个人的行政处罚叫“适”(谪)。五一广场简中亦见对个人的处罚“谪”,如:
君教若
右贼史牧、兼史蒙、胜白:右部贼捕掾敬等椟言:男子张度与黄叔争言斗,度拔刀欲斫叔不中,无状。适度作下津横屋二月,以付将吏嵩。守丞护、掾英议如敬等言,请属左□曹……
《五一简》【一】307
五一简与其他出土文献的不同在于,“谪”又作为对单位的谪罚,如:
A面:兼逢门亭长德叩头死罪白。别行当会月廿九日旦赍诣曹。德所部溏丘男子区抚□丘娄德诣发所,以故不赍诣曹,不
B面:知德有解。适出卒一人作官寺,愿蒙列理乞适恩,唯明廷。德愚戆惶恐叩头死罪死罪。
三月九日丙戌白
《五一简》2498
西汉以后的谪罚大多是针对在职官吏的(不是全部),所涉虽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但影响官吏政绩的好坏。如《汉书·游侠传》:“遵曰‘满百乃相闻’故事,有百适者斥,满百,西曹白请斥。”知累犯必遭更严厉的惩罚。
6.水路交通
湘江古称“湘水”,是连接长江流域和珠江流域的黄金水道,这种地理情况在五一广场简牍中多有反映。如《五一简》【一】383记录不知名男子从南郡驾船到长沙郡之攸县,路程很长;《五一简》【一】395云“其日铺时起柚州,日未入到(见图1)亭东岸”,体现出行船已经可有一日的路程。图1
除了百姓的日常乘船,长沙一带官员也多有公务乘船的情况。例如,《五一简》【二】510“送吏刺船上下者”,官员处理公务往往需要通过乘船赶赴他处,体现出水路交通在长沙的重要性。又如《五一简》【五】2190反映了沿岸收税以及相关部门核实税收的情况。
水路交通如此发达,船的类型亦是多种多样。五一广场简中可见的已有扁船、栱船等,《五一简》【三】948还反映了停泊船只鳞次栉比的细节。
关于船的载运量,《五一简》【四】1505记载“持麻八千斤之临湘”,一次运输量之大可见一斑。
除了湘水主流,许多支流小溪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五一简》【一】91描述了利用“漻溪”“横溪”运送粮食的情况,此次粮食交易数量不少,非人力所能承担,沿溪水进行,无疑利用了水运之便。另外,支流溪水宽度通常不大,故可架设桥梁,实现水陆联运,如《五一简》【三】923 1474提及“横溪桥下”。除有船运之便,尚有放竹木排之利。
值得注意的是,水路运输中亦有袭击案件,即海盗式抢劫。如《五一简》【五】1862记载“道劫取钱物”之事。由于水路交通发达且存在不安全因素,东汉政府对水道管理必不可少。临湘县廷设有江湖掾专管水道事宜,沿江沿溪设固定的亭或临时性的例亭检查过往船只人员。《五一简》【四】1448 1387记载了“船刺”,即过往船只人员的登记。
7.行业与市场
五一简中有许多关于身份认证的记载,所记项目包括个人职业,为我们了解行业分工提供了宝贵信息。如《五一简》【一】126中“以田作”“绩纺”“给事县备狱书佐”皆为职业情况的记录。五一简所见,从事农业耕作、纺织、为吏的职业出现的频率最高。前二者是由于从业人口众多,后者是由于活动最频繁的缘故,所以出现频率高。
从事农业的众多人群中,除了拥有土地的自耕农,有部分人是靠佃作为生,《五一简》【五】1713 2158 1739“皆以佃作”、《五一简》【一】380“以佃作为事”都反映了这个事实。
与手工纺织对应的是品种繁多的纺织品与衣物上市,罗小华关于五一简名物考的文章中有详细的讨论。
与上述三大职业相伴,活动比较频繁的还有商人。在五一简中,“商贾”“贾贩”是商人及其活动的统称,简文中也有关于其贩卖物品的记载,如卖鱼、卖日常生活用品等。从具体交易中可看出,当时商品种类繁多,生意兴隆,尤其是生活用品的零售最红火,五一简中关于物价的资料也非常丰富。
由于商业发达,临湘有专门的市场,并设官治理,如《五一简》2953“市有秩豊、佐封”。
集市之外的交易,主要是田宅奴隶等资产,如《五一简》【二】495记载了一份瓜分财产的清单:“得利里宅一区、大奴柱、小奴胡、下头缯肆一孔;王得竹遂里宅一区、大婢益、小奴秩、上头缯肆一孔。”上述资产可以瓜分,当亦可买卖。
此外,还有职业驾船人“船师”、歌舞演员“儛子”等职业。
8.移民政策
东汉时期的很多移民政策是有诏书根据的,五一广场简牍中也反映了不少移民的情况,例如:
永元……本县奇乡民,前流客,留占着。以十三年案筭后,还归本乡。与男子蔡羽、石放等相比。当以诏书随人在所占。忠叩头死罪死罪。得、闳、豊俓移369书,辄逐召定,考问,辞:本县奇乡民,前流客,占属临湘南乡乐成里。今欲还本乡,埶不复还归临湘。愿以诏书随人在所占,谨听受。占定西81平里,人名年纪如牒。唯……叩头死罪死罪敢言之。479
……湘,写移书御,唯令史白长吏,部其乡吏明削除384定名数,无令重。叩头叩头,如诏书律令。
七月七日开
掾虑、助史昆、着387
已384B
以上节录杨小亮所复原册书的片段。据其他简文,此例所见移民本人叫“逢定”。杨小亮认为,逢定原为连道县奇乡人,流亡至临湘南乡,遂入南乡户籍。“十三年案筭后”之“十三年”当为永元十三年。
“当以诏书随人在所占”,周海锋认为“当指东汉永元年间颁布的安置流民的系列诏书”,并引用永元六年三月庚寅诏书和十五年春闰月乙未诏书加以说明。
杨小亮认为,流民问题一直是困扰两汉的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安抚流民乃至允许流民在流亡地“着籍”的政策当出现得更早。《后汉书》中有诸多例证,如:建武六年(公元30年)李忠迁丹阳太守,“三岁间流民占着五万余口”;元和元年(公元84年)二月甲戌诏书云“其令郡国募人无田欲徙它界就肥饶者,恣听之,到在所,赐给公田”。因此,“随人在所占”已成为东汉时的惯常做法,由于能充分考虑流民自身的意愿,效果较好。
9.酗酒与禁酒
东汉时期通常不禁酒,但遇灾年时为了节约粮食曾禁酒,五一广场简牍中正记录了遇上灾年禁酒的情况。
其中有一个案例是禁酒期间发生的,涉及多组简文,引发连锁反应。杨小亮缀合编联了三组针对同一案件的简文,归纳当事人所犯罪行为如下:
①蒙恩在职,公教南酿酒;
②至令脩、种、国等相赋敛、沽酒、受赇请、群饮食;
③令丸、达私市肉、胃、盐、豉,皆不雇直;
④知若无任徒,私使炊酿。
入罪的依据是宏、宫二人为吏职,而“盗赋、受所监臧皆二百五十以上”和“不承用诏书,不敬”,“不承用诏书”之“诏书”即指朝廷关于禁沽酒的规定。
“本案中宏、宫不承用诏书”的“诏书”当直接与此“己未诏书”相关,与简文对比,诏书当包含简文中“不得糜谷作酒”和诏书中明言“禁沽酒”的东汉和帝永元十六年,即本案所发生年度的二月己未“诏兖、豫、徐、冀四州比年雨多伤稼,禁沽酒”两方面的内容。
此外,即使是正常可以喝酒的年份,如果出现因酗酒而引发的刑事案件,罪犯也需要惩处,如《五一简》【一】433记载的“其时醉酒入金舍”一事。
通过五一广场及周边地区出土的大量简牍,我们可以发现其中关于东汉地理、行政、制度脉络,推动相关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图片来源:长沙市考古所讲座整理:余天伟审校:寇婉)
《光明日报》( 2022年01月22日10版)
来源: 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