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新闻
日常生活中,
搭个顺风车的情况普遍存在。
那么,期间搭乘人发生了意外,
责任由谁承担?
近日,苏州太仓市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胡某和张某是同事。平时,张某骑电瓶车上下班,胡某经常搭张某电瓶车去单位,张某也未收取过任何费用。不料,有一天胡某坐着张某电瓶车上班途中,发生了意外。
太仓市人民法院城厢人民法庭法官助理胡雪怡介绍:“经过一个路口的时候,他们车辆行驶的左方开过来一辆大货车。因为货车车速比较快,胡某担心两车相撞,就直接从电瓶车上跳下来了。结果跳下车的胡某和货车发生了撞击,电瓶车没有和货车发生撞击。”
事故导致胡某头部、手部和脚部多处骨折,住院治疗费用达30万元。
交警认定开货车的高某当时存在超速行驶的行为,而且行驶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存在过错,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当时胡某跳车的行为具有高度的危险性,因此他属于遇到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力,存在过错。开电瓶车的张某因行驶车道方向有一个让行标志,而当时他没有让行;同时他搭载了一个12岁以上的成年人,属于违规行为,也存在过错。
事后,胡某把张某和货车驾驶员高某及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提出,他一直无偿搭乘胡某,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城厢法庭法官助理胡雪怡告诉记者:“《民法典》中规定,非营运的机动车无偿搭乘乘客,发生交通事故可以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虽然规定是针对机动车的,但是立法目的是出于鼓励社会上相互帮助的风尚。法院考虑到张某虽然驾驶的是非机动车,但是也存在无偿搭乘自己同事上下班的互帮互助的行为,因此法院采纳了张某的意见。”
法院考虑到交警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事故责任,及电瓶车驾驶员张某的好意施惠行为,最终认定,货车司机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剩余的由胡某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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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太仓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