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当事人黄某考虑到其母年事已高,为方便照顾,就在自家附近物色合适房产供其母居住,之后黄某与周某、赵某(周某之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周某、赵某的拆迁安置房。由于当时该安置房不满足上市条件,合同约定了在政策和法律许可时,周某、赵某需配合办理房屋产权证及土地证的过户手续,并及时过户给黄某。土地出让金、税费也由周某、赵某承担。之后当事人黄某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房屋。
之后由于房价上涨周某、赵某后悔当年将房屋出售,在该房屋满足上市条件后,仍拒绝办理初始登记并过户。于是当事人黄某找到了笔者,寻求解决之道。
笔者在简要听罢案情后,分析认为当事人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周某、赵某不配合办理初始登记和产证的原因很有可能是因为周边房屋涨幅较大心里不平衡所致,该案件的最大争议并不在于法律上,相反是在实践上,也就是说,法律上,该房屋无疑是应该判给当事人黄某,周某、赵某应当配合过户,但是实践上,由于周某、赵某还未办理初始登记,执行中无法强制其办理,所以一定意义上不具有执行性。
笔者建议先起诉,通过起诉的手段看看能否通过补偿被告一部分金额的方式让其自愿帮助当事人办理过户并登记,从而达成调解。如果不同意调解,我们可以追加案涉房屋所在街道作为第三人,尝试让其参与庭审,以达到执行中配合原告过户的目的。当事人同意了笔者的方案。
之后的案件发展进程与笔者预料的一致,笔者诉请要求确认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被告周某、赵某办理初始登记并过户给原告黄某。庭审中,虽然被告也统一调解,但是几次出尔反尔,没有调解的诚意。这也让笔者下定决心,追加了街道作为第三人。笔者在与法官的沟通中也得知,当时无锡确实没有直接判决的先例,原因也在于之前笔者和当事人分析的那样,被告如无办理初始登记,无法执行。但是法官也愿意尝试,勇于做吃螃蟹的人。毕竟因为前几年的房价快速上涨,有大量的类似的案件囤积着,如果一味的因为无法执行而判原告败诉,其一是正义没有得到申张,其二是矛盾非但没有解决反而加深了。
法院的宗旨是定分止争,而非加深矛盾。从这个角度讲,法官也愿意尝试。尤其是在追加了街道之后,街道也表示周某、赵某办理涉案房屋初始登记已不存在任何障碍,应当立即办理。原告也表示虽然合同约定了由被告承担土地出让金和税费,但是原告愿意承担该笔费用。法官在和执行局以及不动产中心沟通过后,判决被告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初始登记并协助原告办理过户。之后根据判决当事人申请执行并顺利将涉案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
律师提醒: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是本身合法的,由于很多安置房的买卖的时候并没有上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就很容易在日后产生纠纷。房屋的产权以登记为要件,买方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对于卖方来说卖房时也要考虑日后升值的风险,无论卖方卖方,交易一定要遵循诚信原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 许逸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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