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黑龙江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2017年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以适度保护、平衡利益、调判结合为原则妥善审理商业维权类案件,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其中的两起,一起来看看吧!
“稻香村”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稻香村品牌源自清朝乾隆年间,首创于苏州观前街,距今已经240多年。现苏州观前街稻香村老店尚在,并以一百多年前的手写体“稻香村”作为店招和字号。经过200多年的演变和传承,目前“稻香村”老字号的传承人和权利人是苏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稻公司)。1982年4月2日及1988年5月24日,苏稻公司分别在第30类饼干、果子面包及糕点商品上申请注册“
”商标,并于2013年12月获得驰名商标称号。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稻公司)于201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第8104706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饼干、糕点等。大商哈尔滨新一百购物广场北京稻香村一百店(以下简称北稻一百店)系北稻公司的授权经销店,其宣传、销售涉案糕点类商品所使用的“ ”注册商标是由北稻公司授权使用。2016年7月,苏稻公司发现北稻一百店设立了稻香村食品专柜,其店招和门头都显著突出使用手写体“稻香村”三个字作为商标和宣传标识,食品包装袋和礼品盒上亦在显著位置突出使用手写体“稻香村”三个字。苏稻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稻一百店停止对苏稻公司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稻公司诉北稻一百店使用北稻公司的核定在第30类饼干、糕点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行为的侵权纠纷,系属于核定在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不属商标民事纠纷,依法应当申请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解决。据此裁定驳回苏稻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核定在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不属商标民事纠纷,应由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解决。苏稻与北稻纠纷由来已久,且在多地有多个纠纷,当事人提起本案诉讼针对对方一个代理商,实质上仍是苏稻与北稻的商标纠纷。本案对于处理核定在同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具有指引作用。
“骆驼”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骆驼公司)于2005年4月7日获准注册第3477203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休闲服、服装、皮衣、针织服装、羊毛衫、T恤衫、风衣、羽绒服装、衬衫、裤子、西装、运动服、大衣、防寒服;于2005年10月7日获准注册第3515856号“骆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鞋、运动鞋、靴、凉鞋、拖鞋、运动靴、雨鞋,注册有效期限至2015年10月6日止;于2012年12月7日获准注册第4919880号“
”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衣、裤子、运动衫、茄克(服装)、鞋、靴、鞋(脚上的穿着物)、运动鞋、鞋和靴的金属附件。骆驼(福建)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骆驼(福建)公司】于2008年8月28日获准注册第4413085号“CAN.TORP”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游泳衣、服装、鞋、足球鞋、运动鞋、袜、毛、领带、皮带(服饰用)、婴儿裤,有效期限至2018年8月27日止;于2013年4月14日获准注册第3059061号“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服装、皮衣、针织服装、鞋、毛、袜、手套(服装)、领带,有效期限至2023年4月13日止。宾县宾州王瑜骆驼服饰店(以下简称王瑜骆驼服饰店)系个体工商户,是骆驼(福建)公司的代理商,经营的商品均来源于骆驼(福建)公司。王瑜骆驼服饰店在销售带有骆驼(福建)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时,在销售票据、贵宾卡、店铺装潢、门头、广告宣传以及企业名称中使用“”“美国骆驼”“骆驼户外专卖店”“骆驼户外”“CANTORP”等标识。
广东骆驼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王瑜骆驼服饰店立即停止在门头、广告宣传、销售票据、会员卡上使用“骆驼”“美国骆驼”“”“”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及停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骆驼”作为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其限期变更字号,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瑜骆驼服饰店未经广东骆驼公司许可,在销售票据、贵宾卡、店铺门头、玻璃门和广告宣传等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和“”图形及“骆驼”文字,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其将与广东骆驼公司“骆驼”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王瑜骆驼服饰店停止侵害广东骆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广东骆驼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有“骆驼”字样。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规范代理商的经营行为。代理商在经营其代理品牌商品的过程中,应诚信经营,合理宣传,仅能使用其有权使用的代理商标标识,禁止搭他人之便车、傍他人之名牌,使用他人享有权利的标识性标志对自身代理的商品进行展示及宣传,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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