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简单理解就是在案件执行之前,申请法院依法定程序对特定财产进行保全固定,如对银行账户冻结、对房屋查封、对机器设备查封扣押等,当然也有比较特殊的,对行为进行保全的,即法院明令禁止某个行为。
通常,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指的是原告在正式起诉前,直接申请法院对被告进行财产保全,在法院受理并保全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30天)正式起诉。简单理解就是先申请法院查封对方财产,然后再起诉。这一规定主要是因为在某些紧急情况下,不进行保全,对方就会转移资产导致后续无法执行,但是原告又来不及完成起诉立案。也有一部分案件,原告会尝试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如果查到财产就起诉,如果查不到财产就放弃起诉。而如果在法院保全后,原告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立案的,法院将依法裁定解除保全措施。整体而言,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诉前财产保全较少,大部分都是在起诉同时提出财产保全。
诉中财产保全指的就是立案同时或立案后,在诉讼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大部分都是诉中财产保全,主要是为了防止判决后执行不到财产。
看到这里有人会问,那这个财产保全是可以随意申请的吗?当然不是!申请财产保全是需要提供担保的,防止恶意财产保全损害对方的合法利益。这个担保通常包括一定比例的现金,比如你要申请保全对方价值100万元财产,法院会要求你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交到法院作为担保;或者房屋,法院会在你的房屋上同时查封作为单位;或者由法院认可的保险公司出具担保函。
是不是提供了担保,就可以随意要求保全金额呢?当然也不是!你申请保全的金额是不能明显超出你起诉价值的,比如你起诉要求被告返还100万,你不能要求法院查封对方200万的财产,因为这明显超出你的起诉金额,但是如果诉求中有利息之类的要求,适当高一些应当是允许的。即:诉求财产保全的金额应以必要合理为原则。
那么,如果你是被告呢?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你就只能等着法院查封吗?当然也不是!实践中,作为被告可以提出反担保,即本来是被法院保全的一方,提出相应财产价值的担保,可以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但是这一点,只能是针对资产,对于行为的保全措施是无法解除的。
通常来说,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案件生效后无法执行到位,一开始主要是准对财产的保全,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多出现了对行为的保全,尤其是在知识产权类、不正当竞争等案件中,行为保全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财产保全也不仅限于财产,其范围也在不断的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