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体制建设(余茂玉关于司法在促进共同富裕中如何更好发挥作用的思考)
司法体制建设(余茂玉关于司法在促进共同富裕中如何更好发挥作用的思考)
2024-11-21 11:39:38  作者:默念伱悳帅  网址:https://m.xinb2b.cn/know/xyq268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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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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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司法在促进共同富裕中

如何更好发挥作用的思考

文 / 余茂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28期

让人民过上好日子、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党矢志不渝的奋斗目标,是党的初心使命和根本宗旨的重要体现,这也是我们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决定的。深刻指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强调“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即将召开的党的二十大,是在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将科学谋划未来5年乃至更长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必将团结和激励全国各族人民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不懈奋斗。7月26日至27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重要讲话精神,迎接党的二十大”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战略全局出发,科学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深刻阐述了过去5年工作和新时代10年的伟大变革,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深刻阐明了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政方针和行动纲领,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崭新篇章提供了科学指南。在讲话中强调“必须坚持以中国式现代化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式现代化内涵丰富而深刻,其中,共同富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中国式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摒弃了西方以资本为中心、两极分化的现代化道路,是真正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现代化。新时代新征程,必须把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为人民谋幸福的着力点,脚踏实地、久久为功,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让广大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党的十九大把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要内容分阶段谋划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远景目标;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历史决议明确把“推动人的全面发展、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写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十个明确”。《共产党宣言》旗帜鲜明提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未来社会“生产将以所有的人富裕为目的”,强调共产主义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毛泽东同志谈国家富强时强调,“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邓小平同志鲜明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马克思主义还认为,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的保证下,才有可能实现共同富裕。恩格斯指出:“我们的目的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为了给所有人提供充裕的物质生活和闲暇时间,给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充分的自由。”列宁认为:“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这一点。”同时,共同富裕思想也深深蕴藏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之中,从管仲的“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到孔子的“不患寡而患不均”,孟子的“贤者与民并耕而食”,再到《礼记·礼运》描绘的大同社会,都体现了这一点。实现共同富裕,关乎民心,关乎党的执政基础。纵观我们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党之所以能够在那么弱小的情况下逐步发展壮大,实现从夺取政权到长期执政,根本原因就在于始终牢记初心使命,从而赢得了人民的衷心拥护和支持。“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的心声期盼,是党赢得民心的根本途径。作为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正确认识和把握实现共同富裕的战略目标和实践途径,围绕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强化司法服务,不断实现人民对公平正义的向往,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服务于夯实党长期执政的群众根基。

一、共同富裕对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提出新要求

党中央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不断创造美好生活、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时代。共同富裕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集中反映,必须要把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考虑进来。进入新时代,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总体上已经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权威,既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是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必然要求。

(一)促进共同富裕要求确保司法公正

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强调:“必须牢牢把握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也是共同富裕的实质要求。共同富裕是一种公平的、正义的富裕,也就是全体社会劳动者都能平等地享有社会的物质财富,平等地享有发展的机会,平等地享有富裕的权利,人人都能平等地享有一切机会,都能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所以说,共同富裕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价值追求是一致的,都要求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此,促进共同富裕必然要求确保司法公正。司法工作只有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在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价值追求,把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够在促进共同富裕中发挥更大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要实现的司法公正,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相统一的实质的、真正的公正。从实体公正角度讲,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公民都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任何人触犯法律都要平等受到处罚,绝不允许出现“法外之民”,绝不允许法外开恩;必须保障人民平等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平等承担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必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切实维护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实体公正,必须以可靠的程序公正予以保障。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追求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确保实体公正真正得以实现。为实现程序公正,就必须建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和科学的制度机制。比如,树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的司法理念,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司法不仅追求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还要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即司法公正不仅要实现,还要以能被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方式实现,这可以概括为感受公正。这对解纷门槛成本、司法活动体验、司法人员形象、司法结果认同、裁判兑现效果、群众监督参与等提出更高要求,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感受到司法公正不仅仅是一个口号,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真实可感的事实。比如,要深化司法公开,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让司法公正看得见摸得着。必须强调的是,共同富裕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司法公正也不是追求形式上好看的平均主义。社会主义司法主张的司法公正绝不是以形式上的公平正义掩盖实质上的不公不义,绝不是西方资本主义那种片面的、虚伪的、服务于少数人或利益集团的公平正义,而是全面的、真正的、服务于全体人民的公平正义。

(二)促进共同富裕要求确保司法廉洁

公生明,廉生威。司法廉不廉洁,直接关系司法权力能否得到依法正确行使,关系司法有没有权威和公信力,关系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等功能是否能够得到有效发挥。如果说司法廉洁无法确保,那么司法公正就是奢谈。司法廉洁是司法公正的保证,实现共同富裕所要求的公平正义,就必须确保司法廉洁。从另一个层面讲,廉洁本身就是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共同富裕要求防止两极分化,防止收入分配的不平等,防止社会阶层固化。这些都是要建立在政治清明、政府清廉、社会清正基础之上的。廉洁就要求遏制以权力寻租、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手段破坏收入分配秩序,而这恰恰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司法廉洁既是政治清明、政府清廉、社会清正的重要保障,本身也是政治清明的重要内容。如果任由司法不廉不公、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充斥司法活动,则必然侵蚀人民切身利益,必然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共同富裕的实现。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廉洁?关键还在于“监督”二字。首先是内部监督,必须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真正建构起权责一致的新型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放权与监督的结合。其次是加强党的领导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习惯于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环境下开展工作,从而保证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从严管理,驰而不息推进正风肃纪反腐,对司法腐败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震慑态度。坚持不懈把全面从严管党治警向纵深推进,在法院系统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把该扎紧的制度笼子扎紧了,把“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执行到位,建设符合司法规律的法院廉洁文化,坚决挤压一切权力寻租的空间,坚决斩断一切利益输送的链条,不断提升干警思想觉悟和廉洁观念,更好地以司法廉洁保证司法公正。

(三)促进共同富裕要求确保司法高效

首先,共同富裕必须是以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实现条件的。邓小平同志强调:“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阐述促进共同富裕总的思路时强调“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这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对生产力发展与共同富裕辩证关系认识的升华,指明了朝着共同富裕目标扎实迈进的正确道路。推动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高效司法予以保障。只有司法更加高效,才能及时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才能在法律框架内高效调整各类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这样,一方面使更多生产要素被释放出来,投入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之中,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也避免了社会成员陷入耗时耗力的纠纷之中,以便有更多精力投入生产经营和创新创造。其次,共同富裕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迟来的正义是打了折扣的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求必须提高司法效率。如果受到侵害的权利总是不能得到及时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总是不能受到及时制裁和惩罚,那么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就很难得到保障,对公平正义的向往就很难真正实现。因此,更高水平的社会司法文明必然是高效、便捷、经济的,符合促进共同富裕要求的。如何实现司法更加高效?从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系统工程的层面来讲,司法高效必须依托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完善,必须依赖于以系统观念推进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从法院自身角度讲,确保司法高效,必须紧紧扭住改革和科技赋能司法的双轮驱动,推动司法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真正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同时,必须注意的是,共同富裕要求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确保司法效率绝不仅仅是强调速度,而是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比如,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无论是健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是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都强调公正与效率的统一。认罪认罚从宽要区分案件性质,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适度、繁简得当,同时必须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等合法权利。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修正民事诉讼法,要实现的是推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与时俱进,这是制度进步、程序保障、效能提升的协同推进,绝不是以减损群众诉讼权益换取审判提速增效。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也是确保司法高效的一项重大建设,目的也是要让人民群众对及时化解纠纷、高效实现正义有更多获得感。通过一站式建设大大提高司法质效,对当事人来讲大大节省了诉讼时间和成本,对市场经济来讲大大提高了经济运行效能,这对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促进共同富裕要求确保司法权威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司法活动严格执行宪法法律,形成的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这是更高水平社会主义司法文明的内在要求。司法权威足,则法治兴、秩序稳;司法权威不足,则会导致诸多严重问题,侵蚀社会稳定的基础。为什么讲促进共同富裕要求确保司法权威?可以从3个层面来理解。第一,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司法权威是党的执政权威在法治条件下的重要体现。确保司法权威,就是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就是保证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有效实施,保证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实现共同富裕是我们党的重要使命,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这是我们党顺应人民期盼、把握历史主动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要保证党中央关于促进共同富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必须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这就要求确保司法权威、增强司法权威。第二,司法是实施法律、适用法律的过程,司法权威是宪法法律权威在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这一司法过程中的体现和实现。确保司法权威,就是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证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随着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一系列体现共同富裕、促进共同富裕的法律法规出台实施。确保司法权威,就是要保证这些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正确实施,让法律条文规定真正变成人民群众现实的权利和自由、具体的义务和责任。第三,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这就是需要确保司法的终局性权威。确保司法权威,就是维护司法裁判的终局性和执行力。没有这种终局性权威和执行力,社会关系则会陷入不确定的状态,裁判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这样,社会正义和秩序的实现、社会利益的协调、社会矛盾的解决就只能落空,人们平等地享有一切机会、实现共同富裕、过上美好生活的愿望也会落空。因此,促进共同富裕必须确保司法权威。确保司法权威,首先要确保司法权力的宪法法律保障,也就是要确保司法在国家治理层面具有受到宪法法律保障的应有地位,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法院享有解决事实和法律争议的终局性权力。党中央出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重大的制度保障,是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坚强有力的保障。充分尊重宪法、法律关于国家权力分工、司法权力配置的规定,非依宪法法律规定,不应受到其他权力的干预和侵蚀。其次要确保司法裁判得到社会尊重。裁判结果受到社会的普遍遵从是司法权威的基本要义。要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和法治信仰,引导大家认识到司法权威关系社会公平的实现,关系每个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自觉遵从和履行生效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再次要确保法院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加强职业良知教育和职业保障措施,保障法官能够作出符合国法天理人情、令人信服和敬畏的裁判。这对法官的专业知识、司法技能、社会经验、道德水准和廉洁自律都有很高的要求。必须强调的是,确保司法权威绝无司法不受限制之意。在法治国家,没有专断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司法权威必须受到国家权力分工的限制、实体和程序法律的限制、社会广泛认可的价值观念和伦理道德的限制,等等。而且司法权威必须建构在司法公正、廉洁、高效的基础之上。

二、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促进共同富裕中的职责任务

在新时代,党中央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出发,赋予共同富裕更加丰富的时代内涵。人民法院如何全面理解共同富裕的深刻内涵,如何准确把握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这一重大历史任务中承担着什么样的职责、肩负着什么样的使命,如何为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这是一个全新课题,值得深入研究。围绕促进共同富裕的目标任务、基本条件、工作原则等,结合司法规律特点和功能定位,有必要明确司法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中应当承担的职责任务。

(一)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

实现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党的领导是推动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和改善民生,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在团结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大步。我们党是世界上最大的执政党,领导着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党是领导一切的。要把14亿人民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共同富裕,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有着资本主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只有生产资料、国民经济命脉掌握在国家手中,才能集中大量人力、物力,才能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办大事,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在全局的宏观调控中集中力量、统筹规划,使得共同富裕的目标通过宏观的把握更具实现的可能性。因此,要始终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筑牢政治忠诚之魂,牢牢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通过履行法定职责,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巩固党的执政安全,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自觉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提高政治能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善于在司法工作中创造性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群众基础,充分发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巨大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助推向着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扎实迈进。

(二)促进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促进共同富裕,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稳定各方面工作,实现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必须依靠全面依法治国,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最重要的是要进一步加强和保证法律实施,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在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方面担负着重要职责。在促进共同富裕中,人民法院要始终把促进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作为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重要任务,不断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始终坚持严格公正司法,通过正确行使审判权,把抽象的法律规范与具体的案件事实结合起来,把静态的法律制度转化为动态的司法实践,把写在纸上的法律贯彻落实在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之中,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为共同富裕的实现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三)坚持和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

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根源在于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这也是资本主义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重要原因,因此要消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度,实现整个社会的生产资料公有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大量增加社会财富,消灭各种差别,保证全体人民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最终实现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有利于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又有利于促进效率和公平有机统一、不断实现共同富裕。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意味着生产资料、国民经济命脉主要掌握在人民和国家手中,生产是为了人民,有利于发挥好公有制经济在高质量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于调动全社会积极性不断创造更多社会财富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司法要在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方面充分履行职责。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充分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尤其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助力发挥好公有制经济在高质量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发挥好民营经济在创造财富、提供就业、推动创新创业中的生力军作用,让各种所有制在发展生产力、创造社会财富、增进人民福祉中更好发挥作用。

(四)依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共同富裕必须建立在生产力发达的基础之上,没有发达的生产力,不可能富裕,更不可能共同富裕,社会生产力从根本上决定着经济活动的效率。改革开放后,我们党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打破传统体制束缚,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推动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当前,发展仍然是解决中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没有高质量发展,实现共同富裕就无从谈起,共同富裕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让人民群众共享发展成果,才能更广泛地激发全社会推动发展的动力和活力,才能更有效地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更持久地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人民法院要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高质量法治助推高质量发展。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等各方面创新,服务通过创新发展解决经济发展动力问题。为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提供法治服务,助推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战略实施,服务通过协调发展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加强和创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服务通过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服务通过开放发展促进经济内外联动。坚持人民至上,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服务通过共享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五)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决定了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为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提出的原创性重大理念,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民主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突破。我国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人民民主,广泛体现人民意志、真实保障人民权益、有效激发人民创造活力,为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共创美好生活、实现共同富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权利保障。人民法院要自觉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贯彻到司法工作全过程各领域,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人民法院各个方面各个层级工作上来,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上来。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障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倾听人民心声,接受人民监督,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司法,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活动中更有获得感。

(六)调节和平衡利益关系

指出,“我国经济发展的‘蛋糕’不断做大,但分配不公问题比较突出,收入差距、城乡区域公共服务水平差距较大。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上,无论是实际情况还是制度设计,都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这些问题和不足,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影响着共同富裕的实现。公平正义所体现的是社会各方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司法在平衡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具有重要作用。要善于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把握在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各环节的利益平衡原则,充分发挥好司法规范行为、调节利益、促进公平的功能作用,尤其在化解市场交易、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公益事业等领域矛盾纠纷中把握好效率和公平的统一。深刻把握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更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针对共同富裕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有针对性地动态完善司法政策措施,促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妥善处理权利保护和促进发展的关系,在不同利益、不同诉求间做好平衡,寻求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大公约数,找到破解问题的最优解,全方位平衡把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长远利益、整体利益。

(七)维护社会和谐安定

社会和谐安定,是防止两极分化、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目标,是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基本社会条件,也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任务。从国际看,全球收入不平等问题突出,一些国家贫富分化,中产阶层塌陷,导致社会撕裂、政治极化、民粹主义泛滥,教训十分深刻。从国内看,虽然我国社会治安总体形势是好的,但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矛盾风险隐患对安全稳定的影响依然严峻,一些新型案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比如,非法集资犯罪,往往具有犯罪数额大、被害人人数多、社会危害性强、后续处理难度大等典型特点,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毒瘤。比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侵害妇女儿童老年人权益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等,都在一个时期内成为社会焦点或民生痛点。此外,由于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疫情反复跌宕实际上掩盖了一些包括经济、社会、民生等领域矛盾,疫情好转后矛盾风险可能进一步显现,并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影响社会和谐安定的一系列新态势、新动向、新问题,未雨绸缪,提前预判,更加及时、精准、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同时,针对社会治理领域存在的弱项,要加强矛盾源头预防化解,夯实基层基础建设,积极推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动建设内涵更加丰富、更加符合共同富裕要求的安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

(八)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要“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让法治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司法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尤其要注重把握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通过职能发挥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实现共同富裕。坚持把权利公平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保障全体人民依法平等享有权利,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持把机会公平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尽可能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以及获取各种资源提供全方位司法服务和保障,努力让社会每一个成员平等自由选择,平等享有机遇,平等参与竞争。坚持把规则公平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确定一套开放的、公正的、透明的司法规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坚决反对特权和歧视。

(九)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保障人民权益、维护人民利益,是贯穿我国法治工作总任务和基本原则的鲜明主线。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让法律规定的权利变为现实,让受到侵害的权利得到救济,通过司法手段实现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需求,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是司法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要围绕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新特征新要求,正确区分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化解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些重要关系问题。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加强民生司法保障,维护群众民生权益,严厉打击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进一步完善司法为民服务体系,提供更多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公共服务,通过热情服务,努力做到既解决案件“法结”,又解开群众“心结”。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更加注重解决人民群众难点痛点堵点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把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人民性体现在一项一项扎扎实实解决群众关切的实际问题之中。

(十)服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凝结着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实现共同富裕,既需要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同时也需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全民族力量。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评价、教育、规范功能,以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推动形成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思想观念、文明风尚、行为规范,厚植共同富裕理念。促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持续提升公民文明素养,深入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志愿服务建设、诚信社会建设、网络文明建设,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文化自信。

三、更好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方向和任务明确后,关键在于行动。围绕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人民法院要准确把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立足司法职能、运用司法手段积极服务促进共同富裕,促进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

(一)加强产权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人民法院要落实全面、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充分保护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健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完善防范冤错案件制度机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鼓励企业轻装前行、以恒心办恒业。在司法审判中弘扬企业家精神,保护诚实守信,强化契约精神,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促进培育更加活跃更有创造力的市场主体,鼓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参与促进共同富裕。坚持创新在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加大对关键核心技术、种源种业、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着力破解知识产权维权“举证难、周期长、赔偿低、成本高”等难题,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切实保护创新、激励创造。妥善审理科技成果权属认定、权利转让、奖励报酬等案件,保护科研人员技术成果利益和科研经费使用自主权,营造鼓励包容创新的法治环境。探索完善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推动营造开放、健康、安全的数字生态,促进数字经济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二)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营商环境是一个国家的重要软实力、核心竞争力。人民法院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服务各类所有制经济和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促进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服务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妥善审理涉国资国企改革案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权益,支持国企完善公司治理和市场化经营机制。聚焦解决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减税降费、技术创新等方面的难点堵点问题优化司法服务,助力民营企业高效解纷,努力为民营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推动建立便利、高效、有序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促进企业优胜劣汰、推动市场要素和资源高效配置等方面作用,服务建设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和高水平市场开放。围绕服务构建高标准市场体系,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案件,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

(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要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促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充分发挥司法竞争中性特点,准确把握竞争政策,尊重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保护竞争活力。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精神,坚决防止仿冒混淆、虚假宣传、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竞争活力。强化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统一裁判标准,加大侵权违法成本,依法严惩泄露招投标信息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依法制止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使用秩序行为,加大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力度,重拳惩治商标攀附、仿冒搭车等行为,服务品牌强国建设。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依法妥善审理涉平台经济案件,平衡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四)依法规范和促进资本健康发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和引导资本发展,是关系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的重大问题。人民法院要准确认识和把握我国社会存在的各类资本及其作用,区分性质,把准定位,依法审理涉及资本领域的案件,规范和促进资本健康发展,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更好发挥资本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切实提升金融审判能力和水平,落实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等原则,为各类资本健康发展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依法严惩非法集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依法惩治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持利息司法保护的上限,丰富实体经济融资渠道,依法否定违规金融行为,防范资本脱实向虚。依法审慎对待金融创新,要求以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确定其效力和权利义务关系,防止以金融创新为名掩盖金融风险、规避金融监管、进行制度套利。明确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有效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

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要落实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鼓励勤劳创新致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社会分配中体现人民至上。围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依法保障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重点群体公平就业权益,使广大劳动者共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加大对快递小哥、网约车司机等新业态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推动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机制。严格贯彻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依法规制超时加班、就业歧视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劳有所得、同工同酬,切实维护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

(六)服务农业农村现代化

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人民法院要坚持强基导向,加强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司法能力、治理能力建设,更好地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依法保障农民集体和个人增值收益、股权收益、资产收益,助推农村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支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服务推动承包地“三权”分置,保障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立足审判职能,服务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服务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都市农业、智慧农业。

(七)服务区域协调发展

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鼓励先富带动后富,将促进共同富裕融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人民法院要因地制宜健全落实司法政策,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和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地区崛起、东部地区加快推进现代化等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提供高水平司法服务。坚持把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振兴发展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深化对口帮扶制度,立足司法职能支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和脱贫地区利用好特色资源发展好特色优势产业,增强区域发展的平衡性。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维护人民群众人身财产权益和环境权益。

(八)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是调节经济、实现收入分配公平、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服务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依法严惩偷逃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妥善审理各类涉税案件,促进更好发挥税收调节作用。及时跟进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因地制宜制定服务保障司法政策举措,提前谋划研判潜在矛盾纠纷,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

(九)支持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公益事业是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手段,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对缩小收入与财富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作用。人民法院要围绕建立健全回报社会的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鼓励全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牢诚信意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坚决惩治名为爱心、实为牟利等消费公众善心、影响慈善募捐公信力的伪慈善行为,对于诈捐骗捐、以医疗救助诱骗患者等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严惩。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对慈善信托等新型捐赠方式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服务畅通社会各界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依法促进完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完善司法救助机制,强化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协同联动,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

(十)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

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人民法院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司法断案惩恶扬善功能,以公正裁判立明规则、破潜规则,弘扬真善美、鞭笞假恶丑,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公共意识和规则意识,努力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旗帜鲜明保护英烈合法权益,坚决捍卫英烈尊严荣光,加大对红色经典传承、红色资源的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制止历史虚无主义现象。依法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依法保障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健康发展,支持发展公共文化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十一)完善中国特色司法为民服务体系

牢牢坚持人民至上理念,加强民生司法保障,依法审理涉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婚姻家庭等民生领域案件,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司法为民服务体系,提供更多普惠均等、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公共服务。巩固提升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和诉讼服务体系,通过一站式、集约式、菜单式服务,为群众提供多样化纠纷解决方案和权利救济渠道,让人民群众自主选择纠纷化解方式。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惠民机制,大力推进网上立案、自助立案、跨域立案等便民服务。继承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健全巡回审判机制,大力推广车载法庭、移动背包科技法庭,切实方便群众诉讼。坚持公正高效规范文明执行,健全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确保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时兑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深入推进司法民主建设,依法充分保障人民参与、监督司法活动的权利。

(十二)提升基层司法能力

更加注重强基导向,加强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努力做到群众需求在哪里,司法服务就要跟进到哪里。聚焦服务人民群众高品质生活需要,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提供优质司法服务,让司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力创建枫桥式人民法庭,发挥人民法庭源头预防化解矛盾的独特优势。紧扣市域、县域治理需求,健全覆盖城乡的司法服务网络,推动健全基层治理体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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