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接下来我们就来聊聊关于法律上农民的定义?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参考一二希望能帮到您!
法律上农民的定义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
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国务院于2008年7月12日国函[2008]60号批复),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
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乡村是指本规定划定的城镇以外的区域。
教育统计数据中“乡村”概念界定
自2011年始,教育部教育事业统计采用国家统计局首次颁布的《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新的城乡划分标准,将原来的城市、县镇、农村三个分类调整为三大类七小类,即城区(含主城区、城乡结合部)、镇区(含镇中心区、镇乡结合区、特殊区域)、乡村(含乡中心区、村庄)。
新时代关于乡村的法律定义
2021年6月实施的《乡村振兴促进法》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乡村有了明确界定,这意味着,它将成为一个法律名词。
《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在对乡村的定义讨论过程中也曾出现不同意见,“乡村”定义的诞生,经历了很多讨论甚至争论。《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第二稿的表述是“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民族乡、镇)、村(含行政村、自然村)等。”在讨论中,对这一表述有3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不需要确立乡村的法定概念;有人认为规定为地域综合体就可以了,不需要列举;还有人认为行政村的表述不够规范,因为村并不是行政组织,也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最终,在充分讨论之后,正式颁布的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中规定乡村的概念。这一概念包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第一,乡村是与城市相对应的区位概念。包括乡镇、村庄,城市郊区以及其他城市建成区以外的区域。在这一区域,有其明显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特征,也具有某些共同的制度特点,如土地主要归集体所有,产业主要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相对滞后,需要从法律和政策上给予特别扶持。
第二,乡村具有生产、生活、生态和文化等多重功能。从生产功能看,既包括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也包括特色农业、休闲农业、现代农产品加工业、乡村手工业、绿色建材、红色旅游、乡村旅游、康养和乡村物流、电子商务等乡村新兴产业。从生活功能看,乡村是众多人口的生活空间,尽管在城市化进程中有不少农民进城就业和居住,但目前仍然有近半数的人口常年生活在农村地区,因此,需要保障这些人口的居住、交通、环境、教育、医疗等基础生活条件和基本公共服务。从生态功能看,以农业为主的乡村产业是人与自然相互交融的产业,作物、林木、草原也具有重要的水土保持、空气净化、生态涵养作用。从文化功能看,乡村是农耕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具有丰富多彩的乡风、家风、民风特征,传统生活方式以及村民之间的社会交往方式等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村振兴促进法对“乡村”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明确乡村的概念,可以更好理解乡村的价值和功能,强化全社会对乡村的认知和理解,从制度层面促进城乡之间的产业、文化、要素、观念的融合。(完)